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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阶级话语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正统意识形(7)

2013-05-27 01:19
导读:这又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一,夸大国家意志和法律的联系会抹杀法律和法的区分②,使得法之于国家的超越性方面无从展现。法便不能充分发挥其制约国

  这又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一,夸大国家意志和法律的联系会抹杀法律和法的区分②,使得法之于国家的超越性方面无从展现。法便不能充分发挥其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已有许多学者指出过,法律通常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制的,〔5〕(P71) 不能过于抬高人的意志尤其是国家意志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其二,与突出国家意志的强势支配力相对应,法律的唯意志论蔑视传统的力量,蔑视习俗、蔑视社会的自组织规则,更进一步讲这是对于社会的自发秩序,对于社会多元秩序的忽视和否定。其三,使国家意志和社会意志之间的内在张力被淡化了。法律的多元主义者认为法律也是一种社会意志,突出法对于国家权力意志的超越性,而注重了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直接关联。其四,导致对于法的效力根据认识的偏向。法的形式有效性和内容的确定性大致来源于国家,但是法的实质效力,不是来自统治阶级意志或者国家意志,它是来自社会生活逻辑本身。过分强调法律意志与国家意志的一致性,就会容易让人们感觉法律不过是权力意志的结果,法律不过是暴力所支持的工具。这种观念在实践中的消极效果是很明显的。
  在关于法的本质的讨论中,许多学者也都认识到了所谓专政意志、统治阶级意志走向异化、走向唯意志论、主观主义的可能性。主流的阶级性话语本来是试图限制法律的阶级意志的任意性的,但其理论逻辑和实践效用往往导致了意志论与价值论、意志论与经济决定论的断裂,从而导致法律意志与国家权力意志直接等同的国家主义倾向。学者们也已经从不同角度探讨了限制这种唯意志论的方式。如有的学者试图通过论证法的多层次的本质而制约这种意志。〔6〕(第2章) 但是这种本质的层次论一直处在比较粗疏的状态,没有被细致地发挥。我们前面也部分地指出了在其论证中可能存在的难题。有的主张把法律意志和现实社会关系的要求相结合并进而和社会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相连接;经济决定论则试图把法律的面貌与社会的经济基础联系起来,使法律服从经济的要求①。还有学者试图将法律意志与价值论相结合。但是鉴于法律所信奉的是阶级的正义,这种阶级正义观有其合理性,但是它也限制了人们考察正义制度的眼界,将正义完全局限于阶级利益的小圈子。而正义的超越阶级性的方面没有被充分重视,也没有重视正义的超越阶级性对于法律意志所可能的制约。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法学阶级话语中的国家主义
  
  (一) 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依附性
  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依附性是法学阶级话语的重要部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对抗的制度化形式,同时也是阶级合作的制度形式。
  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由国家对法律规则的确认和保障的必要性,从形式上容易产生法律对于国家的依附性,容易使人们认为法律是从属于国家权力的。法和国家确实存在一种功能上的依赖关系。〔6〕(P143 - 146) 法律本身确实是实施和表现权力的精致工具,但法律不是完全匍匐在权力之下,它有高于权力和制约权力的一面。过度强调法对于政治国家权力的依附,便会使得法律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而只能处在权力的羽翼之下,充当权力的工具。这种关系被推向极端的一个表现就是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②。这种倾向是以国家理论代替法律理论,从国家的本质来直接对接到法律的本质,从国家权力的暴力作用来直接对接到法律的镇压作用。而这种国家主义的支撑理念又是执政党的权力中心主义、民族主义和威权主义等。政党权力和国家权力的一体化、国家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的一体化,民主和专制的一体化等都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主义。法律的阶级性话语作为一种典型的来自西方的外来话语体系,能在中国落地生根并且演变出国家主义倾向,并不是偶然的理论事件,它与中国所处的时代境况有关。近代以来对于国家至上主义的追求有其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也有很强的蛊惑力和感召力。而作为文化一部分的理论,法学的阶级话语霸权的塑成也和中国的固有传统有关。中国之所以很快接受了阶级话语,接受社会主义等,和中国古代思想传统中的皇权至上的国家主义、均贫富的平等主义、四海一家的天下主义、去私尚公的大同主义、注重经世致用的实用理性主义、内圣外王的知识精英主义、放伐暴君的革命主义、社会改造的伦理主义、修身治世的道德理想主义、止于至善的社会向善主义等等都有某种微妙的联系。法律的阶级话语看似在颠覆中国传统的传统上建构的,当代法也几乎完全采用西方的法律话语体系,但是它们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在更深层次上有某种似断还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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