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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资格(entitlement),何怀宏先生因为此词所具有意义与权利相近,故也译为权利,但诺齐克在此对此词的使用比较特殊,它虽与权利具有大致相同的意义与作用,但是两者的根据不一致,同时诺齐克这里的资格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资格,实际上有点类同于一种应得(desert),见后面对资格的分析。笔者这里根据万俊人先生的另一种译法,即资格,也属无奈之举,只是为了强调它与权利的差别而已。
[②] 罗尔斯,约翰,《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③] 罗尔斯,约翰,《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9页
[④]德沃金,罗纳德,《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⑤] 内格尔,托马斯:《人的问题》,万以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⑥] Pogge, Thomas “On the Sit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Reflections on Cohen and Murph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29, No.2, 137-169,2000
[⑦] Cohen, Joshua (1989), “Democratic Equality”, Ethics, 99, NO.4 , 727-751
[⑧] Cohen, G.A (1989), “Where the Action is: on the sit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26, No.1, 3-30
[⑨] Dworkin, Ronald (1981) “What is Equality? Part 2: Equality of Resourc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ume 10, Issue 4, 283-345
[⑩] Arneson, Richard J (1990) “Liberalism, Distributive Subjectivism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ume 19, Issue 2, 158-194, Arneson, Richard J (1990) “Primary Goods Reconsidered”, Noûs, Volume 24, Issue 3, 429-454
[11] 沃尔夫,乔纳森(1999)《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长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第1页
[12] 桑德尔,M.J(1998)《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第66页
[13]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前言
[14]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
[1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页
[17] 转引自,沃尔夫,乔纳森(1999)《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长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第23页
[18] 边界约束(side-constraint),在何怀宏先生的译文里,他译为“边际约束”。但这种译法,有二个小问题,第一个就是与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等易形成联想,但两者的意义相去甚远,而经济学中的译法已经成为一个固定译法;第二个问题就是这种译法无法突出诺齐克这个词的强调意义,他在这里使用这个词主要强调的是这种约束的绝对性、不妥协性,这个约束是不应逾越的边界,它是单方面就可以确立的约束。因此笔者采用了边界约束的译名。
[19]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8页
[2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21]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8页
[22] 不过诺齐克确实在有些地方对他的权利是否具有这三个特征表示得比较含糊,并且不做判断,这也为我们寻求对他的另一种理解留下了余地。
[23]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页
[24]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25]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页
[26]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27] 由于我们只关注诺齐克理论本身的合法性,关于不合法资格的补偿问题,在此并不涉及。
[28] Nozick, Robert (197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lackwell, p151
[29] Nozick, Robert (197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Oxford: Blackwell, p225
[30]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31]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32] 因此,这里很容易认为一种状态的正义性质是受制于过程的正义性质的,即进行后面要谈的第三种解读。
[33] 科亨的反驳中提到了两种可能性,即我们这里提的第一种与第二种。但是他认为第二种解读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他认为在第一种解读中(事实上包括第三种解读)会导致一个内在的恶性循环,因此否认了诺齐克的论证。但是本文恰恰是认为在诺齐克的解读实际上根据第二种解读,尽管因为他对洛克式条款的断言,而使得诺齐克无法提炼出第二种解读的影响,而这正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34] Cohen, G.A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chap 2.
[35] 这里我们只是要得到诺齐克是采取哪种解读的,至于他的这种解读是否正确,则是下面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36] Cohen, G.A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Maison des sciences de l’Homme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chap 2.
[37] 诺齐克,罗伯特,《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