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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10)

2015-03-11 01:04
导读:四 结 语 与国家立法相比,行规在本质上是一种民间习惯法。博登海默说行业组织制定自治规章的行为是一种自主立法,它与国家的委托立法不同,所谓自


四  结 语

  与国家立法相比,行规在本质上是一种民间习惯法。博登海默说行业组织制定自治规章的行为是一种自主立法,它与国家的委托立法不同,所谓自主「乃是指个人或组织(而非政府)制定法律或采用与法律性质基本相似的规则的权力。」53作为习惯,其制定者是同行业的工贸易者,其权力来源主要是团体成员的理性契约。它主要是一种内部的纪律约束,而没有法定的强制力。在行会时期,行业习惯的规约效应主要是依靠于行会自身的权威和同业者的自觉遵守来实现。传统行会也重视以国家权力来增强其正当性与权威性,行会寻求政府备案或者勒碑公告即在于宣示所获得的官方支援。近代同业公会通过《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以及《工商同业公会法》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经政府注册承认的正当同业公会受到政府保护,其法人地位及制定自治规章的权力也为法律所明文规定。不过,这并不表明政府对同业公会在维护行业秩序方面的所有行为都表示赞同。北京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在建构工商同业公会制度时,并未将行规与章程题目同轨处理,重章程轻行规,重建立轻约束,终极导致大量未进会者的存在,并对行规的习惯法地位形成了挑战,危及同业公会及商会的组织生存。而行规本身在事实上所存在的「不良习惯」也影响到国民政府的信任。在行规题目案中,商会及各同业公会要求政府明令未进会者也必须遵守行规,就是希看国家对行规提供政策和法令支援,进步行规的法律效力,达到约束全体同业、弥补制度缺陷的目的;而政府也熟悉到行规对于推行其财经政令的重要性,这是政府与工商界就行规题目达成协定的根本基础。不过,在赋予行规以准法令地位的同时,国民政府力图通过对行规制定、审查、执行、惩戒过程的行政干预来向「善良习惯」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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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规题目案得到较好的解决,说明政府积极回应了工商界的呼声,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绵延千年的行规的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影响到同业公会的组织发展与运作绩效。(1)建立了系统的行规审定制度,形成了同业公会-商会-政府三级业规审定机制。同业公会作为行规制定的主体地位未变,终审及执行权为政府所掌有,国家与民间气力共同参与,具有良好的互动性。(2)推动了行规的修订与整理,直接促成了「重整行规运动」,有利于行规成文化与规范化。行规题目案通过后,为取得政府重新认证,各业掀起「重整行规运动」。这次重订行规与晚清时期会馆、公所行规修订有所不同。晚清时期的行规修订主要是行业的自发性行为,政府基本没有干预。从其动因上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改变会馆、公所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被动局面。在内容上固然有所变革,但幅度不大,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重申原有行规54。此次重订不仅有行业的自觉,由于政府参与与规范,重订备案后的行规具有法令效力,格式同一,内容更健全。一些不良陋俗和不成文的惯例在重订中被删除,经政府备案的成文化行规成为同业公会执行会务的依据。(3)行规修订与政府的承认增强了同业公会的权威,使行规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在事实上取得了法令的地位,也使有关行规题目的处理有法可依。同业公会在维护同业经营秩序过程中,如遇抵制,往往上报社会局及相关政府机关,获得官方支援。与此相应,同业公会在维护行业秩序、整合同业、抵制外资压迫等方面的行动也更易于推进。(4)推动了同业公会组织的普及及其运作绩效。由于规定没有加进公会者也必须遵守业规,未进会者难以享受公会的保护但需要尽义务,不少公司、行号不得不加进同业公会。从同业公会组织发展的情况来看,在行规题目案通过后以及工商同业公会法修订的前后几年,同业公会的组织程度有所加强。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从权力博弈的角度讲,国家在赋予行规法律正当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同业公会的自主权,同业公会在行规制定、执行上的自主权力有所弱化。此后,随着形势变化,政府转而利用同业公会和行规,为统制经济的实施扫除了制度障碍。总体看来,***时期由于法律体系的逐步充实和法治观念的逐步强化,习惯的气力呈减弱趋势。固然这一趋势在范围与强度上还很有限,但在行规题目上,成文化的、为国家所承认的规约显然更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正如川岛武宣所指出,随着强有力的国家的确立,「大多数的社会规范之实效性不是由以前存在的各种社会性团体,即部落、家庭、封建的主从关系、同业公会等强制力来保证,而是由国家强制力的强制秩序来保证。」55国民政府虽非强有力的政府,但行规与法令融合的这种趋势仍然表现出来。但就行规的执行情况来看,国家权力支援的象征性大于实在际意义。在同业公会的运作中,固然时有违规者触犯戒律,但尽大多数同业公会顾于同业之情及诉讼本钱,仍会坚持通过罚没保证金或者同业抵制等办法在会内解决,只有在不得已之时才会寻求政府支援或法律解决。政府如未接到同业公会之求助,也不会主动实施惩戒。这说明,同业公会之行规的法律效力固然得到政府认同,但在本质上仍属行业习惯,在法律地位上至多是一种准法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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