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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对抗到妥协:宪政的平衡性探析(6)

2017-11-27 01:54
导读:面是在变化了的形势下,王权与贵族达成的新的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 的兴起特别是资产阶级的兴起,又出现了市民社会(资产阶级)与王权的

面是在变化了的形势下,王权与贵族达成的新的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
的兴起特别是资产阶级的兴起,又出现了市民社会(资产阶级)与王权的平衡问
题,正如欧美和前苏联史学界大多以为的,尽对主义是建立在封建贵族和资产阶
级的平衡上的一种君主政权。 尽对主义意味着王权的普遍化倾向,而商品经济
则产生了对所有权保护的强烈要求,这二者共同导致了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
兴不仅使各种对抗性因素及其解决均纳进法律的轨道,而且还使各方的平衡比较
稳定地表现为法律形式。法律体系随后成为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则成为
宪政的形式标志。

三、对对抗与妥协的诠释与重构:一些学说中的平衡观述要

固然很多学者从不提宪政的平衡性,但从他们的学说或理论中仍可得到类似
的启示。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中有
关国家与宪法的观点。
1、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宪法观的启示: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
产物”到“宪法表现阶级气力的实际对比关系”
恩格斯关于国家定义的经典表述是:“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进了不可解
决的自我矛盾,***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
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
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气力,这种气力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
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
会脱离的气力,就是国家。” 恩格斯的定义包含了平衡论的基本要点。阶级矛盾
不可调和,意味着数个独立而且对抗着的阶级的存在;国家——这种把冲突保持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在“秩序”范围之内且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气力——就是这些独立且对抗着的阶级
达成平衡的状态。可以说,在恩格斯那里,国家即意味着平衡——统治阶级与被
统治阶级之间的平衡(当然,这只是暂时的)。列宁对宪法的理解也包含着平衡
的意味。他说,“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
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
量。” 他还进一步以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
议机关的选举权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气力的实际对比关
系。” 我国学者把“阶级气力对比关系”扩展为“政治气力对比关系”:“法回根
结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反映了一国当时的政治气力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
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题目,因而它是一国政治气力对比关
系的全面、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 无论宪法
是“阶级气力对比关系”还是“政治气力对比关系”的体现,都表明:宪法具有
“妥协性”。 所谓“妥协性”,就意味着以各自拥有的气力为基础的各阶级或各
种政治气力之间的平衡。我们以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宪法的学说是富有启
发的。但我国传统政治学和宪法学对恩格斯和列宁的这些经典表述仅仅停留在基
于阶级斗争或意识形态的片面理解上,而没有全面、正确把握其中的真义。
“西方马克思主义”作家的著述中仍然保存了这一认知模式。哈贝马斯,作
为法兰克福学派——西方世界中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个“西方马克思主义”
流派——中的重要人物,提出了一个极具平衡意味的概念即“商议政治” 。“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议政治”的设想是哈贝马斯在批判所谓***的“自由主义”模式和“共和主义”
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在他看来,“商议政治”依靠于一个直觉,“即不只是在
理论题目上,而且在实际题目上,参与者通过矛盾和商谈的辩论在原则上达成一
致”。要在有争议的政治、法律和道德题目上取自得见同一,“必须由参与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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