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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_政治毕业论文(4)

2013-04-30 18:25
导读:而且,共和主义者还告诫说人类常常是缺乏理性的。正如我们业已看到的,鉴于这一原因,他们得出结论说:为了保护自由,社会制度所实施的强制或许是

    而且,共和主义者还告诫说人类常常是缺乏理性的。正如我们业已看到的,鉴于这一原因,他们得出结论说:为了保护自由,社会制度所实施的强制或许是必要的。在此意义上,坚持消极自由观念和允许必要时可以强迫某人自由是前后一致的。

    因此,斯金纳声称,契约论者误解了他们自己的核心概念——消极自由——的本质和意蕴。这种误解妨碍了自由主义者认真地对待共和主义者关于维护自由的告诫。

    对这一论证,我首先想指出的是,在关于自由的这两种主张的阐述中,存在着一种严重的含混。其含混之处在于它们对自由提出的到底是构成性要求(constitutive claims)还是工具性要求?共和主义者是想说,只有当行为主体充分履行其公民义务,他们才被认为是自由的吗?他们是想声称,即使行为主体受到强迫或强制,他们也仍然被认为是自由的吗?它们都是关于自由的构成性要求。或者这两个主张仅仅是指某些确定的充分条件,满足这些条件即可以使行为主体处于某种与通常所理解的不同意义上的自由之中。

    从他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斯金纳并没有提出自由的构成性要求。[40]因为,这将导致他放弃对消极自由的信奉,而这正是他的共和主义观点的出发点。相反,我认为斯金纳的观点是,契约论自由主义者被这种含混搞糊涂了,结果由拒绝自由的两种构成性要求进而拒绝自由的两种工具性要求。

    因此,可以这样来概括斯金纳的批评:他断言自由主义者错误地放弃了自由的两种工具性要求,而这两种要求从共和主义的观点来看则是合理的。我希望我对斯金纳其它批评的讨论足以表明这一断言无法得到捍卫。自由主义者能够而且确实认为,自由的维护取决于共和主义者所强调的诸种条件。尤其是,他们认为除非个人拥有正义感并认可支持正义制度的义务,否则自由将不能得到维系。同共和主义者一样,自由主义者认为,为了保证个人做维持他们自己的自由所必需的事情,偶尔有必要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这不是要否认,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在采取何种具体的必要的政策以维护自由方面可能存在分歧;它只是想表明,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在斯金纳的批评所指向的哲学抽象层面并不存在差异。[41]

    我的结论是,斯金纳建构的工具性共和主义并不代表对自由主义在公民身份和公民美德之态度的一种改善,因为它没有在两种立场之间找到任何哲学上的根本分歧。在自由主义对待“看不见的手”、权利、法律、共同善或自由本身的态度中,没有什么可以阻碍它赞成工具性共和主义对公共事务和公民身份之重要性的理解。相反,像罗尔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明确地假定——同共和主义者一道——我们必须具有一种正义感,我们有责任支持正义的政治制度和有助于保障我们不会放弃我们自己自由的法律安排。

    3 泰勒的重构

    现在,我就转向工具性共和主义所面临的第二个困境。迄今为止,我已经指出,至少就这种观点的一种颇有影响的建构——昆廷·斯金纳的建构——而言,在共和主义者与当代自由主义者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哲学分歧。现在,我想考查工具性共和主义的另一种建构,我认为它确实与自由主义是冲突的,但我将证明自由主义者拒绝它是正确的。

    我认为这一重构来自于查尔斯·泰勒的重要论文“答非所问: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的争论”。该文的主题之一就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参与者们混淆了本体论问题、方法论问题与辩护性问题或说明性问题。在此,我想把这一主题放在一边不予考虑,转而考查泰勒提出的第二个主题(作为第一个主题的一种例证),即自由主义者没有充分认识到“共和主义论题”(the republican thesis)的含义,所谓共和主义论题就是泰勒所说的“爱国主义”是维持自由社会的一个条件。[42]

    泰勒阐述的共和主义论题与斯金纳的工具性共和主义版本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两位作者都构想了一个与****社会相对立的自由社会,并将它与保护消极自由的制度联系在一起;[43]二者都认为自由社会是一个脆弱的结构,只有当个人为某种态度与性情所激发时,它才能得以维持;[44]最后,他们都赋予法律和制度在激励和培养必要的公民美德与公民认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45]

    然而,泰勒却否认其共和主义仅仅是“工具性的”,因而与斯金纳阐述的立场直接形成了对比。[46]泰勒的要旨似乎是:自由的维护要求个人不能仅仅将公民身份视为工具性的,而要将其本身视为一种善,这种善为是与他人共享的,是他们的认同与自我理解之不可或缺的要素。然而,泰勒的论述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保留了工具性的特征,因此,我认为他夸大了自己与斯金纳的分歧。在泰勒看来,重要的是:个人将公民身份视为一种(非工具性的)善,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种善,而且是因为它有助于自由社会的维持。[47]这一被泰勒称作自由制度之“生机”(the viability of free institutions)[48]的主题正是一个工具性的观点:同斯金纳的论证一样,它是对公共服务和公民美德的一种辩护,但它又不同于更为传统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观点,即公民身份是良善生活的一项本质性要素。

    因此,在泰勒和斯金纳的共和主义之间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我这里想探讨的正是这些差别。最显著的一个差别就是,与斯金纳不同,泰勒指出,自由主义者能够并且确实在拥有共同善和公民忠诚的观念。泰勒认为,自由主义可能会这样来回应他的共和主义批评:

    他的方案确实排除了一个社会所信奉的共同善,但根本没有否认存在一种对正当(right)的共同理解;它实际上需要这种理解。误解产生于“善”的两种意义。广义的善意味着我们追求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狭义的善是指那些受到如此珍视的生活计划或生活方式。程序自由主义不能拥有狭义的共同善,因为社会必须在良善生活的问题上保持中立。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在正当的规则也能算作“善”的情况下,这里存在着一种格外重要的共享的善。[49]

    虽然这是一个重要的让步,它与我在前文中提出的观点大体是一致的,但是由泰勒提出的两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这是斯金纳所没有涉及的)也许会终结自由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的划分。第一个问题涉及泰勒对“爱国主义”而不是对正义感或正义义务的强调;第二个问题来自泰勒的如下观点,即自由主义者一旦接受共和主义对保持自由的分析,就可能不得不放弃其关于中立性问题的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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