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3)
2017-11-27 01:54
导读:一书所说的,“通过与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查理一世、查理二世、詹姆斯二世的 斗争,英国出现了一部混合式的宪法。在这部宪法中,不同的因素都得到
一书所说的,“通过与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查理一世、查理二世、詹姆斯二世的
斗争,英国出现了一部混合式的宪法。在这部宪法中,不同的因素都得到了很好
的平衡,独裁行为被压制到最低限度,而能够促进文明社会的发展和较大程度的
个人自由、尤其是有产者的个人自由的普遍性原则框架得到了保证。” 约翰·米
勒的《从历史的观点看英国政府》(1787年)一书很集中地体现了平衡的观念。
他以为,“宪法发展是各种社会气力交互作用的结果”, 同时,“我们必须根据社
会的物质发展水平来解释英国的宪法演进。” 在米勒,“宪法学作品中充斥
着以机械论为原型的想象和制衡的理念。这些关于混合政府的理论孕育出一种宪
政主义理念,这种理念的核心是相信在政治机体之中存在皇室的完美、贵族的睿
智和民众的敏感之间的平衡机制。” 米勒也是一个平衡论者,但他完全超越了诸
如“皇室的完美、贵族的睿智和民众的敏感之间平衡”之类的抽象理论,转而将
所谓“制衡”限定为“政府的行政部分内部的平衡”。 马丁·洛克林对米勒关于
政府部分内部的平衡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米勒在制衡机制上的位置转移
有效地摧毁了关于历史性宪法内的政治平衡的旧理论”, “米勒的著作标志着各
种平衡宪法理论的瓦解。” 马丁·洛克林的意思并非是说米勒背离了平衡的传统
观念,而是充分肯定米勒的著作使平衡理念从抽象到实在的革命性转向,米勒的
著作是对传统平衡理念的巨大超越。可以说,米勒的平衡论为传统平衡理念朝着
可操纵性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展平了道路,预示了宪政的未来,以致后来任何向英
国宪政的国家都不仅继续了平衡的理论传统,更是无一例外地将其付诸宪政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实践。 到18世纪,英国的平衡理念已经完全变成了制度,以致W·Ivor·詹宁
斯宣称,“可以把《王位继续法》(1701年,谢注)颁布之后的英国宪法看成是
‘混合的’或‘均衡的’宪法。”
英国宪政中的平衡理念有其历史的根源。
第一,它源于英国早期的对抗性理论和实践。斯科特·戈登提出了一个非常
适用于宪政平衡性的概念,即“对抗性权力(体系或系统)”。他在《控制国
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一书中考察了被以为是现代立宪主义主要根源的17世
纪英格兰的对抗理论。他首先通过审慎的历史解读,揭示出这一时期在国王与议
会在政策和权力冲突中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和理论,如议会的不赞成足以阻止任何
人担任国家议事机构中的高级职位,不经议会的批准征税是非法的,等等。尔后,
他又考察了爱德华·科克爵士的历史贡献——使英国的司法体系作为既独立于国
王又独立于议会的一个独特的政治权威中心得以确立。 至此,英国政府的各种
机构构成了一个对抗性权力体系的观点被看作是隐含在当时在议会与国王的斗
争中支持议会的人的很多报告和著作中。 到18世纪,英国政府的对抗性模式得
到了论述这个的所有主要著作家的赞同。到白哲特和戴西在19世纪根据议
会主权学说重新解释英国宪法时,这一模式似乎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接受。 戈登
还指出,英国的对抗性理论起源于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和共和时代的罗马对抗性
政体的知识。他还将英格兰的对抗性理论回因于早一个世纪的威尼斯立宪主义的
。在分析16世纪威尼斯的政治制度时他使用了对抗性权力的概念,他指出,
“威尼斯政治制度中明确地起作用的是制衡原则” ,而且威尼斯的政治结构已
经是一个“对抗的权力系统”——这一概念包含两个观念“平衡”和“稳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对抗性权力的确立是平衡的条件和基础。
第二,它源于“国务需协商决定” 的悠久历史传统。这一历史可以追溯到
盎格鲁—萨克逊人进进英格兰之初即有的协商习惯。盎格鲁—萨克逊贵族维护民
主协商的传统,努力将尚在襁褓之中的王权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到106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