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9)
2017-11-27 01:54
导读:四、结语 1、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宪政的平衡性作为学说或实践,在早期英国及西欧 国家的出现最初并非主观的理性建构,而是实践经验的产物。但,平衡
四、结语
1、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宪政的平衡性作为学说或实践,在早期英国及西欧
国家的出现最初并非主观的理性建构,而是实践经验的产物。但,平衡性一经“发
现”,人们便可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行不断的理性建构。上面提到的那些
学说中的平衡理论,无疑就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因此,一个正在走向宪政的国
家,完全可以通过以平衡原则为指导构建出一套灵活、彻底的平衡机制作为总体
的政治架构逐步达成完善的宪政。
2、平衡性在本质上体现了宪政对独裁的抵抗。宪政是作为一个与独裁相对
的概念而存在的,而宪政对独裁的否定和超越是通过建立一种较为完备的平衡机
制来实现的。独裁在本质上是权力运行的恣意和不受限制。基于“权力必要”的
熟悉,宪政对权力不是彻底否定,而只是限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
力等等都是其重要手段,也都是实现平衡的重要形式。
3、平衡性是宪政所具有的一个基本属性。无论是作为观念,还是作为实践,
平衡性都是宪政追求的一个世俗目标。宪政的核心价值——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通过其平衡性来实现的。
4、“对抗性权力”是构成宪政平衡性概念的一个关键要素。在对英国及西欧
国家平衡题目的考察,我们发现,之所以早期英国及西欧国家能较早地走向宪政,
“对抗性权力”在其中长期存在是一个重要条件。在表面上,权力的对抗性
具有消极的,可能导致在一些题目上难以达成共叫,即使能达成共叫也需要
假以时日并通过艰难的谈判与妥协过程,这不利于效率的进步。但,通过谈判与
妥协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对预定方案的同意即意味着对终极结果的接
受,既消除了潜伏的矛盾对抗,从而有利于秩序的稳定;同时,也避免了单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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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所导致的独裁的可能。正是这种“对抗性权力”在历史中不断积聚气力,不断
探索谈判与妥协——对王权限制的形式——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
宪政才得以确立的。
5、在现代国家,法治在宪政平衡的实现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平衡问
题作为宪政的重要因素在西欧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罗马法的复兴,有其历史的必
然。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将实现宪政平衡的权力制约(或三权分立)作为法治的要
素之一,也有学者干脆将法治作为宪政的要素之一。宪政与法治的伴生关系已获
得普遍共叫。在现代国家,宪政的平衡性,一方面它在形式上是通过法治来表现
的。另一方面,宪政的平衡性也是由法治来保障的。
谢维雁:《论宪政的平衡性》,载《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第978
页。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的宪政出路》,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
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陈先生通过如下的推演获得这一确信:宪政主义是一种结构分析法。结构分析
的第一步工作是解析各组成因素,独立地对各因素作静态分析,然后分析整体结构方式亦即各因素的相互
运动与物体的整体存在方式。宪政主义对国家的结构方式的熟悉基于人性恶与权力的***趋势的假定,从
而推演出对峙的国家——社会观与权力观。因此,宪政主义终极回落为对峙的结构思维(见该书第252-253
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的宪政出路》,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
(美)迈克尔·奥克肖特著:《哈佛演讲录——近代欧洲的道德与政治》,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第8页。
参见谢维雁《程序与宪政》(《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中“宪法程序的价值及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