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12)

2017-11-27 01:54
导读:[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报告集》,人民出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报告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哈贝马斯在华报告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85页。
全增嘏主编:《西方哲学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2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1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2页。
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同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
同等的权利(又被称为同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同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
公道地期看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大利益(又被称为差别原则);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又
被称为机会的公正同等原则)。(见前引《正义论》,第56页;并结合该书“译者前言”第7-8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2-3页。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3页。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961年版,第153页。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961年版,第163页。
参见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我国学者关于美国宪政制度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分析先容最为详尽、正确的要算赵宝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云著的《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具体内容可参见该书第61—75页。
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
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34页。
(美)詹姆斯·M·布坎南:《宪法经济学》,载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生活·读
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36-337页。
(美)詹姆斯·M·布坎南、塔洛克著:《同意的——立宪***的逻辑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2000年版,(唐寿宁)序言(第3页)。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参见方福前著:《公共选择理论——政治的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
须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在这里说的是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而不是各种具体的规则、程序或秩序。笔者
在《宪政与公民社会》(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6期)一文中提出了以公民社会为出发点、
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相协调并以经验为重点的宪政建设思路,则主要针对的是宪政的各种具体的规则、秩
序和程序,而不是指国家总体的政治架构。因此,本文与《宪政与公民社会》并不矛盾。对此,我的一个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基本熟悉是:除英国等早期国家通过所谓自然演进外,其他国家宪政的确立总是先设计出总体的政治架构,
再逐步完善其具体的规则、程序从而形成秩序。
上一篇:民事立案中法官行使释明权方法之研究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