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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阶级话语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正统意识形(3)

2013-05-27 01:19
导读:阶级专政作为一种直接的暴力,确实有其超越法律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方面。尤其在社会的根本改造时期,破除旧的法统本身就是法律革命的一部分。也许

  阶级专政作为一种直接的暴力,确实有其超越法律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方面。尤其在社会的根本改造时期,破除旧的法统本身就是法律革命的一部分。也许社会矛盾的累积要求人们不能书呆子气地固守法统。革命要求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包括要废除旧法统,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革命的时代氛围中法律的调整潜力当然被大大限制了,尤其是其对政权合法性的确认以及对于权力约束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忽视或者贬抑,甚至有时认为法律束缚了人民专政的手脚,是为阶级敌人张目,为其提供保护伞。在革命的氛围中,法律很难获得有尊严的地位,顶多被作为一个简单的、便宜的、甚至是苟且的专政工具。它同时也事实上不利于建立新的法制,尤其是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虽然从纯理论的角度可以对此说法作出种种辩解,但是从实践来看,以政策代替法律,权力高于法律,在这种氛围中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在革命战争年代的严酷环境中形成的专政理论是一种造反理论,是处在弱势地位的人对抗和反对上位者的革命理论。我们站在新世纪的出发点上,在回望过去百年的民族奋斗史,尤其是评估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事业的时候,确实必须重新思考革命专政,至少要对那种一味地歌颂暴力革命的倾向保持一种反省姿态,并不是那些一味要搞更激烈革命的观点和行为在推进中国的进步②。革命的破坏性不能自动生成其对于社会的建设性,要进一步思考革命以后所带来的问题。以阶级专政为背景,以暴力革命为根本指导思想所构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必然有其特殊的时代烙印以及时代的局限性。正因为如此,专政为本的阶级话语作为一种革命的法哲学,随着社会新的政权的建立,社会转入建设时期,这种革命法哲学的局限性便越来越突出地暴露出来了。〔2〕当社会转向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后,便不能再固守过去时代的那种理论教条,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必须在法学话语的最基本理念上实现从革命法哲学到建设法哲学的转换。这个转换的核心就是从以专政为本的阶级话语到以宪政为本的法律宪政话语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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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从专政到宪政的转换,可以使得专政获得一种法律形式,获得宪政框架下的新的元素,以宪政来约束专政,以宪政来使得专政获得新的合法性,以宪政的建设性取代专政的破坏性,以宪政的多元性思维取代专政的单向性思维,以宪政的中和性取代专政的暴戾性。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否定专政本位的法律思维,并不是否定所谓人民民主专政。这里要否定的不是专政政权本身在一定时期的正当性,而是要赋予专政以时代性,使之能通过宪政与这个时代的新的使命相契合,就是要使专政获得新的生命力,要立足于社会发展的新的现实状况来促成阶级专政理论的与时俱进。社会主义宪政是一种新型的人民专政形式,是通过法律来建构法的合法性的一种形式,是建立超越阶级本位的人民统治的新形式。
  
  (二) 革命被认定为促进法律进步的最重要方式
  阶级之间的对抗以及作为对抗最高级形式的社会或阶级革命被视为作为社会进步的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动力。阶级矛盾引发阶级斗争,在斗争过程中阶级的剥夺关系被固定,阶级的对抗获得制度形式,并且通过阶级斗争、阶级对抗、阶级压迫而推动社会进步。阶级对抗的结果就是最终导致无产阶级专政,阶级专政是社会进步的阶梯,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必要环节。相应的,法律的进步和改造被认为是阶级冲突和对抗的结果,强化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是促进法律的进步最佳方式。当法律被仅仅视为阶级革命和斗争的产物的时候,法律便失去了自己的历史,成为阶级斗争画面的一个注脚。有学者对于人类的进步理念提出反思。〔3〕法学的阶级话语认定暴力是社会进步的阶梯,革命有理,造反有理,颠覆现实有理。应当承认,通过阶级分析方法观察法律进步的历程,推演法律进步的合理性逻辑,是个重要的理论思路,也揭示了启蒙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所忽略或者否认的社会变迁和发展的重要事实。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缺陷,比如它可能过于强调了暴力革命作为所谓历史的火车头的作用,过于强调专政是靠暴力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后来这种论说发展到极致就是一味地推崇和讴歌革命,被剥夺者天然是革命者“, 造反有理,革命无罪”。对于革命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缺少起码的警惕。这便是所谓的“革命情结”、暴力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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