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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归纳这些主张,我们发现,至此为止,斯金纳的共和主义在于对消极自由理想的信奉以及对实现这一理想之条件的经验分析。共和主义者认为消极自由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但不是轻易就可以实现的理想。他们认为消极自由只有当个人都是好公民的时候才能实现,这就意味着个人必须积极地参与他们共同体中的政治生活,并为高层次的公民美德所激励。这种积极的政治参与和美德只有在那些用恰当的态度和性情去劝导个人的社会制度中才能被发现。
在对维持自由国家之条件的分析中,斯金纳总结出几个重要的规范性结论。他认为,最重要的是个人要有积极参与政治的责任。[18]然而,支持这一结论的确切理由从来没有得到清楚的说明,但似乎与以下的观点是一致的:既然我们都有理由生活在一个自由社会中,并且任何人都期望着这一目的并采取实现该目的的必要措施;那么,如果共和主义者上述概要的分析是正确的,我们大家就都有理由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在某种程度上,生活于自由社会的目的优先于我们其它的目的,我们参与政治生活的理由也表现出类似的优先权,我们把它称之为责任。[19]事实上,参与责任的这种推理当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忽略了一个常见的问题,即没有哪个特定个人的参与对维护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看不出它如何能摆脱这一困境,除非诉诸正义,或者将其植入更为严格的康德主义道德框架,求助于一种“原初状态”或其它类似的设计。[20]
共和主义者从他们对自由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第二个规范性结论是建议塑造和变革社会与政治制度,以鼓励个人获得保证他们认真履行其政治参与责任的公民美德。[21]虽然共和主义者对建立和维持一个自由国家持悲观态度,但他们否认这些完全超出了人的控制范围。人类能够塑造和变革他们自己的社会制度,反过来,这些社会制度又能够向个人灌输保持自由所必需的那些美德性的态度与性情。因为自由取决于公民身份和公共服务,所以为了培养和鼓励这些价值而如此构建社会制度是绝对必要的。
2 斯金纳的批评与自由主义的反驳
在大致考查了斯金纳的工具性共和主义之后,我现在想探讨一下斯金纳认为暗含于其文章中的对契约论自由主义的批评。我将指出他对自由主义的五种不同的反对意见,这些是斯金纳在对共和主义传统的思考中得出的。因为对共和主义的分析部分地存在于关于维持自由国家的一组经验性假设之中,所以人们可能会认为斯金纳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差异是经验性的。[22]然而,可能除了第一个反对意见外,事实并非如此。相反,斯金纳批评意见的共同之处在于一种哲学上的主张,即契约论自由主义对一些特殊学说或思想的信奉使他们无法认真地对待维护自由的共和主义分析。在每一种情况下,我认为其批评都是失败的:就批评(i)、(iii)和(v)而言,自由主义者并没有信奉相关的学说或思想;虽然在批评(ii)和(iv)中,他们的确如此,但这不妨碍他们认真对待斯金纳的共和主义分析。
(i)自由主义对“看不见的手”学说的信奉
斯金纳谴责契约论自由主义者——这里他特别提到了罗尔斯——在个人自由何以能够维持的问题上最终取决于一种自鸣得意的“看不见的手”的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追求开明的自利……其结果实际上将是整个共同体的最大利益”。[23]
对共和主义传统的反思向我们展示了这种“看不见的手”的学说的问题所在,它忽视了自由制度的脆弱性,尤其没有认识到当这种脆弱性出现时对公民美德的需要。它忽视了工具性共和主义的根本洞见,即如果他们的制度要避免腐化和堕落,那么个人必须具备某些责任、美德、态度和性情。自由主义对“看不见的手”的学说的信奉有助于解释它对公民身份和公共服务之善的敌视。
然而,这一批评却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释的两条不同原则发生了冲突。第一条是他的正义感原则:他认为正义社会的可能性条件之一是公民拥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尤其是一个最高的秩序需要获得正义原则的支持。[24]如果没有这种尊重他人的动机,基本自由就得不到维持。罗尔斯认为,其理论的力量之一就在于它能够解释公民如何才能逐渐获得这种正义感。共和主义者可能会反对这种解释,但它完全不同于对罗尔斯信奉“看不见的手”的学说的指责。
第二条是正义的自然义务原则。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理性地选择受支持和促进正义制度之义务的约束。[25]例如,这项义务可以约束他们对法律的遵守,也可以约束他们参与政治的决定和他们的投票行为。
这两点都与斯金纳对“看不见的手”的解读相抵触。正义感对罗尔斯如此重要的原因恰恰就在于一个公正的社会体系不同于那种每个行为者都可以在其中追求他或她自己利益的自我调节的市场。[26]并且,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接受支持和促进正义制度之义务的约束恰恰是因为他们承认自由和正义制度的脆弱性——准确地说,是因为他们承认“看不见的手”的学说的虚幻性。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工具性共和主义增进了自由主义对积极的公民身份和公民美德的理解,那不是因为自由主义信奉“看不见的手”这一学说。
(ii)自由主义对权利优于义务的信奉
斯金纳的进一步批评是认为当代自由主义者——这里他特别提到了德沃金——错误地认为权利优先于义务。根据斯金纳的说法,契约主义者认为“我们必须首先寻求在我们自己周围设立一条权利线,把它们看作是‘王牌’,并坚持认为它们优先于社会义务的任何要求”。[27]相反,在共和主义者看来:
坚持把权利看作是王牌……纯粹是宣告我们作为公民的堕落。它也包含一种非理性的自我破坏行为。我们宁愿认真地对待义务,也不愿意试图规避其高于“社会生活最低要求”的任何事物,我们必须设法尽可能地全心全意履行我们的公共义务。[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