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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验思路面对着超越者如何超越的理论困(2)

2013-05-29 01:05
导读:一方面,人(的本质)不是一个现成的、普遍的、抽象的本质(这本质是一个存在者),人乃自由,自由乃无,无乃自然、自行、自能。也就是说,“人是

一方面,人(的本质)不是一个现成的、普遍的、抽象的本质(这本质是一个存在者),人乃自由,自由乃无,无乃自然、自行、自能。也就是说,“人是什么”之“什么”不是现成的,而是因时境而当下呈现的。人的当下性,可以从人的不可定义出发而推论出。(这里讨论的经过还原的人,黄文交替使用的是自由个体、本相存在、自由意识等概念。)

人是什么?人是自由。自由是什么?自由是无。(以及进一步的追问:无是什么?)这是形而上学的问题方式和结构:“这是什么?”(What is this?)它是定义式的追问,追问的是“某物”的本质。对问题的回答也是正确的。不过,答案却不是正面应对问题,它绕开了问题的形而上学逻辑,敞开了问题本身没有的境域。那么,形而上学的问题方式和回答方式究竟是什么?当前的回答又是什么样的回答方式?

形而上学的问题方式是存在论的问题方式,相应的回答方式是“这是某物”,经过逻辑的形式化则是:S是P。使这种追问和相应的回答得以成立逻辑前提是形而上学存在论。这里要进一步追问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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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的是:存在论又是何以可能的呢?答曰:其间经历了从生存论结构向存在论结构的派生。此以对锤子生存论结构向存在论结构的派生的分析为例。

此在(人)与锤子(即某物)打交道,锤子处于上手状态,此在并没有对锤子做静观打量。锤子之为锤子就消散在对锤子的上手的操作中。操作,就是此在的生存活动(建构)。但是,生存活动并不总是上手的,锤子的破损使生存活动残断。残断使锤子跌出上手状态,跌入在手状态而被瞠目凝视、静观打量。瞠目凝视不是一个无意义的举动,而是一种特殊的(即派生的)生存活动。瞠目凝视是一个问题结构,当下就在言说,并且是一种特殊的言说:追问。追问的结构是:“这是什么?”并派生出“它为什么这样?”等问题。需要明白,“它为什么这样?”等问题是派生的。因为说“它”时,“它”已经作为一物存在着了,已经现成地在当前了,即在场。而“这是什么?”之追问才是最初的形而上学存在论之问,此问题把“这”作为“这”在语言中照亮,成为视域的焦点,从而使“这”成为一个背景的焦点而被打量。打量的目的则是为了把握某物的本质。本质不仅适用于一时一地,而是适用于任何时空的对某物的规定——本质就是普遍性。如何才能把握本质?就是给出那个“什么”。“什么”乍看是一个疑问词,但细细追究,它是一个名词,只不过这个“什么”究竟是什么尚未在当下的追问中作为一个对象站立在眼前,它还处于肯定有但尚未确定的某个“东西”(名词)的状态,即不定的存在者状态。

怎样才能给出那个呼之欲出的“什么”?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个“什么”应然、必然并实然地不同于别的“什么”。何谓“不同于”?不同于就是不同于,这里也不是要对“不同于”定义,而是说,当说“不同于”时,此在已经在对某物与别物进行区分了——区分(以及不同于)总是什么与什么的区分。因此,区分已经蕴含或者设定了“多”——多者,源始的“一”被打破。源始的“一”乃在对锤子的使用中,锤子、锤子触及而当下来到的世界和作为使用者的此在的一体化。“一”首先决不是一个名词,不是一个数量,而是天地物我的一体化这一“化”,就是生存活动本身。当打量某物而区分而构成多时,“多”是一个过程,由一而二,由二而三。首先是由一而二,此在与世界的区分而构成二:物我。当此在对某物追问时,某物和尚未与某物相区分的别物构成在此在之外的世界,这个世界作为世界整体而站立在此在面前,从而构成物我区分。物我区分是第一次区分。没有第一次区分,追问将不可能。其次,此在要追问“这是什么?”他就必须把“这”(某物)与“那”(别物)相区分。如何区分呢?就是把世界整体作为整体一,在其中把某物与别物区分出来。这是第二次区分。没有第二次区分,任何追问也不可能,因为要追问的某物永远只能是一个在此在之外的世界整体(“一”)而无区别地站立。至此,追问把源始的“一”分裂为三:此在、某物和别物。(要注意,三者并非并列关系的。)所以,至少两次区分是给出那个“什么”的可能性。

与问题所蕴含的区分相应的是,答案的给出过程和答案本身都蕴含了由一而二而三的区分,并且两次区分以共时态蕴含在答案中。世界整体是第一次区分产生的二中之一,却是第二次区分的整体一,是第二次区分的前提。这整体一在第二次区分中再次被区分为某物和别物。对“这是什么?”的回答完全印证了其中的两次区分。答案的逻辑形式是:S是P。P不是一个单独的宾词,而是由种加属差构成的P1加P2。所以,答案的完整逻辑形式是:S是P1加P2。S就是被追问的“这”(此物、某物),P2是第一次区分产生的世界整体,也是进行第二次区分的整体一。P1是此在与某物打交道的当下方式,正是这当下方式把某物从世界整体中区分出来,使某物以其当下样态呈现在此在面前。必须有P1才能使S从P2中区分出来。放在答案的逻辑形式中,P2就是种概念,P1是属差,确定了P2以后,通过S是P1加P2的定义方式把S从P2中区分出来,同时也把某物与别物相区分。所以,在S是P1加P2这一定义形式中,必须设定一个种概念作为定义的自明前提,然后以当下的打交道方式为区分标准在第二次区分中把S区分出来。[7]例如,“锤子是用来敲击的工具”这一定义中,工具是自明的种概念,不可追问。若要追问,就必须设定新的更大的种概念,进行新的定义。如此追问下去,最后的自明概念就是存在,作为存在者整体的世界整体或客体整体。

明白了定义的存在论逻辑,我们就可以知道:人(的本质)是自由,自由是无,这样的陈述都不是定义,因为它没有设定一个种概念作为第二次区分的整体一,因而也没有种加属差的形式。因此,人、自由,都不可定义。人、自由都是当下呈现的。那么,“自由是无”之类是什么样的说法呢?——言说。只有言说才能崭露人的当下性,而定义只能把人现成化。由于“是”字在现代中被系词化了,甚至被当作“中国的存在论”的焦点,故这里暂且回避“是”字,而用“乃”字。[8]人乃自由,自由乃无。[9]

但另一方面,在普遍理论中,普遍伦理却是先验的、抽象的、普遍的,按照康德的表述则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0]这条规则可以转化成形式逻辑的命题:“当且仅当你遵守普遍规则P,你才行动”。进一步则可以简化为如下抽象命题形式:S应P。S是抽象的人,P是抽象的普遍伦理规则。故S应P或者“当且仅当你遵守普遍规则P,你才行动”是一个形而上学的“三无”抽象命题。“三无”是指无主体、无时间、无空间。“三无”强调的正是绝对普遍有效性即抽象普遍。但是,问题也正是出在“三无”上。普遍伦理命题若要具有绝对普遍有效性,就必须表现在生活中,必须解释生活。而生活是活生生的“三有”:有生活主体、有生活时间、有生活空间。(“三有”不是三件分离的东西,而是在生存活动中一体化的。)S应P这种抽象形式,根本无法让人在生活中实践。要实践,就必须使命题之P项具有实际内容,如“不准杀人”、“不准偷盗”等等。譬如,“不准杀人”是德斐尔神庙的箴言,符合普遍命题的形式,它能解释生活吗?不能。我们把这个“三无”命题的完全形式展开,还原到生活的“三有”:(所有自由个体即生活主体)不准(在所有生活时间)(在所有生活空间)杀(任何)人。因此,战士不应杀敌人,警察不应杀罪犯,白人不能杀印地安人,美国人不能杀伊拉克人。但是,西方的事实却如此公然昭著地践踏着“不准杀人”这一普遍伦理,那么,“不准杀人”还具有普遍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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