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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洛克式条款的唯一性。尽管诺齐克没有明确的表示,获取正义原则就只需要满足洛克式条款,但事实上他对于获取正义原则只考虑了这一点,因为他在讨论人们获得对于无主物的资格时,没有提及其它的约束。如果接受这一种,我们就发现在转移正义时强调洛克式条款事实上也就是要求转移正义原则必须满足获取正义原则,只是这点因为诺齐克武断地认为它的限制是如此之低而几乎被完全忽略了。
对于洛克式条款的这些特点我们需要澄清下面两点,第一,基线如何确定,第二其绝对性根据何在。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解决为什么我们的占有需要满足洛克式条款,也就是洛克式条款的道德根据问题。这是诺齐克理论的一个根本性缺陷,但对于我们而言则是一个突破口。从诺齐克的这个缺陷入手也许是我们理解他的理论最好的方法。这将是下面分析中的关键。
六 洛克式条款与个人权利
为了更好的理解诺齐克对于洛克式条款的理解,我们必须探求其道德根据。我们知道,在诺齐克的自然状态中只有个人权利是国家行动中唯一所考虑的,并且个人权利同样具有绝对性,很自然的想法就是,洛克式条款的道德根据是来自于个人权利。这一点成立吗?
由于个人权利本身的特点[49],它并没有考虑到我们如何得到外在资源。个人所有的权利,包括自由、生命、财产权等在没有得到外在资源的可能性这种条件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为了论述的方便,这里我们必须设想对于外在资源权利的几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是,规定所有人对于所有外在世界都是有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思路有两种。第一种是接受霍布斯的思路,由于每个人对外在资源都是拥有权利的,故每个人都可以去占有任何东西,这样对于无主物的占有在实际上就没有任何道德约束,各自可以凭借武力来获得外在资源,从而形成一种狼对狼的战争状态。但因为诺齐克明显接受“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50],因此这种思路明显是他所不能接受的。第二种思路是也就是接受道德约束,任何人对任何持有的占有都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权利[51],因此任何人取得任何的持有都需要得到所有其他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这个时候,任何最初持有的资格都需要一种全体一致的同意。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罗尔斯所采用的社会契约的思路,但却正是诺齐克所反对的。因此在这种权利假设之下,我们个人权利并不能为洛克式条款提供依据。
第二种情况则是任何人对于任何无主物都是没有权利的。又由于获取正义原则正是为了解决最初的资格占有情况,这个时候也不可能有任何持有的资格。这样,根据诺齐克对获取资格的规定而言,我的占有没有给你留下可以使你情况不变坏的东西,我也并没有侵犯到你的生命、健康、自由与财产的权利。因为诺齐克的个人权利是一种否定性的权利,我不提供你所需要的东西,甚至是生存所必要的东西,我也并没有侵犯你的权利。如果接受我们对于任何外在资源都是没有权利的话,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占有任何无主物并取得资格,他不会侵犯任何人的资格与权利。这个实际会导致同样的霍布斯结论,故这种思路也是行不通的。
第三种情况是每个人都拥有得到某些外在资源的权利[52]。但是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如何确定谁应该得到什么,得到多少的问题,这个根据个人权利本身也是无法回答的。根据上面的三种假设情况,个人权利都无法洛克式条款提供道德依据。
不仅如此,诺齐克在论证中非但不是个人权利为洛克式条款提供了依据,而恰恰是这种洛克式条款对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形成了限制。这样,我们的得到的不是个人权利优先于资格,而是资格优先于个人权利。这点由上节所提的第四个特征所表现,即洛克式条款的优先性。诺齐克明确表示,洛克式条款却能够对财产权产生约束,他认为,“由于特殊的考虑(像洛克式条款)可以引入物质的所有权,一个人首先需要一种所有权理论,然后才能运用任何假定的对生命的权利。因此,对生命的权利不能提供一种所有权理论的根据。”[53]在讨论沙漠中的泉水例子也进一步表明了他的这种立场。尽管他在正文中他认为个人无权占有唯一的泉水,但是他认为如果这眼泉水是他采取了特殊的措施,那么情况则有所不同了。如果是根据生命权认为人们无权占有唯一的泉水的话,那么不管是不是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个人都是没有权利占有唯一的一眼泉水的。[54]
虽然诺齐克如此看重洛克式条款的限制,但在讨论正义的步骤时,他一般并没有考虑这种限制。这乍一看显得奇怪,但是这个由诺齐克眼中的洛克式条款的第二个特点加以解释。即他认为,“由于这一比较基线(洛克式条款设定的限制)相且诺齐克“相信一种市场体系的自由运转实际上不会与洛克的条件冲对于私有制社会的生产率来说是如此之低,洛克式条款被侵犯的问题仅在出现于面临灾难的事例中。”[55]。因此他的观点只有从对他特殊例子的考虑能够得到说明。一个人若拥有某一地区的唯一的一个海岛,其所有权并不允许他把一个从失事船只漂来的遇难者看作非法侵入者而命令他离开,因为这违反了洛克式条款。洛克式条款不仅对财产权具有约束,并且这一种约束不是外部的约束,而是内在于财产权的,是属于财产权的构成成分。正是因为这样诺齐克才能说,“这一理论也并不是说所有者没有这些权利(如海岛所有者对岛的财产权),而是认为为避免某种大灾难,有必要逾越这些权利。……在这一所有权论本身的内部,在其获取和占有理论的内部,提供了处理这些情况的手段”[56]。这也就是说,当洛克式条款被违背后,我们仍然具有财产权,只是财产权本身已经成了遇难者要求被接受的权利。
这里我们发现,在诺齐克的理论中,洛克式条款优先于财产权,也就是说财产权只有满足了洛克式条款之后才有效。但是我们知道,财产权利明显属于诺齐克的个人权利,并且是具有那三种特征的边界约束,否则这种个人权利无法为最弱意义国家提供支持。但是洛克式条款却对这种权利产生了约束,迫使财产权利失去了绝对性,从而也就使得权利的边界约束失去了意义。对此,我们可以进行合理的解释吗?这是下面一节的任务。
七 生活的意义与正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