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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分析诺齐克一个重要的论证,即税收等同于强迫。这个例子最为明显也更为直接地显示出了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原则。诺齐克认为“劳动所得税与强制劳动是等价的。下述命题显然是真实的:拿走几小时的劳动所得就跟从这个人那里拿走几小时是一样的,就跟强迫这个人为另一个人工作几小时一样。”[65](诺齐克,1991:173-4)当然诺齐克料到了对这种观点的反驳,那就是通过税收拿走五小时工资的体系与强迫某人多工作五小时的体系并不一样,因为它比起指定了特定劳动的强制来,提供给这个被迫者以更宽广的选择活动的机会。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就是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根据他想赚取的工资来决定的他的税收。但是诺齐克认为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其他人违反勿越界的边界约束,有意进行干涉,威胁强行限制选择对象,这样你要么纳税,要么仅仅维持基本生存(或更坏的选择)——这些事实使税收体系成为一种强迫劳动,而不同于限制了选择但没有强迫的情况。”[66](诺齐克, 1991:174)
为了论证税收是不正当的,诺齐克举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张三喜欢看电影,李四则喜欢看日落。张三不得不为买电影票而在税收体制下赚取额外的钱,而看日出的人则不用花销就得到了幸福。诺齐克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有直觉合理性的问题,“为什么喜欢看一场电影(并为此要挣一张电影票钱)的就被要求来援助匮乏者,而比较喜欢凝视落日(因而无须去挣额外的钱)的人却不被如此要求呢?”对于这个问题,这里先只做两种简单的回答,完全的回答体现在整篇论文的思路之中。第一个是我们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够调整、改变我们的目标,包括我们的嗜好、抱负与信念。第二个是资源是有限的,你要利用的资源越多,别人可以利用得就越少,对资源的利用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从理性能动性的角度看,正义不会考虑你的幸福,因为那是你们自己利用理性能动性来赋予的,我们只能创造正义的环境,在其中你自己来追求你自己的幸福。
事实上,诺齐克认为税收是一种强迫、是不正当的真正理由在于,“如果人们强迫你在某段时间里做某种工作,或做无报酬的工作,那么他们就是在决定你要做什么、决定你的工作要服务于什么目的了。他们据此对你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使他们成为你的部分所有者,给了他们对你的一种所有权。”[67]这里就实际上就出现了诺齐克论证中的一个坚定信念,那就是个人的自我所有权。他认为,“分配正义的目的原则和大多数化模式化原则,确定了这种他人对人们及其行为和劳动的(部分)所有权。这些原则从一种古典自由主义的自我所有权的概念,转向一种对他人的(部分)所有权的概念。”
但是从这里到税收是不正当的强迫的论证需要两个观点的支持。第一是自我所有权的根据是什么,如何来确定它的内容;第二,税收确实侵犯了这种自我所有权。诺齐克对此并没有提供论证。但是非常清楚的是,如果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只涉及到个人的自我,简单说来,我拥有我自己,也就是我拥有我的劳动、天赋和身体等,别人无权支配它们,那么从根本上来说,这种所有权并不涉及到任何外在资源的分配情况。但税收涉及到的恰恰是对外在资源的占有或者再分配,包括诺齐克所说的模式原则也主要是针对外在资源的分配的。因此,从逻辑上来说,税收是不会侵犯到个人的这种自我所有权的。
那么为什么诺齐克认为这种税收侵犯了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呢?原因其实就在一个方面,他将绝对的财产权纳入到了个人的自我所有权,认为这是自我所有权的一个延伸。在诺齐克那里,根据个人拥有他们自己,拥有他们的天赋、劳动、身体等,因此他们应该得到他们的劳动、天赋等所产生的全部价值。征税就是夺走个人所创造的这种价值,这也就是对于个人自我所有权的侵犯,强迫个人去帮助别人。现在的问题就转到了,如何来确定这种个人劳动、天赋等所产生的全部价值呢?我们来看下面的两个例子。
例子1,张三身体好,李四身体残疾。张三通过劳动能够得到1单位的食物,够他生存。但是李四却有高超的智慧,能够指导张三,让其在同样的条件下得到5单位的食物。由于他的指导有方,A答应给李四一单位的食物,因为李四不接受就会饿死,结果他答应了。但是现在还有一个王五,他与张三具有同样的条件,这个时候,他答应给李四二单位的食物,因此李四不指导张三了,来指导王五。但是随后又出现了赵六,他答应给李四3单位的食物,于是李四又指导赵六(假设一次只能指导一个人)。
例子2,有两个人A与B,A跑得慢但很有生产技能,而B跑得快但生产技能不好。在他们的前方有一堆资源可以生产食物。这个时候如果有一个第三者有足够的强力,它可以强加几条得到资源的规则。第一条是让他们自己去取食物,但是不许抢夺别人的。第二条规则谁能生产得多谁就得到资源,也不许强抢。第三条规则,让他们自由协商,有一个人不同意的话,那么就没有人得到食物。第四种规则,谁有力量谁得到资源。
在例子1中,我们能够判断那种情形中的谁创造的价值受到了剥夺,谁没有得到他的天赋、劳动的全部价值吗?由于在每种情形下都是根据个人的同意来决定外在资源的分配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交易的模式,根据自我所有权我们没有任何办法对这些情形做出区分。但是在这种同意的背后,实际上是有某种规则在起作用的,这就是我们不能通过强迫别人劳动,我们也不能抢别人所生产出的东西。不仅如此,这个例子还说明了这种市场交易的达成既不是根据劳动量,也不是根据贡献,当然也就无法根据他们所产生的价值来进行分配了,而是根据一种同意,并且是在某种规则之下的同意。它还表明了,在同样的规则下人们由于处于不同的条件下会受到不同的影响。故而,市场机制的确立根据不是劳动、贡献或同意。恰恰相反,是市场机制决定了我们根据什么来互相同意,因为它确定了我们在其中进行选择的背景条件。这个对于我们论证的影响就是,我们的天赋、劳动等所得到的价值是受到规则影响的,价值是由市场机制确定的,而不是相反,是我们天赋、劳动等所具有的价值确立了我们的交换规则。因此税收的存在与否是决定我们劳动、天赋等价值的前提,是一种背景性条件,故我们无法根据我们得到的价值来确定我们的税收是否合理,它必须有其它的原因。为了更好的理解这点,我们再来看例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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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例子2中的四种规则,我们应根据什么来进行选择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回忆一下导论中的话,“关于控制人们生活前景的社会经济框架而言,它做某事与仅仅允许做某事在道德上并不具有根本性差别”[68]。因此,当我们认可一种规则的时候,尽管它只是允许做某事,但在实际的效果上与它做了某事并不具有根本性的差别。比如说当我们认可第一种规则的时候,那么这与将资源给予跑得最快的是没有分别的。因为它禁止了以武力或其它方式来解决问题。无论制度是允许做某事或者是做某事,都需要提供理由,因为“理性的权威仍然是政治哲学能承认的唯一权威”[69]。在上一节我们的分析中得到的是,根据理性能动性的绝对价值,我们需要提供一种为人们形成、发展与运用他们理性能力的正义环境。正是根据这一点,我们才能决定应该确立一种什么样的法制体制、市场机制、税收体制等。因此,上述四种规则是否能够得到辩护,取决于它们在创造这种正义环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