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世后澳门与内地经贸关系研究(3)
2016-01-28 01:01
导读:截止到目前,中国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合作不是以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方式进行的,不存在关税减让题目,wto原则中削减关税总体上不会影响两地经贸关系,两
截止到目前,中国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合作不是以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方式进行的,不存在关税减让题目,wto原则中削减关税总体上不会影响两地经贸关系,两地国际经贸关系性质不会改变。
2.中国加进wto,内地现有的制度、法规可能会制约两地间的深层合作。
wto在倡导贸易自由化、公平竞争的同时并不反对区域经贸合作,答应成员以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形式组成区域经贸团体。区域经贸团体相当于跨越主权国家国境的“单独关税区”。大“单独关税区”对外共同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对非团体成员实行同一关税,团体内部实行特别贸易安排,使贸易、投资更加自由化。区域经贸团体的存在实际上是对wto非歧视原则的例外,考虑到区域经贸团体可以促进成员间的经济一体化,对世界经济发展有利,因而wto承认其正当性与公道性。为了防止区域经贸团体对多边贸易产生威胁,对非团体成员构成壁垒,wto对区域贸易团体有严格的具体规定。世贸组织区域贸易安排规则为中国内地与澳门进行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提供了依据。区域经贸团体可以有多种形式,研究表明,成功的经贸团体应具有四个条件:(1)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不大,不会由于过大的收进差别造成利益协调的困难;(2)地理上的接近和交通便利,不至于因基础设施和运输本钱给经济合作带来过多障碍;(3)成员间或者是区域间贸易达到相当规模和占有较高比例,这一条件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说是形成区域经济团体的基础之基础;(4)各成员有着比较接近的经济体制和法规。
中国内地与澳门具有第(2)项所列地缘条件和被称之为基础的第(3)项条件,但不完全具有第(1)项条件,中国大陆经济规模要远远大于澳门,经济形态也存在较大差别,人均收进水平澳门是中国内地的20―30倍。但假如把合作区域限定在华南沿海,那么无论是经济规模,经济形态,人均收进,甚至产业层次,技术水平都比较接近,题目的关键在于第(4)项条件,中国内地与澳门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障碍和体制差别。澳门是世界为数有限的高度开放的自由经济体,中国内地是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仍以公有制为主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作为高度开放的自由体从理论上不能与他人结盟,仅以税收来讲,澳门进出口自由,除少数商品外,几乎没有关税,而中国内地关税虽几经下调,仍然在发展中国家居较高水平,并且有各种非关税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是不现实的,制度、法规差异不仅会加大实施本钱,降低效益,甚至可能给其他地区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例如,不公平竞争、走私、地下经济乃至***行为。这是目前影响中国内地与澳门开展深层次合作的障碍所在。长期以来,双方经济合作的动力来自市场,而不是政府,没有固定组织和形式,也没有政府间合作协议。国际上以为此类合作属于典型的投资导向一体化,比之政策导向一体化更多体现了客观性和务实性。通过两地存在的明显的互补上风,扩大相互投资,促进产业分工,进步生产要素的自由活动和区域内资金公道配置,从而获得区域竞争实力的提升和贸易量的扩大,贸易创造效应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做法对中国内地与澳门都有利,对区域外成员也不构成歧视,更重要的是不会损害中国内地与澳门的国际经济地位,相反却可以提升中国在国际市场中的整体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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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分析,wto原则对两地经贸关系的影响并非同时显现。削减关税是立即执行的,但由于澳门与内地的经贸合作不是以“关税同盟”、“贸易自由化”的方式进行的,这方面的冲击不大。开放市场和贸易自由化有一段过渡期,但由于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与wto原则相往甚远,要推进两地深层次的经贸合作必须从体制和制度上有所突破。在短期内,wto原则对政府的政策层面冲击较大。
(二)澳门比较上风的变化对两地经贸关系的影响。
中国加进wto要开放国内市场,将对传统农业、金融保险业、汽车制造业、出口加产业、电信业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因此势必影响到澳门的相关产业以及比较上风的发挥,使澳门在推进两地经贸合作中面临新的比较上风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