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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页
[39] 因此,与科亨的反驳相反,采取第二种解读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只是这里将负担加在了如何定义正义步骤之上而已。但科亨在这点上还是正确的,即正义命题本身只是一个概念性真理,故失去其意义了。
[4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页
[41]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42]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
[43]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81页
[44] 正是因为这个因素才使得我们认为在张伯伦的例子中,他采用的是第一或第三种解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诺齐克认为这种限制很低,在那种自由的转移过程中满足了这种限制。
[4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6页
[4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页
[47]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48]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
[49] 在第八节我们将讨论这一点,即诺齐克强调的所有权利是基于一种自我所有权,故这种权利对于所有外在资源并没有做出任何判断。
[5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
[51] 由于是无主物,并且这里是在讨论最初的资格获得问题,因此这里暂时还没有资格限制,而只有其可能的根据个人权利的限制。
[52] 关于些方面的设想已经得到了许多讨论,如Roemer, John (1986), ‘The Mismarriage of Bargaining Theory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Ethics, 97(1), Octorber, 88-110,Roemer, John (1987), ‘Egalitarianism, Responsibility, and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3, 215-44, Cohen, G.A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chap 3
[53]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54]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85页
[5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7页
[5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57] 罗尔斯,约翰:《作为公平的正义》,P31,姚大志 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
[58] Cummiskey, David, Kantian Consequentialism, Chap 4, New York,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尤其见chap.3, 4, 5.
[59] 罗尔斯,约翰:《作为公平的正义》,P33,姚大志 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
[60] 罗尔斯,约翰:《作为公平的正义》,P38姚大志 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
[61] 见,但是卡米斯基实际上强调了两层原则,第一层是为理性能动性的发展尽可能的创造条件,第二个是为人们的幸福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但是根据我们对于理性能动性的理解,第二种条件是我们无法创造的,因为我们无法找到一种客观标准。即使我们可以将卡米斯基的第二原则解释为运用理性能动性创造条件。卡米斯基的两层原则最终也同罗尔斯的两个原则一样,不可能具有一种词典式优先序。因为在我们形成与发展我们的理性能动性的时候,我们必然要求运用理性能动性,形成、发展与运用理性能动性是无法分开的。因此两原则之间也是不可能具有一种真正的词典式优先的,都是必须同时综合考虑。
[62] Rawls, J. (1982) “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in Sen and Williams(1982)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3] 关于如何来理解罗尔斯在这方面的观点,见拙文《运气、应得与正义》(即将刊于,《新哲学》,2004)中的分析。
[64] Cohen, G. A,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67.
[6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3-4页
[6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4页
[67]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7页
[68] 内格尔,托马斯,《人的问题》,万以 译,P99,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
[69] 罗尔斯,约翰等,《政治自由主义:批评与辩护》,万俊人等译,P240,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7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8页
[71] 德沃金在讨论资源平等时就提到了这种思路。“我们讨论的是,其实是应当建立一种有这种后果的所有制,还是应当选择另一种所有制,它让任何获取行为都得服从以后的再分配方案”(德沃金,2003,93)
[72] 他指的是“(1),一般而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方面的财产权,其中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2)包括参与控制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而这些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拥有。”这里重要的罗尔斯在这里已经清楚地财产权是否能够得到辩护是根据它对于我们理性能动性的贡献而加以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