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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那些行为或事态,才会存在着对行为者进行道德评价或责任追究的问题,也就是说,行为者之所以
被要求、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因为该行为是属于行为者可以控制的,并且既然他在自己控制权能
之内,可以自由地做他所能做的一切事情,即他既可以做该行为也可以不做该行为或做其它行为,而他实
际上却做了目前这种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应该予以谴责的;也意味着,对于不是由行为者控制的那
些因素所决定的事情,通常意义上的那种道德评价的适用性就失却了;当然同时意味着,在出现道德评价
分歧的情况下,只要能够通过某种方式证明被评价行为或事态的确是由不可控制的因素所决定的,那么作
为评价对象的行为者就有充分的理由不接受原来的评价,或者如果被评价行为或事态被证明是部分地受不
可控制的因素所决定的,那么行为者同样有理由要求删减本来更为严重的责任,尽管如何删减责任在道德
实践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反过来说,如果把本来属于可以控制的事情故意看作是由不可控制的因素
决定的,那么这样的评价可以被认为是在为行为者开脱道德责任,因而依据同样的道德责任观念也是不允
许的。
道德责任预先假定控制权能,要让行为者为某种行为担当责任,那种行为必须是由行为者可以控制的,在
这种控制限度内,行为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做或不做这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能够”(can)这个特征词来
表示控制权能或控制能力,以及由这种能力所承载的一切“可能性”(possibilities)即由这样的能力
决定而本来能够做出的一切可能的行为或事态,道德责任概念因与道德义务密切相关便可以适当地用“应
当”(ought)来指示,这样,我们就可以把道德责任预先假定控制权能这一道德责任观念概括为伦理学
史上广为流传的公式:“我应当蕴涵我能够”(“I ought” implies“I can”或if I ought, then I
can),或“责任性蕴涵可能性”;既然在控制权能限度内,行为者可以做某行为,也可以不做该行为,
因而享有尽管事实上这样做了、但本来不这样做之自由,那么从更加广阔的角度来说,道德责任蕴涵自由
。这显然正是康德在他的道德哲学里要致力于建立的道德责任观念。在康德那里,道德责任维系于善
良意志,以意志自由为预设,在意志力的作用所辐射一切可能性中寻得自身的立足点。如果说从积
极的方面来看这一康德式的道德责任观念要求道德责任以自由、“能够”或“可能性”为前提,那么从消
极的方面来看“不自由”、“不能”或“不可能性”则意味着“无责任”。对于那些我们在其上丝毫
没有显示出我们的自由的事情,对于那些我们即使倾其全力也无能为力的事情,对于那些我们不能控制或
受不是由我们控制的因素影响的事情,总之对于那些我们从理论上不可能做(或避免做)到的事情,不管
针对这些事情所下的道德责任评价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它们都不能毫无道德关联地应用于我们,要求
我们对这些事情担负道德责任是不适当的,因为根据道德责任蕴涵控制权能的原则,我们能够接受道德评
价的根据就在于,这些评价所针对的事情没有超越我们所能控制的限度。现在如果要我们为不可能的事情
负责,那就意味着,道德责任已经延伸到这样的事情上,对于它们无论我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不能改变
道德判断应用于我们的条件,这在理论上就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那就是,我们要为之负责任的事情比我
们基于传统道德责任观念而要负责任的事情要广泛得多,以致于我们有可能要为在任何意义上都与我们和
我们的行为没有关系的事情担当道德责任。这在道德直观上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在道德实践上则是令人反
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