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11)
2015-03-11 01:04
导读:固然如此,由行规法律效力题目而导致的「重整行规运动」使行规在运作过程中不再有法令的阻碍,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规作为习惯「因袭陈旧,与潮
固然如此,由行规法律效力题目而导致的「重整行规运动」使行规在运作过程中不再有法令的阻碍,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规作为习惯「因袭陈旧,与潮流分歧,与法治精神有碍」的不良形象,使之向成文化、化、公道化的方向发展,亦更具有同业公约的性质。正如行规题目案解决之后时人所论:「昔日之贸易习惯,今已由散漫而加以整理,由传述而订为规约,以其有补充法律之效遂由民间习惯跃为商事法规,此实为近年贸易社会中之一大进步也。」56
注释
1 行规亦称业规,亦有学者把行会时期的行规称为行会习惯法,大体包括成文性的行业条规和交易惯例等。本文所指行业习惯主要是从角度而言,在上也与行规的范围一致。本文所指行规不包括同业公会的章程,章程主要是关于同业公会的宗旨、任务、组织、职务以及会议等方面的规则,行规主要是具体的营业规则。
2 彭泽益主编的《工商行会史料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广载各业行规和商事习惯,日本东亚同文会编的《中国全书》第二辑〈两湖总督署躲版,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印行〉中也论及行会的规约习惯。另有关行会史以及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研究概况请参见朱英:〈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展看〉,《研究》2003年第2期;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回顾与展看》,《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
3 参见高其才:《论中国行会习惯法的产生、及特点》(《法律》1993年第6期)以及氏著:《中国习惯***》〈湖南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