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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阶级话语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正统意识形(10)

2013-05-27 01:19
导读:由此,对于法律的普遍性信仰是不可能在这种阶级对抗的氛围中建立起来的,对于统治阶级而言,他是压迫敌人的工具,是自己的便利的工具,而对于被压

  由此,对于法律的普遍性信仰是不可能在这种阶级对抗的氛围中建立起来的,对于统治阶级而言,他是压迫敌人的工具,是自己的便利的工具,而对于被压迫者而言,法律不过被认为是不得不戴上的枷锁,推行强力的工具。有些人可能会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当然会自觉守法和尊重法律,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当然会守法。这是一种单纯的理论推演。
  这反映的是对于法治的生成的历史过程的误解,是对于国家的异化倾向没有足够的警惕,对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意志之间的张力没有足够认识,对于人民作为一个政治和道德共同体的虚幻想象,对于国家权力的过度信任和仰赖等等。
  
  五、阶级话语解说当代法所面临的困顿
  
  要使法的阶级意志论的话语可以用来论说当代中国法的现实,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说明当代中国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为了用这个命题来说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这两个范畴的内涵分别被作了悄悄的转换。这种改变中蕴涵着修辞学的问题,也蕴涵着认识论的问题。其中的基本点就是淡化阶级概念中的经济性成分,强调阶级的政治性成分,以人民取代统治阶级,统治阶级意志变为人民意志,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这个范畴改变为人民与敌人这一对范畴。其实人民———敌人这对范畴与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的范畴所强调的重心是明显不一样的。通过这种转换使得这个命题的性质和功能也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这是一场静悄悄的理论革命。这种转换的基本思路是:
  
  (一) 对于被统治阶级内涵的转换
  被统治阶级则被转换为被统治者的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在官方的正式说法中,当代中国不存在一个完整的被统治阶级,但是承认阶级现象的存在。对于这种阶级现象,学者们从对官方权威文件的解读中作出了截然相反的概括,有人认为法的阶级意志论已经过时,有的则认为不能作出这种论断①。笔者认为,官方正式文件中所说“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既然如此就似乎不能再以一种次要的社会矛盾为依据来描述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阶级首先是个经济性的概念,文件中也是说剥削阶级作为整体消灭了,多数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可见这里的阶级的经济属性还是很明显的。这种阶级的概念不能泛化,不能把经济性的概念完全简单的转化为或等同于政治性的概念。文件中又说“敌对社会主义的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社会生活上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显然这样的活动在当代是存在的,但是显然这些破坏活动并不都是阶级斗争的活动,反对社会主义的活动并不都是被统治阶级的残余分子所为。而且社会生活中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都是所谓敌对社会主义的行为。即使是反对社会主义的行为也未必都是阶级之间斗争的行为。过去经常把刑事罪犯认为是阶级敌人,把打击犯罪作为阶级斗争的方式,这是一种很简单化的说法,是一种难以经得起严格理论推敲的说法。把反社会的行为都归结为阶级斗争,是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典型的泛化阶级概念、泛化阶级斗争概念的做法。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 对统治阶级意志内涵的转换
  这种转换在人民———敌人的框架内进行的。把人民归结为社会的主人即社会的统治阶级,把法律归结为人民的意志,这当然是善意的,但也可能是遮蔽性的。通过人民的概念对于统治阶级的重构,所达到的目的是:一方面是试图淡化社会的内在矛盾,比如工农矛盾、城乡矛盾、官民矛盾,把社会塑造成一个巩固的统一体和利益联盟;另一方面又企图保持阶级斗争的理论思维框架,力图通过建立人民和敌人的分野而强化人民作为一个政治共同利益联盟的意义,同时也力图要在与敌人的割裂中制造新的社会整合。对于这个阶级意志论的命题转换,论证了法律对于人民的归属性,强调一种法律基于其人民性的合法性、正当性、甚至所谓的科学性,同时也强调了法律对于政权的依附性,在统治阶级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权力意志———法律意志之间建立一种简洁的同构关系过去往往从国体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来直接论证人民的至上性,包括其宪法地位的至上性。而人民是不是真正的当家作主也不是靠一部宪法规定出来的。国体和政体的脱节,使得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得不到很好地落实。人民意志也成为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共同意志之“幻象”。人们实在无法想象那些在社会分层中明显处于下层的人们,如何成为社会政治上的主人的。把法律归属于人民,固然可以激发人民对于法的归属感,但是“人民”的概念被屡屡滥用,人民往往成了一个空壳化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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