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生产力的体系及其测度(5)
2015-10-16 01:15
导读:(6)建立对个人、企业、团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制度或配套资助制度。 (7)在战略上,以保障、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最高目标和职责,通过不
(6)建立对个人、企业、团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制度或配套资助制度。
(7)在战略上,以保障、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最高目标和职责,通过不懈的制度激励与制度创新,努力把规则创新为学习型规则,把体制创新为学习型体制,并通过开发各种渠道整合各种学习资源,向全民创造开放的学习机会,支持个人自我设计、自我学习、自我实现,从而把社会创新为学习型社会,把公民塑造为终身学习的公民,使每个人的素质与创造力得到极大的培育和进步,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国家竞争力极大增强,这正是制度生产力的最高体现。
5.制度的协同力
一个制度基本规则的设计,即使完全符合为人的创造力发挥、发展服务的宗旨,但若各方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不是高度协调、目标一致,而是相互矛盾、冲突,方向不一,甚至相悻,仍不但不能保障和促进人的创造力的发挥、发展,反而会起牵制、阻碍作用。所以,整个制度系统的各个制度安排高度协同一致,对人的创造力发挥、发展的顺利实现,是非常重要的。
制度规则的各个层面、各个部分,制度体制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制度运行的各个措施、各个手段,牢牢围绕保障和促进人们创造力发挥与发展这一总体目标而保持高度协同一致为其提供适宜、协调的环境条件的能力,称为制度协同力。它既是一种存在状况,也是一种运行状态。它的静态指标可用协同率来考察,它的动态指标则可用协同指数来测度。
制度本身是一个大系统,制度生产力是制度系统内各个方面的力形成的协力。制度系统各方面的力必须方向一致,紧密配合,即制度必须具有协同力,才能有效地保障、促进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发展,即才有制度生产力。一个制度要有较大的协同力,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制度最高规则――宪法,它必须明确体现以保障、促进人的创造力的发挥、发展为最高宗旨。
(2)制度规则应授予最高司法机关独立监视的权力,对违反保障、促进人的创造力发挥、发展宗旨的任何制度都可公布为“违宪”而予以终止或废除。
(3)从制度上鼓励立法机关和制度的各个执行部分、社会团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正在运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检讨,发现相互冲突、掣肘的,则通过讨论和立法程序予以修改或废除。
(4)凡与人的创造力发挥、发展有关的制度都应先予公然讨论,再经试验,最后以法律形式确认。
6.制度的更新力
一个制度不管它在初始阶段如何促进人的创造力发挥、发展而富有生产力,都必须在不同发展阶段上不断地自我更新,而不能凝固下来;若一旦固化,当人的创造力水平进步、要求扩大自由空间时便会丧失生产力,转而成为束缚人的创造力的桂措。由于,制度的实质,是对人们相互关系及活动框架的界定。一个好的制度结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上,为人的创造力提供一定的自由发挥、发展的空间;而人的创造力的发挥、发展,在带来科技、经济发展和物质文化条件改善的同时,又带来人自身创造力整体水平的进步而积聚巨大的潜力,反过来要求制度进行更新,以便为人的创造力的发挥、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自由空间,往发掘人更多的创造潜能,实现社会更多的潜伏福利。
所以,一个良好的制度系统,必须保持一种随着不同阶段上人们自身状况和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自我更新的能力,从而不断地为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发展提供自由的空间,激励人们往发掘自己的创造潜能和社会的潜伏利益,推动科技、经济的发展。我们把制度的这种能力,称之为制度更新力。它的短期指标可直接用制度更新率来反映;它的长期指标则可用制度更新指数来测度。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当然,一个有效制度应维持它的最基本的相对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应主要体现在制度的基本规则、宗旨、价值理念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上。在具体的组织体制、操纵程序层面上,则应由人们根据自身状况、创造潜能、潜伏利益的发现,而往适时地自动地进行制度的更新即新的创新。只有由人们在不同阶段上不断地进行具体制度的更新,制度的基本规则和宗旨才能有效实施;制度规则、宗旨有效,整个制度系统才能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