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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进WTO国家审计面临的局势和对策(8)

2017-03-11 01:02
导读:(二)审计体制方面 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实行的是各级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对我国应实行何种审计制度,审计界具有很多不同观点,基本上是

  (二)审计体制方面
  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实行的是各级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对我国应实行何种审计制度,审计界具有很多不同观点,基本上是行政型和立法型两种。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创阶段,经济秩序有待于进一步整顿,法制经济也有待遇进一步完善,政府对经济处于最直接和有力的控制地位,因此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各级政府,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对某一级政府而言,国家审计相当于内审,对下属部分独立性强一些,对同级政府独立性则差一些。但这种体制符合当时和现在的实际情况。但从另一方面看,我国审计体制在发展方向上应是立法型的。由于,其一:1982年财政部进行审计体制设计时,所提议的三个方案中的第一个方案就是将审计机关隶属与人大,这说明这种体制和模式是有一定政策和现实依据的;其二:是从依法治国角度看的,宪法规定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利益的法定代表,政府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审计机关从属于权力机关对执行机关实施审计是比较合乎道理的;其三,有文章将省级机关成立以来,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查处的均匀每个单位的违纪金额进行对比,由于后者大于前者,于是得出结论:在行政型的审计模式下实行上审下的审计体制比较好。实在这种“实证”是不全面的,由于他没有把单位规模和职员素质这两个重要因素考虑进往。但从其所列示的表格中也可以见到无论是特派办还是地方审计机关,所查处的违纪金额都是逐年放大几倍甚至几十倍,这主要是由于经济违纪事件的增多和审计力度的加大。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局限性。其四:近几年执行的审计机关代政府向同级人大所做的审计工作报告是行政型向立法型过渡的一种形式。这种准立法型的审计体制说明了这种审计体制并非是不可行性。当然,国家审计体制究竟是我国整个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实行与改变都是以整个政治和经济的环境为条件的。随着依法治国力度的加强、人大职能的到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进以及经济一体化的大势所趋,在条件和时机成熟的时候,审计体制将会顺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求,由行政型的审计体制地向立法型的审计体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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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审计主体和客体方面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的审计组织体系,按《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事业单位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实施审计监视,进世以后,外资以独资形式和参股形式大量出现,产权的多元化将很普遍,在此情况下,中外投资方对审计主体方式的选择以及审计结果的认定将面临协调和制度安排,随着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行业减持和退出,一般性企业的审计将以委托社会审计为主,国家审计则通过对行业协会强化对社会审计和外方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中介服务组织实行间接的监视治理。
  国家审计对财政、金融、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少数国有企业、国有借贷资金和社会公共基金实行国家审计审计监视。在实行部分预算制度以后,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除了实行审签制度以外也可以考虑以内部审计形式为主,并将其置于国家审计机关的监视控制之下,随着外国企业和多元投资企业的增多,在WTO框架下的审计准则的趋同以及中外审计协会的协调,外方企业的内部审计可以考虑作为团体会员资格加进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同一进行行业协调。
  有人提出国家审计的客体可以不以国有控股或主导企业为限,我们以为一般的企业审计,无论投资主体如何,都应享有委托审计的选择权。但是,按照国际惯例,内部审计组织都应当纳进内部审计行业协会的管辖范围,而国家审计机关应当通过行业治理的手段对内部审计组织进行治理,而不是采取直接审计的方式直接行使审计监视权。
  (四)审计依据方面
  进世以后,国家审计在审计依据方面所面临的情况是:首先,WTO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中国政府的承诺和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等具体内容,对一般审计职员而言 并不熟悉,因此在审计实际工作中假如碰到上述题目将无法正确把握其有关的规定。其次,进世以后 有关的税收法规将有较大幅度的改变,与此相关的审计依据也将有较大的变化。最后,审计机关对于审计准则等法规和规章也就也将有相应的调整。所有这些审计依据的变动情况,假如把握不好都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职员面临对WTO规则以及相关的法规进行学习和把握的任务。这些应当列进公务员后续教育和考核的内容。审计机关则应当对相关法规的修订和制定进行调研,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相关审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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