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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重视亲情,这毫无疑问。是否有些儒学末流夸大亲情,不敢否定。但从儒学主流看,这里有几点可以告诉黄裕生。
第一,从上文的心性图(图示2)以及心性论可知,在分殊处看,儒学的出发点不是亲情,不是角色(关系),而是天道。
第二,从推扩普遍可知,重视亲情是因为亲情乃经常的日用人伦,是天道的经常的流行处,也就应该是爱、是良心的经常的流行处。“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的。这也叫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周易·系辞》)。重视亲情,乃是推扩之近者,由近及远,并且可以有差等,爱方日行日远,推扩出去。如果连身边的亲情都不能持守,遑论普遍,遑论爱无差等。[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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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度逻辑学”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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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把形式逻辑视为不二法门,研究过康德的黄裕生应该懂一点点逻辑。但是,我发现他居然公然在非常关键的论证环节中乱用逻辑,暗渡陈仓。
在对父子互隐的批评中(第22-23页),黄裕生的逻辑推论预设了几个前提。第一,他认为每个人都坚持根据某种普遍伦理规则而生活,会把该规则贯彻到底。因此,他才有“既然父亲偷了羊,儿子掩盖隐瞒,是直,是有理由的,那么,不管父亲干什么罪恶勾当(比如父亲杀爷爷),儿子又有何理由不隐而盖之呢?……”(第23页)之类的说法。但是,这个前提完全不能效验生活。在生活中,很多人都愿意而且实际上无根据地生活着。前文讲了,普遍伦理规则迄今尚未找到,所以即使有人愿意根据普遍规则生活,也无规则可据。第二,既然每个人根据规则而生活,那么就需要规则,所以,黄裕生把“直”等同于一种伦理规则,而且把“直”按照普遍规则进行推论,[31]从而完成了他的前提预设。何谓规则?规则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可以命题化。按照黄裕生引用的冯友兰的解释“‘直’就是根据自己的真情实感做事说话”(第22页),情感可以是非理性或者无根据的,不可命题化,故黄文引用冯友兰的解释恰恰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证明“直”不是规则,当然更不是伦理规则。如果我们尽量回到古人的解释系统中,就更不会把心性论中的“直”随意作现代解释而理解为规则。若“直”是规则,则“直”可以命题化,因而可以作为标准生活中哪些行为是心“直”的表现。然而,“直”根本不具备规则的这些特征。那么,“直”是什么呢?“直”是心发用而呈现的一种“情”,这里不准确地把它表述为情感。(并且,完全不能撇开性善论来讨论“直”。不详论)。是故,黄文把“直”当作规则并因此作的一系列推论完全是错误的。
黄裕生在错误前提之下作了错误的逻辑推理。他犯了以不完全归纳方法得出一个大前提,并按照大前提进行无限推理的逻辑错误。
叶公与的对话是就“攘羊”这件事进行的。攘羊是不是一种今天意义的偷盗事件,姑且不论,这里可以承认黄裕生的认定:攘羊是一件偷盗事件。我们把“对攘羊偷盗事件的容忍”看作A1,把对其他偷盗事件的容忍分别看作A2、A3……An,把对所有偷盗事件的容忍看作集合A。即使假定孔子支持对攘羊偷盗事件的容忍,在逻辑上就是证明了A1,但是,在逻辑上完全不能根据A1证明A2、A3,更不能证明集合A,也就是不能证明孔子支持对其他偷盗事件的容忍,更不能证明孔子支持对所有偷盗事件的容忍。这在形式逻辑上就是不完全归纳不能得出对集合属性的准确认定。不完全归纳法是不可靠的,即不是必然的,这是经验论面对的理论困境。而黄裕生居然从先前的先验思路一下子跳到这里的经验思路,通过经验方法得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逻辑前提,又回到了先验思路,再根据得出的逻辑前提在先验思路中展开无限推理,创建他的“深度逻辑学”,却完全不顾其中的存在的巨大的逻辑漏洞。(同样,某人要偷羊,并不能证明他要偷其他东西,以至要偷一切东西。)
并且,由于“直”不是规则,故不能从父亲偷羊子为之隐是“直”,推论出父亲做其他坏事子也要为之隐,也即不能从“父偷羊-子隐-子直”这个当下的个别的事-情(事件-情感)结构推论出“父做坏事-子隐-子直”这个一般的事-情结构。情感是当下的,根本不能从对那件事的情感推论到对类似于那件事的这件事的情感。逻辑不适用于情感,不能对情感作推论。所以,黄裕生在此对逻辑推理的运用本身就是滥用逻辑。
不完全归纳法不能得出对集合属性的认定,也就是日常思维都在遵守的不能以个别取代一般的原则。而黄裕生的逻辑正是以个别取代一般。因为A1,所以A2,所以A3,所以An,所以A。他在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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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是:因为子为父隐攘羊(A1),所以他就会为父隐杀人(第22页“既然父亲偷了孔先生家的母羊”以下),所以他就会为父亲隐一切偷盗事件(A)。并且,黄裕生继续他的“深度逻辑学”,进行“深度推理”,从而有了一系列假设,即:无限假定事实或者条件,形成前提,再进行无限推理。(此即黄文批评“亲情至上”的逻辑。)黄文说什么“假如被偷盗的母羊正好时家的……”(第22页)再进一步,黄裕生的“深度逻辑学”竟然深刻到了如下深度,“实际上,既然父亲偷了羊,儿子掩盖隐瞒,是直,是由理由的,那么,不管父亲干什么罪恶勾当(比如父亲杀爷爷),儿子又有何理由不隐而盖之呢?……”“这样隐下去的结果是什么?……我相信,孔子也正是出于这个想法而主张父子相隐的”(第23页)。——啊!?本来,以上论述已经足够揭露黄裕生的“深度逻辑学”的荒谬了,但是,为了让他绝对遵循普遍规则,下面请他自己在生活中执行自己攻击别人的逻辑。
前提:黄裕生和他的亲人以及旁人(设为S1)都不是完人,因此一定犯过或大或小的错误A1。这个立论前提完全可以验诸生活,所以是坚实的。按照黄裕生的“深度逻辑学”,S1既然犯了错误A1,并自认为犯错误是有根据的,那么他就会把他遵循的根据坚持下去,形成普遍规则,因此他就会犯错误A2,错误A3,以至错误An,并且会犯一切错误A。因此S1就是一个十恶不敕的人。
面对S1这样的人,黄裕生应该怎么办?即使他不会见义勇为而去杀掉S1,至少也应该向警察机关举报S1。但是,如果黄裕生举报了S1,他就应该继续举报S2,直至举报他所接触的一切人。因为一切人都不是完人,犯过错误,而且会把犯错误的根据坚持下去而成为十恶不敕的人。并且,按照“深度逻辑学”,黄裕生作为一个S1,也是十恶不敕的人,因此,他应该自首,甚至自杀——如果他还有良心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