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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道德与政治哲(8)

2014-02-07 01:10
导读:当我们对某种天赋所得征收税收的时候,如对张伯伦进行征税,我们是否剥夺了他的天赋所产生的价值呢?根据这里的推理,没有。因为我们没有理由说社

  当我们对某种天赋所得征收税收的时候,如对张伯伦进行征税,我们是否剥夺了他的天赋所产生的价值呢?根据这里的推理,没有。因为我们没有理由说社会有责任来提供发展某种天赋的条件。比如说,打篮球的天赋在没有篮球运动时,即使有些人具有很高的篮球天赋,但也没有任何办法获得收益。比如说一百年前有人具有乔丹的篮球天赋,他无法获得任何可与乔丹相比的利益。发展一种天赋,使一种物品有效,在更多的时候是需要一种体制来支持与确立的。而为什么要发展出这种体制,只有当它是有利于我们形成、发展与运用我们的理性能动性的时候,这种体制才能得到辩护。如果这种税收正是这种体制本身所内在规定的,是为了让人得到一种正义环境而必要的,那么这种税收即使是干涉,那也是正当的。

  根据这种推理的思路,我们来看诺齐克的论证,他强调这个例子说明,“如果不去不停地干涉人们的生活,任何目的原则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就都不能持久地实现”[70](诺齐克, 1991:168)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说这种模式是不正当的。要想得到这个结论,还必须有这样的前提:即对人们的生活的任何干涉都是不正当的,道德上无法辩护的。但是我们已经论证,创造正义环境是首要的,如果它内在地规定了我们需要不停地干涉人们的生活,比如说利用税收来再分配或者说调整人们所占有的外在资源,那么这种干涉就是合理的,是正当的。这样,自由扰乱模式并不能表明模式的不合理性。现在的关键在于,我们所接受的模式本身是否创造正义环境所必要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种需要干涉的模式仍然是合理的。我们要决定的恰恰是,我们是选择一种需要不停干涉进行再分配的模式呢,或者选择其他的模式[71]。如果国家利用干涉是为了让人们得到一个正义环境,那么这种干涉即使是不断的,那也是无损于这种模式的正当性的。因此,一种模式分配原则正当与否,不能根据它是否存在干涉而加以判断。

  这里我们就论证了,对于外在资源而言,我们对资源能够提出的声称只能是为每个人创造一种形成、发展与运用理性能动性的正义环境。这种条件需要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吗?答案非常简单,不需要。这种正义环境可以与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共存吗?答案也是非常简单,至少有一个理由让我们做出否定性的回答,那就是未来的人也同样拥有得到资源的资格。如果现在资源已经被占尽了,并且占有者对其资源拥有绝对的财产权,那么逻辑上已经剥夺了后代获得资源的可能性。事实上诺齐克自己的论证中也已经表示了没有这样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因为他始终强调洛克式条款对于财产权的约束。另一位自由主义者大师,罗尔斯在论述接受“这种权利(财产的独占使用权)的一个理由是,它能够赋予人格独立和自尊感以足够的物质基础,而人格独立和自尊感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使用是极其重要的”。同时在反驳广义的财产权时[72],他根据的是同一个理由,“那就是这种财产权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并不是必需要的,从而它不是自尊之实质性的社会基础”。[73]事实上,我们需要一种财产权,这是我们形成、发展与运用我们理性能动性的需要,我们不需要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同样也是因为这个原因。[74]

  根据诺齐克本人的论证,他也会接受我们对于财产权的这种推理。税收是否是一种不正当的强迫,取决于这种税收的理由是什么。诺齐克也并不认为所有税收都是不正当的强迫劳动,他本人就明确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必须具有收入来维持国家的运转。此外,每个人都有一个需要照顾的阶段,同时有许多意料不到的风险等可以使得我们无法得到形成、发展与运用理性能动性的条件。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国家来履行的集体责任。非常清楚,完成这种集体责任就正如国家其它机构的正常运转一样,都是需要资源的。而这些都是优先于财产权的,是确定财产权的背景条件。

  接受这种财产权的可能性,还可以从诺齐克对禁止与赔偿关系的探讨中看出。对于禁止与赔偿存在一种反驳,那就是如果我们有禁止的权利,那么我们就可以禁止而不用赔偿;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权利禁止,那也就不能通过赔偿来禁止。诺齐克的回答是,情形可能不是如此简单,而是“我们有权利禁止,但是只有在赔偿之后”[75]。实际上,在诺齐克这里,赔偿已经内在于禁止的权利之内了。同样的,只要确定这种税收的目的与用法是合理的,财产权中的税收权利自然就存在了。我们知道,诺齐克认为洛克式条款的限制是内在于财产权的,而在某种意义上,税收正是这种洛克式条款的具体化,因此我们也可以同样说,税收权已经内在于财产权之内,并且恰恰是从财产权利得以成立的根据中推导出来的。

  九 结束语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诺齐克利用一种还原主义证明方法来证明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他强调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也是唯一限制,这是第二节的分析。但是在他在证明更多功能的国家之不合法性时,他利用的是资格理论。并且在实际的论证中,他以一个正义命题的分析代替了资格理论的分析,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这是第三节中加以分析的。为了表示这个正义命题如何能够完成资格理论的任务,在第四节中我们探讨了转移正义原则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发现只根据个人权利理论我们无法得到一个过程正义的定义。由此我们转向诺齐克对获取正义原则的确定,但发现诺齐克在这个方面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他没有提供获取正义原则需要满足洛克式条款的道德根据。这是我们在第五节中论证的。在第六节中,我们论证了个人权利无法为洛克式条款提供支持,相反,在诺齐克那里是洛克式条款优先于个人权利。这种情况能够得到支持吗?为了寻求答案,我们转向了个人权利的道德依据,即生活的意义,分析表明是理性能动性的绝对价值所要求的正义环境为这种洛克式条款提供了道德支持。但是个人权利无法得到这种新的解读的支持。这是第七节的分析。在第八节中,我们讨论了这种新的解读能够与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相融合,但是这种自我所有权并不能支持绝对财产权。并且根据正义环境的要求,税收权利可以内在于财产权利之中。

  因此相对于诺齐克的国家理论而言,我们有几个重大的改变,第一,一种绝对的、否定性的、彻底的边界约束的个人权利是无法得到道德支持的,第二,税收权利与财产权利是一致的,并且它们并不与个人的自我所有权相冲突。第三,守夜人国家理论是无法得到支持的,理性能动性的绝对价值要求更多,它要求国家尽可能的创造正义环境来让人们形成、发展与运用他们的理性能动性。国家的法律、基本结构等是否具有合法性要根据它们在创造这种正义环境[76]的能力来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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