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第二,个人权利是否定性的权利。这个特点对于诺齐克的守夜人国家理论尤其重要,正是因为权利的这个特点,使得诺齐克反对一种福利国家理论。诺齐克认为“你被迫为他人的福利做出捐献是违反了你的权利。而别人不提供你很需要的东西,包括对保护你的权利必需的东西,这本身并不侵犯到你的权利,即使这使得别人侵犯你的权利变得较容易。”[20]因此,尽管诺齐克说我们有生命、自由与财产权,但是只是否定性的。即使你快要饿死时,如果所有的食物都是有主的,那么没人给你食物让你活命并没有侵犯到你的生命权。诺齐克认为“对生命的权利并不是对生存必需品的权利,别人可能对这些东西是有资格的。一种对生命的权利,至多是拥有或争取生存必需品的权利,假定拥有它并不侵犯别人的权利。涉及物质的东西,问题在于拥有它是否侵犯别人的资格。”[21]
第三,这种权利是彻底的,它胜过所有其他的考量。这点已经体现在诺齐克的自然状态预设,因为个人权利是国家得到权力的唯一根据,同时也是唯一的限制,因此,在国家的功能中得到考虑的只有个人权利,其它的所有考虑都是不相关的。实际上对于诺齐克而言,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就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没有任何社会功利能够“压倒”这种权利,国家的正义就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正是这种个人权利划定了国家能够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它是国家行动受到的唯一约束。[22]
上面的分析表明,在诺齐克眼里,个人权利是绝对的、否定性的、彻底的边界约束的个人权利。为什么诺齐克强调这样的个人权利呢?他认为这种权利观是康德目的公式的一个体现,也就是我们总是要把他人当作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当作手段来看待。在他看来,权利的这几个特征才能保证将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而不是只作为工具来对待。因为诺齐克认为,即使我们在对待别人的方式加以可逾越的约束,如权利功利主义那样,我们还是被当作工具使用了,只有当在如何对待他人的某些方面加以不可逾越的约束,那么这个人在这些方面就不可能被当作一个工具使用了[23]。这种对权利的看法也显示了诺齐克的个体主义信念:“只存在单个的人,没有所谓的一种具有生命的社会实体的存在,因为为了他人的利益来利用某些人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谈论一种全面的社会利益就是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去利用一些人,以这种方式利用一个人,就意味着没有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他是一个单独的人、他的生命是他拥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实。”[24]
但是为什么我们需要如此来对待分立的个人呢?诺齐克并没有提供直接的论证,而只是提出了一种猜测性的答案,那就是生活的意义。他认为,这种生活的意义是由个人所具有几种特征综合所得到的。这些特征是我们在传统上就认为其本身就具有价值的:有感觉和自我意识;有理性;有自由意志;是能够以道德原则指导自己行为和相互调节和限制自己行为的道德主体。但是单凭这几种特征,诺齐克认为并不足以为边界约束提供支持,他认为还有另一种特征,即按照某种选择的全面观念调节和指导生活的能力。诺齐克认为借助这几个特征“一个人按照某种全面的计划塑造他的生活,也就是在赋予他的生活以某种意义。只有一个有能力如此塑造他的生活的存在者,能够拥有或者努力追求有意义的生活。”[25]这里也就是说,我们的生活意义所具有的意义是我们自己赋予的,我们自己赋予了自己的生活以价值,诺齐克认为正是这个生活的意义与价值为边界约束提供了支持。
然而,我们根据这种生活的意义确实能够得到这种个人权利理论吗?这种个人权利确实支持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吗?由于诺齐克在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且确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中使用了持有正义理论,也就是资格理论,下面我们将通过充分的考察资格理论,来回答上述的问题。
三 资格理论与正义命题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当诺齐克在论证最弱意义国家的合理性,或者说更强功能国家必然侵犯个人权利时,他实际上是以资格理论为依据的。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这样的,他认为如果世界是完全正义的,下列归纳的定义就将完全包括持有正义的领域: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资格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资格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资格的。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资格。[26][27]这里的归纳实际上就是说,“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正义的”。[28]显然,持有正义理论实际上就是资格理论。因为资格理论的确定就是持有正义理论的确定。然而资格的确定又取决于获取正义原则与转让正义两原则。对此,诺齐克给出的唯一规定是“如果人们有X,且他们的有X(不管他们是不是应得X),没有侵犯到任何人对X的(洛克式)权利或得到X的资格,且Y是通过一种本身不违反人的(洛克式)权利或对X的资格的过程来自X的(从X产生的等等),那么,这个人就有资格得到Y”[29]。
诺齐克对这种以资格为核心的持有正义理论做出了另一个命题性概括,这就是“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正义的状态中以正义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正义的。”[30]这个命题表明了持有正义理论的一个关键,这就是持有正义是一种历史原则,与目的或模式化原则相对立,它特别强调得到持有必须考虑它的历史过程。“持有中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发生的事实。……因此,一种状态本来能够从一种正义的状态中通过保持正义的手段产生出来,这一点却不足以表明该状态的正义性。被盗者本来能够把其所持有作为礼物送给窃贼的事实,并不授予窃贼对他的非法所得的资格。”[31]并且事实上,诺齐克在他的论证中是以对这个命题的分析代替了对资格理论的阐述。
但是这个正义命题确实能够等同于资格理论吗?获取正义原则是针对于最初的无主物而言的,如果人们的占有都是符合获取正义原则的,那么所有人对他们的最初占有都是具有资格的。其次,由于每个人在转让其持有时是满足转移正义原则的,因此每个人对他得到的持有依然是有资格的。因此一旦符合这两个原则,产生的结果状态必定是每个人对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因此这种状态依然是正义的。因此就持有正义原则的表述而言,这是一种概念性的真理。尽管在具体确定什么是获取正义原则和转移正义原则之前,资格理论只是一个形式原则,无法对现实进行判断。但诺齐克的正义命题也是这样的吗?具体来看,诺齐克的这个命题实际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是初始状态的正义性;第二个部分是过程(步骤)的正义性,;第三个部分是结果状态的正义性。表面上看业,应该有初始状态的正义性相当于我们获取最初资格的正义原则,步骤的正义性相当于资格的转移正义原则。这样,正义命题好象就是资格理论的另一种形式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