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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斯金纳对马基雅维里阐释的批评,参见约翰·查特(John Charvet):“昆廷·斯金纳论自由的观念”(Quentin Skinner on the Idea of Freedom,Studies in Political Thought,2[1993],pp.5 -16),查特认为共和主义者,包括马基雅维里在内,持有一种积极的自由观念。我要忽略的另一个历史问题涉及政治思想史上是否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一种是自由主义的,另一种是共和主义的,同J.C.艾萨克(Isaac)的“共和主义vs.自由主义”(Republicanism vs. Liberalism,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9[1988],pp.349-77)一样,查特也质疑了这一观点。
[9] 我自己对共和主义的批评可以和最近出现在期刊文章中的其它一些批评区分开来。例如,我并没有追随查特,他在“昆廷·斯金纳论自由的观念”中认为斯金纳过于急躁地放弃了积极自由;我也没有像唐·赫佐格(Don Herzog)和谢利·伯特那样,认为工具性共和主义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在最初获得一个共和主义政权的“转变问题”(正如伯特所指出的,自由主义者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参见赫佐格:“共和主义者的一些问题”(Some Questions for Republicans,Political Theory,14[1986],pp.473-493),尤其是第483-490页;伯德:“当代的德性政治”,第363页。
[10]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1页。
[11]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1-302页。
[12]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2页。
[13]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2页。
[14]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2-303页。
[15]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3页。
[16]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4页。
[17]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5-306页。
[18]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5-306页。
[19] 在“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中,斯金纳也暗示了这样的论点,见第304、308页。
[20] 斯金纳可能持有类似的看法,但他把堕落(忽视我们共同体要求的倾向)说成“不过是理性的一种失败,没有认识到我们的自由得依靠我们投身于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和公共服务”,见“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4页。这里对“我们的”和“我们自己”这些词汇的运用使保存自由的这一主张变得异常含混。如果它是指我们单独每个人,那么,该主张就是错误的:任何特定个人的自由依靠我们投身于“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和公共服务”是虚假的;然而,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我们的” 和“我们自己”,那么关于自由的主张又很可能是正确的,但这时堕落似乎很难被仅仅看作是理性的失败。相反,它看起来似乎要么是集体理性的失败,要么是具有规范性成分在内的个人理性的失败。
[21]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5-307页。
[22] 从经验上验证共和主义某些假设的一个富有吸引力的尝试见罗伯特·D.帕特南等(Robert D.Putnam, with Robert Leonardi and Raffaella Y. Nanetti):《让民主运转起来》(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 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特别是第四章。
[23]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4页。
[24] 罗尔斯:《正义论》,第454-458页,第474页,493页。
[25] 罗尔斯:《正义论》,第333-337页。
[26] 正如罗尔斯在讨论“民主的经济理论”时提出,“因为没有任何宪法性的制衡系统能够成功地确立一只看不见的手,以引导整个过程实现一个正义的结果,所以一种公共的正义感在某种程度上是必要的”,见《正义论》,第493页。
[27]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7页。
[28]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7页。
[29]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第169-172页。在他最近的坦纳讲座(Tanner Lecture)“自由平等主义的基础”中,德沃金似乎批判了政治道德的权利根基,转而赞成一种更加具有目标论色彩的观点。
[30] 参见对行为模式(codes of conduct)的评论,《认真对待权利》,第172页。
[31]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5页。
[32] 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305页。
[33] 罗尔斯:《正义论》,第229-230页。当然,“权力的均衡”(balance of powers)和“权力的分离”(separation of powers)是不同类型的宪政安排,但是,这种不同无论是对斯金纳的观点还是对我的反驳来说似乎都是不相干的。
[34] 罗尔斯:《正义论》,第380页。
[35] 该批评是斯金纳在“论正义、共同善和自由的优先性”一文中提出的。
[36] 斯金纳:“论正义、共同善和自由的优先性”,第215页。
[37] 斯金纳:“论正义、共同善和自由的优先性”,第304页(重点为引者所加)。
[38] 罗尔斯最近的著作尤为清楚地表明他不希望抛弃共同善的观念,尤其见《政治自由主义》,第五讲,第7节。
[39] 参见斯金纳:“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第294-2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