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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3)

2015-03-11 01:04
导读:这一回复较工商会议上政府代表发言更为详尽,两者结合,大致可以把握政府对于行规题目的真实看法:(1)同业行规只是行业习惯,而非法律,并无强


  这一回复较工商会议上政府代表发言更为详尽,两者结合,大致可以把握政府对于行规题目的真实看法:(1)同业行规只是行业习惯,而非法律,并无强制力。《工商同业公会法》并未要求未进会者一体遵守。如若强制要求,不仅与法律分歧,而且有违自由贸易之精神9。(2)同业行规可能有违反善良习惯或存在垄断之处,要求同业一体遵守于理未合。(3)假如行规经主管官署备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相关同业公会法令又并无此规定,那么在遇有行规纠纷时,法院在裁决时会碰到法律适用的困难。假如备案行规中有「违反善良习惯之处」,则更易引起纠纷。(4)依据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呈请,主管官厅在确保行规无「垄断性质」或「违反善良习惯之处」方面负有重大责任,但各业行规往往细致繁杂,难以深进了解,即便经过审核备案仍然可能存在弊漏。据此来看,工商部不仅对行规的法律正当性和行业公道性不予支援,甚至对于行规的制定、执行、内容等各个方面都持怀疑态度。
  工商部的这一态度在上海工商界引起轩然大波。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以行规关系重要,自奉部驳,群情失措」10,纷纷联合上书、请愿,并通过上海市商会的力动员本地和全国工商界据理力争,各业同业公会也积极回应。上海肠业公会、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首先对工商部的这一态度大为不满,联合各业公会,拟定报告,并预备推派代表进京请愿11。1930年10月24日,上海南货业、南北货拆兑业、针织业、花粉业、百货商店业、宰鸭作业、煤业、绸缎业、砖灰行业、国药业、肠业、米号业、丝光棉织业、衣庄业等14个同业公会联名通告全市各同业公会,「同业行规为公会存亡之所关,亦即一业兴衰之所系」,号召各同业公会派遣代表,召开全市同业公会联合会议,讨论对策12。10月25日,药材公会、化妆品公会等50余团体向市商会请愿,对工商部之批复深表不满。市商会常务委员王延松接见代表,表示市商会对于各代表意旨完全接受13。1930年10月27日,上海140个同业公会召开联合代表会议,决定正式成立各业同业公会维护行规委员会,推骆清华、郑澄清、孙筹成、袁鸿钧、叶家兴、庄梅堂、毛春甫、葛亮卿、程桂初等九人为委员,统筹行规争议一案14。10月28日,上海市商会向全国各地商会发函,对于行规案详加解释,并从、垄断、官厅、法庭等方面对工商部之回复逐条予以解释或批驳。同时,号召各地商会就行规一案分呈主管官署,以期全国同声,形成强有力的***呼吁15。在全国工商会议召开的前两天,即10月30日,维护行规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正式提出要求工商部准许本会派员参加工商会议,使可提出行规题目案。会后,获悉上海市社会局将向会议提出这一议案,于是转请工商会议代表王延松及其他代表在会上申述理由,一致力争16。上海社会局显然是赞同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的提案,而全国工商会议上的争议正是这一争论的延续。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不仅通过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向中心政府展示在行规题目案上的决心与信心,形成对政府的压力,引起政府的重视,而且在呈书及请愿中针对工商部回复中的误解与忧虑,逐条解释,以促使政府转***度。综合上海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的观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规为同业公会之命根子。行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对维护行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行规为公会之命根子,在矫正营业,增进公共利益,如偷工减料、劣货影响、扰乱市价,种种不良习惯,均由行规之约束,为之消除,而贸易上道德信用,亦可相互增进」17。假如不呈准官厅一律遵守,未进会者可以任意违反行规,势必使公会瓦解。同业公会假如瓦解,商会也将失往存在的组织基础。

  (2)行规有益于政府。同业公会站在政府态度列举同业不共守行规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我们看近年来国家每发行一次公债或库券先由政府向商会分摊,商会就向所属的同业公会分摊,而同业公会当然要向会中的会员分摊,至于不进会的同业就可以逃避过往了。」18同业公会制定行规也是符合国家法令精神的,「值此训政时期,各业自订行规,请求官厅核准,藉以表现创制权之能力,实为国家良好现象,当轴者宜奖导之不暇」19。言外之意,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之后不久即对商人团体进行改组整顿,并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这是政府创制,同业公会制定行规与此精神是一致的。加强行规的约束力,进而加强同业公会及商会组织显然是符合这一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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