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7)
2015-03-11 01:04
导读:从上文的来看,行规题目案的直接起因是有关工商同业公会法令未明确规定要求同业全体加进同业公会所造成的。在行规题目案前,行规固然也经主管官署
从上文的来看,行规题目案的直接起因是有关工商同业公会法令未明确规定要求同业全体加进同业公会所造成的。在行规题目案前,行规固然也经主管官署备案,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对所有行规的认同与承认,行规仍介于习惯与法令间的一种模糊地位。这使行规的处境颇为尴尬,同业公会的效能为不少工贸易者所看重,对政府也颇具辅助之功,但法令缺陷造成的「内外有别」却使各业公会感受到困难与挑战,行规本身的良莠不齐也使政府感到为难与担忧。各业公会满怀信心提出行规题目案,其中并不乏体恤政府之处,也符合南京国民政府加强工商团体组织的初衷,不料却被驳回。行规题目案命运如何,就要看政府在习惯与法令之间如何权衡利弊。
三 行规题目案的解决及「重整行规运动」
根据行规题目案的成因,有可能解决这一题目的办法有二,一是政府规定强制进会,使同业公会能够真正成为全体同业的联合组织,这样就不存在会外同业不守行规的情况,但行规本身的效力题目仍未解决;二是政府规定无论进会与否,均应遵守行规。这两种办法都可以弥补《工商同业公会法》的不足,但两者的实施关键都在于如何恰当制定行规和处理行规审核的标准题目。回头再看上海社会局的提案,在这方面考虑得还是比较周全的。
上海社会局提出的「各业业规呈准主管官署核准者同业应一体遵守案」事实上是第二个解决方案36。这一方案较上海市商会的最初提案更为完善,尤其是考虑到工商部在回复中所提出的意见。以下分条款加以分析:
(1)「各业行规应呈请主管官厅核预备案」。这里的核预备案并非简单告知,而是具有内在的历史与法律动因存在。行规作为行业习惯,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而主要依靠于同业的自觉遵守。这种备案的行为给行规赋予了一种正当性,取得国家的象征性支援。工商同业公会的相关法令要求,新型同业公会的章程与业规均须备案。固然政府一般难以察及行规中的具体条款的意义,但同业公会在相当程度上都以为已获得政府的支援。所以呈经主管官署核预备案后的行规不仅应当同业一体遵守,而且行规的公道性也无可挑剔,避免了垄断性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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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业业规无论是否进会均应一体遵守」。这是各业同业公会的核心要求,这一条假如批准,同业公会的行规不仅具有正当性与公道性,而且其权威性更是大为加强,同业公会从而也获得了约束全体同业的权力,可以名正言顺的治理未进会者。
(3)「业规实施事实上有窒碍时得呈请官厅修改」。要求获得政府支援,必须首先使政府对行规有所认同。针对政府指责行规有违善良习惯、自由贸易精神的意见,这一款明确提出要求政府参与到行规的制定中来,政府对于行规修改具有主动权。这样,即使有违善良习惯之处,能够及时修正,也无关大局。
上海社会局的这一方案不仅有事实作为依据,而且也考虑到了政府的顾虑,不足之处是没有拟出业规的具体标准,不过这应属主管官署审核的职权。在工商会议上,政府代表不仅对行规的性质存在疑问,而且对经政府审核也没有信心。加上工商部在接到工商会议决议案后,仍疑虑未消,迟迟未予批复。各地商会、同业公会对政府的这种态度非常担心,在全国工商会议结束以后,继续纷纷上呈工商部、行政院及立法院。续呈没有多少新观点,但密度声势之大,前所未有。情况如下表: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躲档:六一三-1228,《江阴县商会筹委会呈为同业公会呈准立案行规均应一律遵守具情》,1930年11月4日;《为同业行规经规定实施无论已未进公会各同业均应遵守特陈述二项意见》,1930年11月10日;《杭州市商会电请核准同业行规一案》,1930年11月14日;《请鉴核准维持旧有习惯所订行规虽非会员应一律遵守》,1930年11月17日;《为汉口总商会呈准上海商会据上海市南货业等84业公会连名函以行规为同业公会之命根子请呈院部重行核议一案》,1930年11月24日;六一三-1229,《工商行规施行案》,193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