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制度改进与完善探析律毕业论文(4)
2017-11-02 02:23
导读: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在提起审判监视程序的材料来源中,当事人的申诉占的比重很大,……当事人的申诉成为审判监视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注:参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在提起审判监视程序的材料来源中,当事人的申诉占的比重很大,……当事人的申诉成为审判监视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注:参见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 页。)法院发现已生效裁判错误的多来自对当事人申诉的认真负责审查。因此,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以及参照鉴戒国外立法先进经验,规定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都势在必行。
(二)关于法院充当起诉人直接启动再审程序题目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诉,未规定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直接引发再审程序的除了***按审判监视程序的抗诉外就是法院自身(立法表述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支属对已生效裁判可以向法院、***申诉,符正当定情形的,法院要重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委会处理,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二百零四、二百零五条。))。这样一是引发再审程序要件不完整(排斥了当事人),二是形成了法院包揽诉讼,既分割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又取代当事人再审申请权,造成自告自审的控审齐抓的错位局面。这样,既有违宪法各施其责互相制约原则,同时,法院自身作为再审申请人,自己以为自己错误,自己起诉又自己审理,又有违司法原理,有违司法程序科学分工,更有违司法程序公正正义。而且还削弱和侵犯了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应有权利。且不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夸大审判独立都均无类似规定和作法,就是前苏联,诉讼立法也明确规定除检察长外也得由有关法院院长向作出错误裁判的法院提出抗诉才能按监视程序予以复核。(注:参见前《苏联***法》第三十五条,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当然,在法律程序上固然我们希看和国际社会法制接轨,但是我们尽不强求要同其他国家在再审程序规定上完全一致。然而,再审程序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国宪法设定的国家机关权力分工,符合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程序公正正义,符合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这样,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才具有科学性、先进性。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固然,诉讼理论上审判监视程序按通说称为特殊程序。但特殊是特殊在审理对象是生效裁判且极可能有错误之上,而并不是在这一程序中诉讼原则、诉讼结构、诉讼制度、诉讼方式都可以特殊另行一套。审判监视程序实质是再审程序而并不仅仅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监视手段。有错必纠也不即是不要程序公正科学,而恰好相反必须要有科学、公正、正义的程序,才能纠正错误。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司法机关必须各施其职,互相制约。启动审判监视程序,也应当是先有控诉才有审判,不能控审不分。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告不理为审判原则。但是,在国家机关权力分工上,宪法、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视、互相制约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各机关必须在法律设定的权限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完本钱职工作,谁也不能越权大包大揽。
因此,按职权分工,***按审判监视程序的抗诉应当直接启动再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抗诉权源于公诉权又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这两权的实际行使都必须包含有法律监视的内容,否则法律监视权肯定落空,检察权自难完整。所以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都有权对生效错误裁判抗诉以立即启动再审。值得欣慰的是,过往有的法院不经审判便可随意驳回抗诉侵犯抗诉权的作法已遭到了96年刑事诉讼法的彻底否定,使再审之门又为宽敞了些。
另外,如前所述,鉴戒国外经验,当事人应当具有再审申请人资格,申请一经法定程序审查符正当律要求即可启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