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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制度改进与完善探析律毕业论文(9)

2017-11-02 02:23
导读:从再审程序的公正和科学以及加强监视制约力度和效果直至执法终纵目标看,都应再加一层评判检法再审冲突机制,才能使再审诉讼程序平衡、公正。从我

  从再审程序的公正和科学以及加强监视制约力度和效果直至执法终纵目标看,都应再加一层评判检法再审冲突机制,才能使再审诉讼程序平衡、公正。从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监视宪法和法律实施,承担对法律的解释权及对最高法院、最高***工作的监视权。因此,笔者建议立法规定,最高***对最高法院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最高法院裁判驳回后,最高***仍以为最高法院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题目调查委员会或者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后作出专题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要充分听取两院的意见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议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决定,两院必须执行。这样,才能够使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确保裁判正确、司法公正的价值。
  实在,早在1954年我国《人民***组织法》就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假如对审委会决议不同意,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这一解决检法冲突的立法规定至今仍有继续、完善并加以发扬光大之价值,不能轻易废弃。
  再看国外,英美法系之英国,上议院不但行使立法权,而且作为刑事和军职诉讼的最高上诉级行使审判权。大陆法系之法国,***可对各种终审裁判向最高法院上诉,而最高法院却永远没有权利就案情作出最后判决,它只审查下级法院审判案件是否违反或错误适用法律。如是,则由它撤销原判,发回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另一法院由其根据案情重新判决,最高法院对事实审之法官不予任何指示。同样,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只能就***抗诉案件审查前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有错。日本总检察长对于确定判决发现违反法令时向最高裁判所提出非常上诉,若裁判与法律、宪法不符合,要将裁判书正本送交国会。这些体制平衡、程序公正的精巧设计都值得我们鉴戒,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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