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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者自己的过去行为,那么,不管我们将如何理解所谓“自己过去的行为”,我以为,这类遗憾之情必
须是与行为者自己的过错相联系的。那个不幸的卡车司机之所以有理由对小孩的死亡感到遗憾,那是因为
这一可怕的后果至少是与司机本人的疏忽这一过错(即因疏忽而违规地把车开到人行道上这一行为)有关
的,就此而言,卡车司机不管是否造成死亡后果,只要有疏忽的驾驶行为,都应该感到后怕和遗憾。如果
卡车司机没有疏忽的驾驶行为,小孩本来就不会被撞死,尽管小孩的实际死亡除与司机的过错有关,也与
偶然的因素有关。由于行为者本人的过去的过错行为是形成行为者的遗憾情感的必要条件,所以如果不是
由于行为者的过错,即使小孩也被撞死,那么他仍然没有道德上的理由为小孩的死亡而感到遗憾,不管行
为者基于自己的心态是否会产生事实上的遗憾之感觉。
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威廉姆斯却把“行为者遗憾”扩展到行为者自己的过错以外的行为上,认为“
卡车司机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压倒小孩将会产生不同于任何旁观者的感觉,”也就是说,卡车司
机也应该有一种“行为者遗憾”,而不是“旁观者遗憾”。按照威廉姆斯的意见,在那个解说道德运气观
念的例子中,如果没有出现卡车司机因疏忽而莽撞地将车开到人行道上这一过错行为,如果卡车司机是严
格遵守交通规则而正常行驶——让我们假定这就意味卡车司机是没有过错的,那么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譬
如无知的小孩在卡车快速行驶中向中部车身冲去)致使小孩被压死,卡车司机也应该为小孩的死亡而感到
“行为者遗憾”。我比较容易理解那个因疏忽而撞死小孩的卡车司机的那种“行为者遗憾”的情感,我不
能理解的是,首先,为什么卡车司机要为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后果而也感到“行为者遗憾”?我
感到特别有疑问的地方是,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会产生相同的情感反应所基于的道德理由是否相同?其
次,既然威廉姆斯认为“行为者遗憾”针对的是行为者自己的过去行为,那么在那个应该感到“行为者遗
憾”而又没有什么过错的卡车司机那里,“行为者自己的过去行为”又体现在何处?最后,威廉姆斯特别
强调发生在无过错的卡车司机身上的那种“行为者遗憾”是不同于“旁观者遗憾”的,当然,这里显而易
见的理由是,一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另一个是针对他人的行为;而更直观的理由是,无辜的小孩被压死
,这本身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情,所有知晓此事的人对小孩的悲惨死亡感到遗憾是十分自然的,并且既然
小孩是被卡车司机所驾驶的车压死的,不管过错如何进行归属,司机似乎都应当至少比他人更深刻地感到
遗憾,应该有一种他人所没有的那种内疚感;由于如下我即将要表明的理由,我不准备让人感到讨厌去反
对这里所提到的两项区分理由,但我想指出的问题是,无过错的卡车司机所怀有的“行为者遗憾”与同样
无过错的他人的“旁观者遗憾”如果真的如威廉姆斯所说的那样是不同的,那么其差异所基于的严格意义
上的道德理由是否不同?为了表明我这里所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性,让我们把这里存在的实质性问题向更深
的层次推进一步。到现在为止,我们一直是在相当含糊的意义上使用“遗憾”这个术语,但实际上,它可
以区分为描述性用法和规范性用法,在前一种用法中,“遗憾”所表达——更准确地说,所描述——的是
,某种心理学事实,即表现出“遗憾”这样的情感的动机,完全是出于自然的心理学本性或根植于某种社
会学事实;而后一种用法旨在评价发动“遗憾”之情状的动机的道德价值。从描述性用法来说,无过错的
卡车司机是否会有一种“遗憾”、甚至“行为者遗憾”之感觉,这纯然是一个事实问题,并且如果将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