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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_政治毕业论文(3)

2013-04-30 18:25
导读:契约主义者对权利首要性的坚持导致他们忽略了工具性共和主义的观点:对自由的信仰要求我们拥有道德地追求公共服务和政治参与的终极目标。契约主义

    契约主义者对权利首要性的坚持导致他们忽略了工具性共和主义的观点:对自由的信仰要求我们拥有道德地追求公共服务和政治参与的终极目标。契约主义者忘却了如下一点:一种权利伦理,如果离开了一种相应的社会责任伦理,就无法构成自由制度与实践之自足体系的基础。

    这一批评的问题在于斯金纳把权利先于义务的两种不同含义混为一谈。在第一种含义中,当且仅当权利在道德判断中占据正义的首要位置时,权利才能说具有优先性。言下之意就是,对某一安排或行动的一个良好论证是一个最终诉诸捍卫或促进权利的论证。当德沃金说我们的政治道德应该建立在权利而不是目的或义务的基础上时,他就是持这种见解的。[29]考虑到权利和消极自由之间的密切联系,很难说斯金纳会不同意这一点。依据德沃金的分类,由斯金纳重构的共和主义,不是以义务为基础的理论,而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或者说仍然是以自由为基础的理论。

    权利优先于义务的第二种含义是,如果通常的情况总是,我们拥有的权利是优先于义务的;那么,我们从未或者说几乎从未具有任何社会义务。这无疑就是斯金纳力图加以批评的观点,但它并不包含在德沃金的论证之中。德沃金承认我们拥有社会义务,只要它们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即其最终的正当性不是来自于目的或义务,而是来自于对权利的维护与捍卫。[30]正如德沃金指出的,这就使得这些义务纯粹变成“工具性的”,但是关于义务的这种工具性观点正是斯金纳重构的古典共和主义所倡导的。因此,在斯金纳和德沃金的立场之间,我找不到任何相关的差异,所以我认为这种批评是失败的。契约主义对权利优先性的坚持并没有妨碍它认真地对待由工具性共和主义者关注的观点。

    (iii)自由主义在法律观念上的缺陷

    斯金纳从他自己对共和主义传统的反思中得出的另一批评就是,契约论者持有一种有缺陷的法律观念。契约论者赞同共和主义者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强制对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是必要的,但他们却错误地认为“法律本质上是通过强制他人来维持我们的自由”。[31]相反,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法律不仅仅通过强制他人来维持自由,而且也通过直接强制我们每个人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式行动来维持自由”。[32]斯金纳暗示,契约论者的法律观念阻碍他们赞同共和主义者的结论,即法律的正当功能或许就是强制和诱导我们做维持我们自己的自由所必需的事情。

    作为这样一种法律功能的范例,斯金纳提到了宪法中的权力均衡这一共和主义学说和通过法律来鼓励公民为其共同体勇敢斗争的政策。这一批评是直接针对当代契约论者的,然而它也失败了,因为像罗尔斯这样的著者是赞成类似政策的,并且基于同样的理由。罗尔斯认为,一种多数裁决的程序能够合法地受到包括权力分离在内的“宪政机制”(mechanism of constitutionalism)的约束,只有这样的安排才能实现整个自由体系的最佳结果。[33]同样,他也认为,如果需要保护一个正义的共同体以反对可能会毁灭其自由的敌对力量,那么征兵就是正当的。[34]简而言之,罗尔斯并没有使用斯金纳将其与契约主义联系在一起的那种有缺陷的法律观念;对罗尔斯而言,法律的正当功能或许就是强制我们做维持我们自己的自由所必需的事情。

    (iv)自由主义对功利主义的敌视

    斯金纳提出的第四个批评是自由主义对功利主义的敌视阻碍了它认真地对待共和主义的洞见,即对共同善的信奉是实现自由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35]比如,斯金纳指出,罗尔斯肯定了个人自由对于一切功利主义考虑的优先性——包括诉诸斯金纳称之为“整体福利”(general welfare)的优先性。由此,斯金纳得出结论,罗尔斯不会同意共和主义观点以共同善的名义提出的对个人自由的诸多限制,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诉诸整体福利的。罗尔斯不能允许个人被要求参与政治生活,因为这将违背他自己反对以整体福利的名义限制自由的主张。斯金纳论证说,既然罗尔斯的正义“要求追求个人自由的最大化”,那么,“国家的基本职责就必须把自己对其公民的要求保持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内”。[36]

    斯金纳正确地指出,罗尔斯拒绝认可仅仅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对个人自由施加的限制。在罗尔斯看来,原初状态中的某一方仅仅为了他人更大的利益而选择牺牲自己的自由是非理性的。然而,斯金纳却错误地认为这一论证妨碍了罗尔斯接受公民身份的诸种义务和对共同善的信奉,而这些都是共和主义者所珍惜的。在考虑是否强制他们接受这些义务时,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考虑的不只是对他人有利,而且也包括对自己有利,因为这些义务将有助于保障安全。后一种形式之利益的重要性是被斯金纳本人所含蓄认可的:他认为,不能接受我们的公民义务“纯粹就是理性的失败,不能认识到我们自己的自由取决于投身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和公共服务 ”。[37]我的结论是,与自由主义对待权利、法律、“看不见的手”的态度一样,它的反功利主义并没有阻碍自由主义者认真地对待工具性共和主义者关注的那些问题。[38]

    (v)对消极自由的误解

    斯金纳多篇论文的一个中心主旨就是分析消极自由与历史上两种重要的自由观之间的关系。第一种自由观认为自由只有通过个人追求某些确定的目的和活动才能实现;第二种自由观认为在某些条件下,通过说服强迫某人实现自由是合理的。[39]

    斯金纳认为思考消极自由的传统之一便是他所说的契约主义,它把这两种自由观都看作是前后不一致的而拒绝加以。在契约主义看来,消极自由存在于对个人行为之外部限制的阙如,因此它看上去似乎完全反对如下的主张,即个人只有在追求某些确定的目标和活动中才能享有自由;更不用说个人能够被强迫或强制而享有自由这样的主张了。

    然而,斯金纳却认为共和主义的观点表明,在消极自由与公共服务甚或强制之间存在着比契约论者愿意承认的更加紧密的联系。正如我们看到的,共和主义者从其对自由条件的分析中得出了规范性的结论,即个人有积极参与政治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对消极自由的信奉赋予个人合理地追求某些确定的目的和活动以特权。考虑到我们自由制度的衰退倾向,同时考虑到德性和参与防止这种衰退倾向的作用,重要的是我们得承认我们参与的义务。忽视这一点将导致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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