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制度改进与完善探析律毕业论文(8)
2017-11-02 02:23
导读:相当长时期, 我国法院对当事人申诉的处理由信访部分承担。 从1987年起我国法院系统设立了告诉申诉审判庭,审查处理申诉。审查后以为符正当定立案条
相当长时期, 我国法院对当事人申诉的处理由信访部分承担。 从1987年起我国法院系统设立了告诉申诉审判庭,审查处理申诉。审查后以为符正当定立案条件的,送交有关审判庭建议其立案。是否立案由各审判庭决定。1992年后,由告诉申诉庭受理审查申诉后决定是否立案并对申诉案件重新审判。实践证实这种立审不分的作法弊多于利,从1997年起在中级以上法院分别设置立案庭和审判监视庭,基层法院在告申庭内成立专门的立案机构,由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以为符正当定条件的决定立案,然后由审判监视庭审理。
由于刑事再审工作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有着极为重要的监视促进作用,且审查申诉需要件件认真查阅,凭申诉材料就要能发现原生效裁判有误,没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很强的业务能力是难以胜任的。审查申诉者与原审判者又都属同一法院,平时工作上都有往来,只要审查申诉后一立案就意味着以为原裁判有错误,假如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当今社会风气不太好的情况下定是难以抹开情面“得罪”本院同仁而立案的。立案后进进庭审更需要有精湛的业务水平。因此立案庭、审判监视庭都应配备政治业务素质上乘的资深法官,而不能以为这个部分是对付申诉人的,多是陈年旧案不重要,不管有无法律专业知识的人都可往里安插。必须从审判机构和审判职员的素质进手切实把好审判监视程序关,促进刑事再审这一保障司法公正、正义的终极防线坚固不衰。
(七)关于法院再审权与***再审抗诉权的冲突题目
我国人民法院分设四级,依刑事诉讼法各级法院都有再审权。与其对应的四级人民***中,只有地市州及以上***有再审抗诉权。根据宪法,人民***作为国家法律监视机关,通过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提起再审抗诉,启动法院再审审判权,以纠正误判,求得案件的终极裁判结果符合事实***和法律目的,确保司法正义、公正。然而,题目在于依照现行诉讼法,对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再审裁判,***包括最高人民***却鞭长莫及。道理很简单,不论再抗诉再审若干次,终极决定权也属于法院。再审抗诉启动再审可以引发程序上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异化为“以法院为准绳”。实践中人们描述检法冲突现象所谓“你抗你的,我判我的”这句顺口溜早已向社会揭示了这一程序设计不科学所致的不良后果。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从司法实践看,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按审判监视程序对以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791件,法院审结认定原判正确,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维持的1940件,约占当年法院审结的再审抗诉案件的25%。也即约有四分之一的***以为确有错误而抗诉的再审案件被法院再审后否决。(注:参见韩杼滨《最高人民***工作报告》(1999年3 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9年3月10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均载于1999年3月21日人民日报。)
从题目的实质分析,古今中外没有丝毫偏差,不出错案的司法机关尽无,和法院裁判一样,***的抗诉也尽不会百分之百的正确无误,为此才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作保障与协调检法权力依法正确运作于刑事再审领域。但如若上述被法院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仍以为存在法定抗诉要件直至最高***向最高法院抗诉,若检法两家各执己见,终极也是由最高法院一锤定音。也就是说,按现行诉讼程序,主要矛盾在于没有给予与最高法院权力相平行的最高***取得程序公正解决抗诉再审案件的同等机会。由此难免引起人们对实体结论有所想法。再审程序公正尚有瑕疵,也暴露出子法(刑事诉讼法)与母法(宪法)规定不相吻合:宪法规定检法两家各自独立行使职权,都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视。从宪法规定看,两院权力平行,在法定权力和法律地位上,不存在谁大谁小,谁高谁低题目。但诉讼立法使抗诉启动的再审权行使的终极结果显现出检察权实际小于审判权,由于是由冲突分歧双方中的一方且又是被监视者来实际裁断再审抗诉监视内容是否正确,被监视者的法律地位现实地高于了监视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视机关的地位实际上打了折扣。而正是这一再审程序分歧宪所致的程序不公恰好是致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视不力的最主要、最深层次的原因。固然,最高人民***从1995年9月14 日起就要求“今后各级人民***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一律将抗诉书副本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注:参见高检发(1995)15号《最高人民***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但是按照现行诉讼程序却无法解决检法抗诉再审冲突,报送抗诉书副本也只能起到一个自觉接受人大监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