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企业合并中权益结正当的运用(5)
2017-11-02 06:35
导读:此外,为了防止企业有目的地选择使用权益结正当和购买法,造成信息可比性下降和社会资源的不公道配置,同时也为了减轻会计、审计等有关职员在方法
此外,为了防止企业有目的地选择使用权益结正当和购买法,造成信息可比性下降和社会资源的不公道配置,同时也为了减轻会计、审计等有关职员在方法选择或条件判定方面的工作量,新准则直接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必须采用权益结正当,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必须采用购买法,从制度的层面保持了权益结正当与购买法的互斥关系,使权益结正当和购买法这两种处理方法只是并存而不是可选择使用。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终极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了“控制非暂时性”要求控制时间通常在1年或1年以上。
但是,权益结正当和购买法存在的根源在于对合并实质的不同熟悉(是股权联合还是资产购买),而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关注的只是合并的形式。事实上,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一定都是股权联合性质的,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也不一定都是购买性质的。新准则只规定了权益结正当和购买法使用条件,仍然没有解决深层次的概念基础题目。
总之,权益结正当是一种存在根本性缺陷并不完美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可以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中发挥其特定的作用。新准则将其与购买法一起列作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在全面考虑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既然我国目前尚存权益结正当的使用空间,而权益结正当的固有缺陷也是客观存在,人们在使用权益结正当时就必须有清醒的熟悉,有关部分在制定相关政策或措施时更应给予充分的关注,尽可能趋利避害,让权益结正当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最大限度地积极作用,并为终极过渡到单一的购买法与国际惯例达成一致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