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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两部分里,我将依次考查这些问题。斯金纳对契约论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批评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但仍然有可能的是,对工具性共和主义的重构可以对自由主义者提出更为有效的批评。实际上,我将把泰勒的论文解读为这样一种重构(当然还有其他方面)。我认为泰勒重构的工具性共和主义并不能改进自由主义对公民美德和积极公民身份的态度。我将详细加以探讨的这两个问题可能会带来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之间的真正分歧,但我将证明,无论在哪一种情形中,自由主义者拒绝共和主义的观点都是正确的。
4 公民美德与爱国主义
在我对斯金纳的探讨中,我论证了自由主义者能够并确实接受了至少是某种形式的工具性共和主义的主张,即公民美德是维护自由的一个条件。例如,罗尔斯就把公民拥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与认可一种支持和促进正义制度的义务看作是维护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罗尔斯对这些学说的肯定足以表明,他并不赞同任何关于保持自由之自以为是的“看不见的手”的学说。
然而,共和主义者或许会反驳说,他们所指的公民美德不能被简化为一种正义感或正义的义务。罗尔斯着力强调公民对诸如自由与正义这些抽象原则的热爱与信仰,而共和主义者却认为公民的忠诚和身份认同必须直接指向某些具体的政治共同体。这种对工具性共和主义的精致化在泰勒的讨论中清晰可辨。在泰勒看来,公民美德本质上就是“爱国主义”,因此,它是“以在一项特殊的共同事业中对他人的认同为基础的”。根据泰勒的看法,爱国主义是指“我没有致力于捍卫随便哪一个人的自由,而是感受到在我们的共同事业中对我的同胞的血肉相连的情感。”[50]
带着这样一种爱国主义观念,对契约论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批评可以做如下的修正。既然认为有足够多的人会被所有人的正义与自由这一普遍的承诺所激励是幼稚的,那么为了保持自由,人们至少应该为更加切实可行的关乎他人的爱国主义承诺所激励。自由主义者的错误在于,他们自以为是地假定人们将拥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从而完全忽视了爱国主义的不可或缺。简而言之,自由主义者忽视了爱国主义对维持自由社会的必要性。
我不能断定泰勒试图对契约论自由主义者做出这样的批评——他把爱国主义与“对普遍原则的非政治的忠诚……这一现代权利伦理的核心”[51]相对比,而不是(明确地)与罗尔斯的正义感思想相比较——但不管怎么说它是值得探讨的,因为它似乎是对我在前文第二部分中为契约论者所做之辩护的一种共和主义的自然反应。认为契约论自由主义忽视了爱国主义的重要性,这是一个有效的反驳吗?
这一反驳的问题在于,如果对自由与正义这些抽象原则的信奉被等同于罗尔斯的“正义感”,那么它与爱国主义之间的对比也许就被夸大了。这部分是因为像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并没有假定我们的正义感直接指向的是“随便哪一个人”(就像泰勒所说的),而毋宁仅仅指向与我们一道从事罗尔斯所谓的“为了共同利益而同甘共苦之事业”的那些人。[52]虽然指向其它国家之公民的正义感并没有被这种表达所排除(在我看来,这是恰当的),但是罗尔斯对他称之为“基本结构”的强调却暗示我们首先关注的可能还是我们的同胞公民。
更重要的是,这种对比之所以被夸大了,是因为爱国主义本身能否与对抽象原则的信仰完全分离仍然是大可商榷的。正如泰勒所强调的,爱国主义的情感离不开这样的感觉,即参与并投身于一项通常为特定的价值、理想和目标所限定的“共同的事业”。[53]比如,“就美国而言”:
存在着对“美国生活方式”的广泛的认同,即对共同身份和历史的共享感,它是由对某些特定理想的信奉来定义的,这些理想在《独立宣言》、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以及类似的文件中得到了著名的表达,而这些文件的重要性又来自于它们与这种共同历史上的某些关键性转折联系在一起。[54]
按照这种观点,一个美国的爱国主义者将因为与其公民同胞一起参加了一项共同的事业——提出并捍卫自由、平等这类“美国人的”理想——而感受到团结的纽带。根据对爱国主义的这种理解,很难看出在共和主义者和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之间有任何严重的分歧:大家在主要的观点上是一致的,即如果一个自由社会要维持的话,必须“投身于特定的理想”,如自由和平等的理想。
对此,一个固执的共和主义批评者或许只能做出如下的回应:对一种自由主义的或宪政的爱国主义的构想无法独立解决前面提出的可行性问题。正如认为有足够多的人会被所有人的正义和自由这一普遍承诺所激发是幼稚的一样,认为一种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将赢得足够多的支持以维护自由,同样是不现实的。相反,可行的是一种与特殊的历史制度、传统、文化、语言和(或)种族相联系的爱国主义,而这显然不会轻易地被罗尔斯的正义感所同化。因此,更深层的共和主义反驳认为,自由主义者忽视了这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我称之为非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对维持自由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自由主义者坚守他们的立场而不是试图采纳共和主义的观点是明智的。其部分原因在于我怀疑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是否真的如反对意见所认为的那样毫无可行性。在此,人们只要考虑一下泰勒提到的美国的例子,或者加拿大人对他们新的《权利和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强烈信念,或者如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所指出的,人们在阅读一些伟大的自由主义文本——如密尔的《论自由》——时所受到的鼓舞。[55]既然这些例子表明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是可行的,那么,认为非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是维护一个自由社会必不可少的观点就是错误的。
而且,人们也许会质疑非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是否真的有助于维护一个自由社会。我们可以考虑如下两个例子。在第一例子中,激发公民爱国热忱的共同事业是反对共产主义。这样一种爱国主义不仅不能防止对许多公民自由的压制,或者对其它国家公民之生活和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反对共产主义的胜利是迫在眉睫的,这种爱国主义还会积极地鼓励它们。就此而言,它几乎无法维护自由。在第二个例子中,如果爱国主义劝阻人们不要把他们的忠诚和支持转向那些比自己的政治制度更能有效抵制对他们自由之威胁的制度,那么非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将给维护自由造成进一步的危害。例如,如果英国人不是那么依恋于他们的政治传统和制度,那么他们可能更倾向于认同欧洲的制度、国际工会、联合国或者国际特赦组织、绿色和平组织等团体。可以想像对这些制度的认同将提高它们的效率,使它们比当前的设计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