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边界的消蚀:文化保守主义视野中的个性自(7)
2014-08-08 02:48
导读:1.个人自然欲望的释放应不应该接受必要的约束? 当敬重传统的文化保守主义者发出这一追问的时候,他们心目中已经有了相当确定的答案。麦金泰尔指
1.个人自然欲望的释放应不应该接受必要的约束?
当敬重传统的文化保守主义者发出这一追问的时候,他们心目中已经有了相当确定的答案。麦金泰尔指出,传统道德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目的论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偶然成为的人”,即原始的感性欲望和自然的生命形态,本身并不具有“应当”的价值意涵,只有“认识到自身基本本性后可能成为的人”,才足以标识人生的崇高道德目的。两者形成鲜明的比照。因此,伦的基本使命,就在于对人之为人所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进行阐释,并以伦理戒规来约束人的行为,用道德教化来塑造人的品格,从而使人由偶然形成的现存状态向本该如何的真实目的转化。[37]在这个意义上说,道德价值不是对人的自然生存形式的简单顺从,而是对它的某种调整、节制、驾驭和提升。
但是,这样一种道德体系在近代文明浪潮的冲击下逐步瓦解了。一方面,由实证的成长所带动的理性化过程,首先为自然“解除魔咒”;而它在认知和征服自然方面所取得的成功,又鼓励其信奉者进一步否弃了人性问题上的目的论构架。结果,“认识到自己真实目的后可能成为的人”的概念被冲淡或取消,而未经教化的人,即受本能欲望支配的自然人,则作为经验事实构成了现代伦理建构的基本出发点。另一方面,由商品经济的所推动的世俗化过程,不仅把个人从传统归属纽带中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自主行为者;而且以反禁欲的方式,将功利谋划提升成了个人现世生活的至上目标。这样,传统意义的超验价值关怀遭到否决,而感性欲望的公开排释和物质利益的自由追逐,则被合乎逻辑地宣布为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
由此不难理解伯克与启蒙思想家的争论。启蒙思想家从反禁欲的立场出发,对个人感性幸福追求的正当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他们来说,“个人利益是个人行为价值的惟一而且普遍的鉴定者”。[38]但是伯克却强调,一旦取消偶然形成的现存状态同本该如何的道德关切的重要对照,对个人自然权利的张扬将不可避免地危及社会共同体的生存基础。因为,“文明社会的最早的起因之一,也是它的基本的法则之一,就是不容许任何人为自己判断是非”。[39]按照伯克的逻辑,仅当人们愿意生活在蒙昧状态之下的时候,才可以谈论不受约束的天赋自由;而要在文明社会也保全这样的自由,则办不到也不容许,除非想让整个文明拱架在纷争中被炸毁。因此,只要有起码的社会责任心和历史责任心,那就必须承认抑制个人自然欲望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伯克甚至认为,“约束应该和自由一样,被看作人类的权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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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把约束提到人类权利的高度,就其基本意向来说,并不是渴望恢复中世纪那样严酷的社会控制。随着历史的进步,恢复那种社会控制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但是问题在于,反对一种特定形式的独断高压,是否可以理解为取消任何公共权威和道德约束的充足理由?在文化保守主义看来,如果作这样的推演,至少在逻辑上意味着文明法则的崩溃。由于这一极端状态十分可怖,一些理智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也不得不承认,个性自由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与范围。但是,文化保守主义者接下来又提出了新的问题。
2.如果约束个人自然欲望的无度释放是使进步变得稳妥而有效的一个必要因素,那么,以个人为本位的自由主义伦理是否包含提供这种约束的文化资源?
对于这个问题,自由主义思想家给出过两种典型的回答。第一种回答诉诸的是理性谋算。它把趋乐避苦看作人的自然本性,而把社会生活理解为一个广义的交易场所。因此可以作出如下推论:当个人进入这个交易场所的时候,基于对切身利害的左右权衡,他会适当收敛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损失的过度贪欲,理智地坐下来和竞争对手谈判,以互利的方式达到自利。第二种回答诉诸的是共同情感。这种回答以人所共有的某种怜悯、同情之心作为人的自利倾向的必要校正。斯密称:“人,不论一般认为如何自私自利,在他的本性中总明显存在某些因素,这些本性的因素使他关怀别人的祸福,使别人的幸福成为对他本人的必需,即使他在这别人的幸福中,除了看到这幸福而引起的快慰以外,并无丝毫利得。怜悯或者同情,便属于这一类性质。”[41]所谓“悲人之所悲、哀人之所哀”的情感共鸣,表明人不仅有自私之欲,而且有利他之心。这是施仁爱、行正义的道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