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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伯林的论述里,总是把正义与其他价值(主要是善价值)同时或不加区别地提出来,作为对自由的限制。可是,在自由主义那里,限制自由的合理根据只能是自由本身(正义体现了这种限制),如果以自由之外的价值来限制以致压倒自由,自由主义就不认为是合理的了(当然要排除非正常情况下比自由天然优先的紧急价值,如生命、安全、秩序等)。但是,有一段话表明伯林意识到自由与正义有共同的根源:“尊重正义原则或耻于公然的不平等待遇,就像自由的要求一样,是人的基本特征。”[xiv]这里,伯林把自由与正义置于人的内在性,也即人的尊严上,正是这一点(个人尊严)使自由主义把自由权利置于优先地位上。伯林并没有像罗尔斯那样给出一个理性建构的“辞典式秩序”,把自由权利置于所有其他价值之上,而是指出:其他价值的获得都不是自由的获得,甚至是自由的缩减以致丧失,不要把它们混淆起来。他的非理性立场限制了他,使他不能理性地证明自由的优先性,最终挖了自由主义的墙角。
也许伯林只是无奈地承认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同等地位,而在他的思想中实际上包含着对自由作为首要价值的认定,他也多处有此表述。如他这样说道:
如果正如我们所认为的,人的目的是多样的,而且从原则上说它们并不是完全相容的,那么,无论在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冲突与悲剧的可能性便不可能被完全消除。于是,在各种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便构成人类状况的一个无法逃避的特征。这就赋予了自由以价值——阿克顿所理解的那种自由的价值:它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从我们的混乱的观念、非理性与无序的生活,即只有万能药才可救治的困境中产生的短暂需要。[xv]
在这里,他用价值多元主义所产生的选择的必要性来证明自由的优先性。但是,如果自由本身也是这多元价值中的一个价值,那么这种证明就不可能成功。优先性必需意味着基础性,自由不能成为与多元价值平行并列的一元,而是所有多元价值存在的基础。而这意味着多元主义仅仅适合于善观念,正义观念恰恰是多元主义的保障,它本身不在多元主义涵盖的多元价值之列。如果是善一元论,就没有正义的必要,也没有自由(选择)的必要。正义就是保障多元善观念被人们平等自由地追求的权利,它限制那些以善的名义对他人进行强迫的人的自由,从而保护那些因善观念与他人不同而可能遭受迫害的人的自由。多元主义因自由而存在,而非自由因多元主义而存在;自由是多元主义的基础,而多元主义却不是自由的基础。
自由的基础在人具有尊严这一点上。对于这种尊严来讲,人所赖以生活的价值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人对价值的选择权利。在今天这个时代,人可以因各种原因而荣耀,但是,人又可以因失去自由而使这些荣耀暗淡无关,以致全部丧失。自由是人具有尊严的唯一必要条件,尽管可能不是充分条件。正是这种尊严给予我们追求自由以道德神圣性。对个人的尊重,正是自由主义的最终道德根据,自由主义把尊重能够自主的每一个人作为道德要求在这个世界中实现,并以一整套制度来浇铸这一理念。
这就是被称为“道义论”的对自由主义的辩护。对于自由主义而言,对正当和善的划分也许比伯林去辩护多元主义更有意义,起码更能够证成自由主义。伯林的多元主义与韦伯的“诸神竞争”是一致的,表达的是对各种绝对的终极价值冲突的认定。在韦伯那里,正是这种认定走向了“价值无涉”。而在施米特那里,成为反自由主义的武器——既然所有的价值都是同样绝对的,那么对价值选择的确定就没有标准;所有价值都是同等的就意味着价值虚无主义。这就为政治的唯意志主义开了大门:价值的确定取决于最高权力意志,也即主权。这是不折不扣的独裁。伯林自由观所致力于批判和抵制的东西,在其多元主义的逻辑延伸下可以重新被确认,这是绝大的讽刺。
这么说是否意味着要重新恢复伯林批判的一元论及其理性主义?如果不是,那么与它们有什么区别。
自由主义的标志是对某种程度的消极自由的坚持,消极自由就是强迫的不存在。可是,上述立论似乎在为强迫人们接受消极自由做论证。对于那些不想要自由或从来没有过自由的人而言,对自由优先性和自由主义普遍性的辩护就是一种强迫。这是反自由主义者的一个强有力立论。在他们看来,宽容就是宽容包括不想要自由的人,你不能强迫给予自由。约翰·格雷认为这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它与不宽容的自由主义相对立。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多元主义的立场,不过这时它被称为文化多元主义或共同体主义,它要论证的是群体的或共同体的“自由”,而不是个人的自由。这样的“自由”的目标不是保护个人的自主,而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及其共同体的自决。约翰·格雷写道:
当代标准的自由主义思想在提到多元主义时,指的是个人伦理信念与理想的多样性。同政治哲学至为相关的不应该是这种多元主义。……顺理成章地塑造着政治思想之议程的价值冲突并不是源自个体的不同理想,而是源自各种生活方式的对立要求。[xvi]
这就是说,多元主义并不是建立在个人具有选择权利这个基础上的,而是不可选择的不同文化(生活方式)之间的竞争,这与个人自主无关,文化是既定的,个人只能接受。这就意味着善优先于正义:个人是维护某种善观念(生活方式)的手段,而非自身即目的;为了维护这种善观念,可以对个人实施任何有利于善观念的强制和压迫。这样的共同体的自由——正如上文已述的——恰是个人的不自由。当然,自由主义从来不会反对在个人自愿选择下的非个人主义的生活方式,放弃个人自由,只要是个人自主的,自由主义不会对此构成强迫。个人自主下的不自由不是自由主义的敌人,自由主义的敌人是强迫下的不自由,这种不自由剥夺了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利。个人自主的核心含义与其说是允许个人有权选择某种善观念,不如说是允许个人有权不选择某种善观念。当某个共同体下的个人不再认同该共同体的善观念时,共同体当局是应该给予宽容还是镇压,就是一项验证自由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了。对于反对自由主义之普遍性的人而言,他在这个问题上应有一个毫不含糊的态度:在正常情况下,个人自由或个人自主是否可以被侵犯以成全其他价值(包括公共利益或共同善)?只有在剧烈的冲突中,才能衡量哪一种价值具有优先性。如果有人敢于论证说,为维护某个共同体的善(或某种生活方式、某种文化、某种理想),个人有理由遭镇压,那么他就驳倒了自由主义。但是,他难道不感到,这样的论证使自己处于与理性的命令、道德的要求相冲突的境地吗?自由主义的力量就在于她合乎理性、合乎道德,当人们谴责、批判这类论证时,所诉诸的正是理性的意志和道德的命令——它们不是任何物质性的力量,但是比任何物质性的力量都要强大。如果自由主义没有这一力量,她就不可能成为主流;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最终支撑力量是道德。只有把这一道德打垮了,自由主义才可能被击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