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4)
2017-11-27 01:54
导读:夕,已形成这样一条公认的准则:“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不得行动。” 商 定国事的传统对于平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平衡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形式
夕,已形成这样一条公认的准则:“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不得行动。” 商
定国事的传统对于平衡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平衡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形式或手
段。
第三,它源于王权与贵族权的关系。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和贵族是建立在
土地等级制基础上最大的两股政治气力。国王作为最大封君,政治和经济实力远
远超过任何贵族,国王要求贵族效忠,提供军事义务,缴纳捐税贡赋;同时国王
还有责任保护贵族的亲身利益,留意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如邀请他们出席大会
议共议国事等,发挥他们的作用。否则贵族利益受损,积怨过重,则会联合起来
与国王对敌,置王权于被动。国王与贵族之间并非单向的主从关系,而是一种建
立在相互依存基础上的双向契约关系。 契约即合同,系指双方在地位同等的基
础上通过确立相互对等的权利义务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契约的本质原则是意
思自治,这意味着契约标志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假如权利义务不平衡,则契
约根本就不可能签订。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双向契约关系”,内在地包含着国王
与贵族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第四,它源于国王与教会的关系。在英国封建时代,王权与教会在政治上主
要是一种联合关系:王权的庇护,使教会贵族成为封建主阶级和统治团体的重要
组成部分;教会的支持,则为王权提供了宗教神权的保护伞,并为国王的政治集
权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教士官僚。 但这种联合关系,这远未消除二者之间的利
益冲突。相反,随着王权的不断强化和教权的日益成长,双方就教职任命、授职
权及司法权之争一度尖锐,酿成了教、俗之间一系列的激烈斗争。关于教职任命、
授职权之争,双方于1077年达成了协议:主教由本教区的教士团体牧师会选举,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但选举须经国王同意并在王廷之小教堂中由国王亲身监视举行;国王放弃对新主
教的指环和权杖的授予权,但主教在由教会受职礼之前仍须向国王行效忠礼。 肇
始于威廉一世时期的司法权之争(主要是教会要求拥有对教士的独立审判权),
亨利二世也于1172年与教皇达成协定:英王不得阻止教士求诉罗马教廷。 由于
教职任命的冲突,罗马教皇于1207年公布对英国实施“禁教令”,1209年又将
约翰王开除教籍,教、俗冲突达到顶点。但在世俗贵族举兵反抗约翰时,教会“力
图将这股带有相当自发性和破坏性的政治势力汇聚起来,疏导进非暴力的和平谈
判和政治妥协轨道,以图形成一种既肯定国王神圣权威而又能限制其权力的政治
格式,由此而促成了大宪章的问世。” 大宪章的核心精神是限制王权,一个重要
的方面就是通过在大宪章中写进教会的权力,特别是英国教会的教务自主权,包
括:高级教职的选举权、教会的司法权与教士自由前往罗马的权利。 因此,大
宪章不仅体现了王权与世俗贵族之间的妥协与平衡,而且也反映了王权与教会之
间的妥协与平衡。
英国宪政与宪法一样都是得自传统经验,而非理性建构的产物。正如佐藤功
所说的,英国宪法完全是历史的产物,是基于很多无意识的因素而产生的。 英
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
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 对于英国宪政平衡性的熟悉也完全基于经验传统,是一
种事后的体悟,我把它称之为“发现”。
(二)有限的普适性 :近代欧洲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平衡题目
美国弗吉尼亚大学
社会学教授贾恩弗兰科·波齐了西方一千年来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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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史。他将这一时期国家发展的历史划分为五个连续的阶段:封建统治制度,
等级制国家,尽对主义统治制度,十九世纪立宪制国家,自由主义时期及以后的
国家和社会。 为了探询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平衡因素的历史线索,我们在此讨
论一下等级制国家和尽对主义国家两个阶段的平衡题目。
在13世纪到16世纪之间欧洲广泛存在的一种统治制度,被称为等级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