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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在对生活意义的分析中特别提到了两个特征,一个特征就人是能够以道德原则指导自己行为和相互调节和限制自己行为的道德主体。另一个特征,即我们具有按照某种选择的全面观念调节和指导生活的能力。这实际上也是罗尔斯所特别强调的,只是他是以人们具有两种能力来概括的。即人作为道德主体所具有的两种能力,“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仅仅是服从)政治正义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57]诺齐克与罗尔斯同为自由主义的坚定拥护者,他们都有一个理论资源,那就是康德的伦理观,他们强调的这两种能力,恰恰是康德所强调的人的一种能力,即人为自己设定目的的能力,也就是人的理性能动性。
卡米斯基根据这种理性能动性对康德的伦理学进行了一种后果主义重构。这种新的解读为我们理解诺齐克的洛克式条款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资源[58]。理性能动性的特点就是赋予我们自己所设定的目标以价值,也就是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正因为我们承认我们自己所选择过的生活,我们自己设定的目标有意义,因此我们也承认他人利用他们自己的理性能动性所设定的生活也同样具有价值,故理性能动性是我们一切的价值来源。同时他人所具有的理性能动性与我们自己本身所具有的都是一样的,如果我们尊重我们自己的理性能动性,认为我们自己设定的目标有价值,我们自己选择过的生活有意义,那么我们也得同时承认他人的生活同样有意义,有价值,同样值得我们尊重。这正是康德人性公式所表达的,“我们应该总是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当作手段来对待”的根本原因所在。
因此,自由主义者的最终根据是作为一切价值源泉的理性能动性,理性能动性具有高于一切其它价值的价值。人是具有理性能动性的主体,也就是具有罗尔斯所强调的两种道德能力的道德主体,这是罗尔斯强调人的平等自由的缘故。“他们是在这种意义上当作平等的,即他们全被看作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以从事终身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我们把拥有这种程度的道德能力当作公民作为人而相互平等的基础”[59]。“公民在两个方面被当作自由的人,第一,公民在这种意义上是自由的,即他们设想自己和相互设想拥有一种把握善观念的道德能力。第二,他们认为自己是其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60]
根据对于理性能动性价值的这种认识,卡米斯基得出了对康德伦理的一种后果主义结论,那就是我们必须为理性能动性的发展尽可能地创造条件[61]。实际上,这点也是罗尔斯所承认的,他认为“给定正义的背景制度和在所有公平份额基本善(由正义原则所要求的)的条件下,公民能够根据他们能够合理期待的与根据对某种事情的正义的限制来调整他们的目的与抱负”[62]。实际上罗尔斯强调需要在正义制度背景之下,人们才有能力根据他们能够期待得到控制的资源对他们的目的与欲望进行调整,从而对他们的抱负与选择负有责任;只有在正义的环境下,他们才能够对根据他们的偏好与抱负做出的选择负有责任。根据这种解释,洛克式条款实际上是这种正义环境要求的另一种表述,实际上,洛克式条款的限制也就是正义环境的限制,它的具体化就是正义环境的具体规定。在这种条件之下,人们才最有可能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63]
强调这种正义环境的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第一是诺齐克所强调的那些有价值的个人特征:如自我意识、道德主体和一种全面调节生活等的能力都需要在合理的环境下才最有可能得到顺利的发展,从而能够让人们为发展与形成个人信念和抱负提供合理性的背景条件,这个实际上是创造条件让人们形成与发展他们的理性能动性。第二个条件是人们做出的选择不能受到人为因素的任意性干涉和制度的强迫,也就是让人们能够在一种合理的背景条件下根据他们所具有的信念与抱负进行自由的选择,这样人们才能对他们的选择负有责任,这也实际上就是创造条件让人们运用他们的理性能动性。
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解读,那么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的根据也是这种理性能动性的价值。因此个人权利也只是提供这种环境的一种方式,用它保证人们的选择不受到任意性的干涉,人们能够发挥他们对自己的生活进行全面的调节与规划,从而赋予他们的生活以意义。但一旦接受这种推理,那么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并不能提供这样的一种正义环境。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任何人都有一个脆弱的、无法自立的成长阶段。因为任何人不是生下来就可以自立,就有各种各样的理性能力,就是一个道德主体,这都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因此必须要求在这个时期内得到照顾与教育,需要得到某种外在资源。但个人权利对此并没做出任何规定。第二,如果我们接受这种理性能动性的绝对价值,那么出生的早晚并不能决定你是否对外在资源具有资格的优先性,那么早先的一代也没有资格占有所有的外在资源,他们必须为后代留下可占有的资源。无疑,诺齐克是接受这个观点的,他的洛克式条件恰恰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为后代留下足够且同样好的东西,否则占有就是无法取得资格的,并且这对于转移正义原则也同样适用。但是这个洛克式条款也会破坏诺齐克的个人权利,会对之形成约束。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诺齐克坚持他的个人权利,坚持绝对的财产权,放弃掉洛克式限制的话,则会导致这样的情况:因为所有的资源都是有主的,因此未来一代的人是否能够占有资源全靠他们是否足够幸运地得到别人的施舍与照顾,否则一个人会不因为任何自己的过错,就无法得到任何资源与照顾,更糟的是国家还利用强力来保护这种状况。这样我们会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如同诺齐克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为了尊重个人而消解了自我一样,我们可以批评诺齐克为了强调把人看成目的本身的个人权利理论,却使目的(人)本身消失了。
八 自我所有权与财产权 中国大学排名
根据上面的解读,我们可以为诺齐克坚持洛克式条款的优先性提供道德支持。非常可惜的是,诺齐克在没有追问洛克式条款的道德根据的前提下,断言这种限制非常之低而没有对之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从而在他的国家理论中事实上几乎完全忽略了这种条款的影响。上一节对诺齐克理论体系的重新解读表明,他的个人权利理论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他的最弱意义的国家也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是在这种解读中我们还必须面对诺齐克的另一个重要论据,即自我所有权。科亨甚至认为,这个才是诺齐克的理论核心。[64]那么诺齐克是如何运用这种证据的呢?我们的解读又能够做出什么样的回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