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9)
2015-03-11 01:04
导读:图1 上海市业规审议流程图 在有关审核机构以及标准完善之后,上海社会局要求各业行规不论以前是否备案,「一律呈送来局,以便审查。」43这意味着未
图1 上海市业规审议流程图
在有关审核机构以及标准完善之后,上海社会局要求各业行规不论以前是否备案,「一律呈送来局,以便审查。」43这意味着未予审核备案的业规不为政府所承认,也失往了正当性。因此,上海各业同业公会纷纷开始重订业规,报请审核。1932年,由社会局首批审定批准的行规有17种,分别是:烛业、宰鸭作业、绍酒业、丝光棉织业、面粉业、钢锉业、履业、地货业、煤业、木业、柴炭行业、咈洋漂布染坊业、印铁制罐业、杂粮零售业、丝线业、搪瓷业、烟兑业44。其他各业也相继着手整顿行规。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在1931年11月就成立了业规委员会,拟定业规草案分函会员讨论。1932年8月5日,经上海社会局核预备案45。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重新制定了业规,并成立业规实施委员会,负责对业规的审查、监视、解释及修订事务46。上海米号业同业公会1933年重订本业业规47。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于1934年3月重订本业公约48。上海银行业、钱业、茶业等同业公会也对本业业规进行了整理。各业行规经批准后,都相继在《贸易月报》刊布,使供众览而昭信守。1932年到1934年,先后刊布有30多个同业公会的业规49。
从各业审定行规的具体内容看,定价、营业、雇佣等是核心内容,各业差别也较大,难以一致规定,但总体上这几款主要依据行政院训令中的补充说明以及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有限制生产、垄断出品、把持市价、违反法令等迹象。在总则、罚则、附则等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例如在总则中多专款注明「无论是否同业公会会员,均应一律遵守」,罚则要求各业同业公会在遇违规事件时可拟定罚则,但不得自行执行,须报社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附则规定各业行规如遇窒碍时得报请社会局随时修改之。这几款都体现了全国工商会议上上海社会局提案的要旨,既确保行规对于全体同业具有约束力,又体现了社会局对行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监视权,避免同业公会出现「有违善良习惯」的行为。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作为国民政府首都的南京市,也在上海之后拟订了行规审核标准,规定「本市工商各业在不抵触法令、不妨害公益之范围内,得依其共同目的或共同利益订立行规,以资遵守。」50。于是,南京市各业依据标准也逐步开始整顿行规。一些县市也拟订了行规审定程式条例。1931年9月,江苏南汇县「参酌地方情形及法令,并仿上海办法,拟就南汇县同业公会业规纲要14条,藉以防止垄断,免除纠纷。」51总体上看,在行规题目案通过后的数年间,各业修订整理行规最为集中,可称之为重整行规运动时期。
经过重整行规运动,同业公会与政府双方都达成较为满足的结果。一方面,行规的法律正当性得到承认,其权威性得到行政权力的支援。同业公会在执行行规方面既无法令阻碍,又可得到政府支援,实现了提案初衷。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行规制定、执行环节的行政干预,实现了对固有行业习惯的改造,消除了原有顾虑,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行规纳进到国家法令体系之中。可以说,随着行规法律正当性的获得,行规的法律效力也得到空前增强。
不过,应留意的是政府的审议固然有相关的程式与标准,但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两无流弊还存在题目;行规固然获得强制性效力,但能否真正获得全体同业一律遵守也还存在疑问。在重整行规运动之后,行规确实获得了法令的权威性,但并不意味着行规本身就已全部走向公道化了,行规争议题目已就此消失了。基于政府在上一事件中的行为能力及表现,在行规的审定及执行中确实存在工商部以前所担心的「难以明了」的局限。同业公会也不可能寄希看于事事依靠行规的法令地位和政府强制力来维护行业秩序,在以往行规中保存的缴纳保证金、同业联合抵制等办法依然受到重视,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主席骆清华在经历上述事件后就以为,「同业业规贵能遵守,倘有阴奉阳违者,羼进立法从善亦即是空谈,欲免决而不行,行而不力之弊,则加进同业公会之同业不但应以精神维护斯会而进一步表示,无他,更应缴纳保证金以为担保。」52这一办法也为不少同业公会所采用。在事关全体同业利益之时,同业联合抵制还是最为有效的制裁办法。这一办法在行会以及同业公会过程中一直得到普遍运用,违规者如受到同业排斥,其业务往往无法进行,最后不得不服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