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与制度选择(3)
2014-05-02 01:30
导读:那么,除市场之外,还有什么呢?在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制度设置就是国家或政府。与一般的制度安排相比,国家或政府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那么,除市场之外,还有什么呢?在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制度设置就是国家或政府。与一般的制度安排相比,国家或政府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它所具有的普遍性的特点,使得它可以名正言顺地宣布自己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处理公共事务。它所具有的强制性的特点,使它可以通过外在的强制来矫枉,使公共事务在完成过程中所涉及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相对称,从而保证完成公共事务所需要的充分的私人激励。同时,也可以通过强制征税等办法,来筹集完成公共事务所需要的资金。尤其重要的是,“政府能够确定和实行所有权,费用低于自愿团体的费用;并且随着市场的扩大,这些收益会更为显著。”因此,市场和政府,作为解决人类事务的制度安排,是各有其优劣的。市场一般只适合处理有分工收益的私益物品的供给,虽然也能够局部地把公共事务化为私人事务加以处理,但并不能完全化解所有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从而充分调动个人的才能、积极性,来充分处理公共事务问题。政府在处理可私化的公共事务方面不及市场制度,但是在处理难以私化的公共事务方面,它却有着天然的优势。
大体说来,实行市场制度的社会需要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可变性极少的。如界定和维护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界定
公共管理组织结构和行为规范,就是可变性较差的,有时甚至可以几百年不变;一类是可变性适中的,一般要过五、六年至十余年一变;一类是可变性较强的,其变化速度虽然不及朝令夕改,但的确需要临时变化,并且允许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相机抉择。除此之外,在人类事务中还存在着变化极快的事务,对于这些事务,它即使具有公共性,但由于在技术上政府即使想管理,也很难管住,因而事实上它已经不再属于公共事务,而且也由于管与不管差别不大,所以把它排除在公共事务管理之外也没有什么后果。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相应于三类公共事务,政府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也有三项: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法律和法规、政策。可变性极少的事务,一般可以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来管理;可变性一般的事务,由一般法律和法规来管理;而可变性较强的公共事务,则由政策来管理。用前两种公共事务管理办法一般合称为法律治国(或者有些人所称的制度治国),而后者一般称为政策治国。至于变化极快的事务,政府是管不过来的,只能依靠自治或者听天由命。
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使用政策还是使用法律,政府是可以选择的。政策的优点是反应灵活、迅速、高效,缺点是稳定性低,可预见性弱,信息成本高,所掌握的权力一般很难保证得到正当使用,实际效率大小不稳定。法律的优势是稳定性高,可预见性强,信息成本低,易于控制,但对于复杂多变的问题适应性差,程序繁杂,过程效率低,不适于处理随机性的事务。对一个社会的公共事务来说,政策、法律,作为单一的治国手段,均不可能是唯一可行的抉择。理论上真正可行的抉择应该是政策和法律并用,根据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需求来抉择相应的治国方略。
到此为止,本章已经有了初步的结论:人类事务有公私之分,公共事务也有可私化的公共事务和难以私化的公共事务之分,而处理人类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则有市场与政府之分;不同性质的人类事务需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私人事务最好由个人来独立处理,可私化的公共事务最好由市场制度来处理,难以私化的公共事务最好由非市场的方法即政府来处理,而政府则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共事务的需要来选择法律治国和政策治国。这就是借助既有的理论思维,排除一切现实的、历史的因素对于所谓的理性思考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孤独的沉思和探讨中得到的思维清晰、观点明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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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明之道
让我们把眼光移向它处,重新审视人的本性和人类发展的近现代历史。可以看到,人类文明的发展,实际上与源于人性深处的冲动是分不开的。市场制度之所以能够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关键在于人性的深处有着财富的冲动。法律规则之所以得到发展,并促进人类的文明进步,关键也在于人性深处的公正冲动。而政策之所以成为人类事务进程的必需品,其原因也在于人性深处具有要现期收益甚于远期收益的冲动。也许正是市场、法律、政策恰当地疏导并利用了人性的无限冲动,才导致了当今世界的人间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