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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主体二元化研究律毕业论文(8)

2017-10-29 03:26
导读:随着对审判机关中立性的夸大,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发刑事司法解释的数目和比例迅速提升。例如在1980年—1990年期间共制发152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随着对审判机关中立性的夸大,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发刑事司法解释的数目和比例迅速提升。例如在1980年—1990年期间共制发152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发的只有60个,不到总数的40%。而从1997年至今,固然联署解释在整个刑事司法解释中的比例并没有明显降低,但是联署解释的数目明显减少,1997年至今共发布了14个联署的刑事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做出的刑事司法解释则已有54个,后者在其所参与的刑事司法解释中占80%。此前在1995年,两高制发的刑事司法解释共15件,但是联合制发的只有1件;在2000年,法院独立制发的刑事司法解释25件,而只有1件是两高联合制发的。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联署发布刑法司法解释的数目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这一趋势表明,与其像通凡人们所理解的那样,刑事司法解释的主体之争,已经从解释结论之争演变为解释权力之争,莫不如更客观地说表现了审判机构对于自身权力正当性的重视,其意不在于争权而在于确权,我们应当鼓励审判机构通过独立发布解释的形式,确立它在刑事司法解释中的权威性。一个健康的刑事司法解释主体体制应当建立在效力有序的条件下,而不是建立在解释权垄断的条件下。我们大可不必将检察解释视为洪水猛兽,在一个竞争性的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中,解释冲突的公道解决反而能够更加充分地说明刑事审判的中立,而独立解释的形式将会促进这一体制的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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