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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主体二元化研究律毕业论文(5)

2017-10-29 03:26
导读:检察机关假如想对具体案件的解释提出异议,只能通过抗诉程序或者审判监视程序依法进行,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抽象解释后,才能通过立法机关的裁

  检察机关假如想对具体案件的解释提出异议,只能通过抗诉程序或者审判监视程序依法进行,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抽象解释后,才能通过立法机关的裁断对两者的矛盾予以协调,或者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解释请求,进而约束审判机关遵从刑事立法解释。即:审判解释对检察机关具有约束力,但是检察解释对审判职员或者审判机关都没有约束力。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主导性地位决定了它的解释较之检察解释,具有更高的效力层次。
  相反的观点以为,为了避免司法解释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之间应当加强法律适用研究的合作,相互尊重,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应主动向对方征求意见,求得共叫,对既涉及检察工作又涉及审判工作的司法解释,在未征得另一家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下发,在一家单独做出的司法解释已征得另一家的同意时,应当在解释中明确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同意”字样,同时不仅审判解释对检察机关有效,检察解释也应当对审判解释有效,即对某一法律规定只有一家做出解释时,另一家应遵照执行。⑨ 这一观点显然违反了审判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主导性和决定性,也违反了审判机关的中立原则,使得审判机构单纯地成为刑事诉讼与检察机构共同联合打击犯罪的工具,而不是一个中立裁断机构。而且,双方同意才能颁发刑法解释,将会导致:或者解释在大多数场合都成为利益的妥协,或者将有很多解释无法出台,而影响实践中案件的解决。
  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的效力等级差异应当是一种明确规定,而不应当是两个机构之间基于解释结论的系统有效性而产生的心照不宣的默契。对于检察解释的效力不及于审判机构这一观点,我们通常能够加以接受,但是却始终不能承认审判解释必须对检察机关具有法律效力,也始终不承认审判解释的优越性,坚持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审判解释。正是由于对检察解释地位的不公道提升和夸大,加剧了检察解释和审判解释的冲突,也因而导致有人要求取消检察解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检察解释题目,由于刑事诉讼中存在着检察领域中的独占题目,因而这一题目的解决应当完全地根据职权至上原则,谁主管谁就有权进行解释。例如对连续传唤的界定、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的情形中如何界定“紧急情况”等题目,均涉及到检察工作的具体展开,而不涉及审判工作中定罪量刑的进行,因而由检察机关进行解释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当然假如这一题目既涉及审判机构又涉及检察机构,仍然应当坚持审判解释优先的原则。
  当然,造成讨论的原因仍然是比较复杂的。例如检察机关的职员就抱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之间具有原则性分歧的解释做出解释和决定,也使得两高司法解释矛盾不能及时解决。⑩ 立法机关的失职或拖拉当然是原因之一,但只要审判解释的优越性地位不能建立,立法机关的裁断也无法真正地起到减少矛盾的作用。  三、刑事司法解释主体的联合
  题目是,这样一种存在着潜伏对抗性的刑事司法解释体制如何能够抵御各种矛盾和分歧,而在整体上维持其现实上的内在同一性呢?
  首先,一个共同的目的可以提供必要的凝聚力。对于刑事司法解释权力的分析,必须紧密地结合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并且将这一分析置于后者的既定框架中进行,不能理想化地设定司法权的内容,或者理想化地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位。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本质上必然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并且必须要同国家整体的政治策略和权力运作(甚至包括行政机构的工作安排)相协调,审判职责也仍然要符合体制的目标,因而,即使法院独立审判所需要的中立性可能会有所减弱,但这种减弱却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在某些题目上,同检察机关打击惩办犯罪、维护国家稳定的态度靠拢,使得双方在解释结论上能够求得一致甚至妥协。我们在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之间的联合解释时,必须考虑到双方根本自的和任务的一致性。例如,在审判解释中,解释目的通常被阐述为:为依法惩办***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为依法重办毒品犯罪或者;为依法惩办单位犯罪活动等等。固然表明是“依法”,但是解释的目的并非“审理”而是“惩办”或者“重办”,这种措辞的微妙差异能够说明,法院的根本任务尚不完全是中立裁判,也包含着同检察机关一致的打击、惩办犯罪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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