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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明,伯林是不可能认为“自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邓晓芒的指责有夸张之嫌。自由必需给予法律的限制,可是邓晓芒既然承认了这一点,却又极力批评边沁和伯林关于法律就是限制、侵犯自由的观点,这是极其自相矛盾的。在他看来,法律不(应该)是自由的对立面,它不是限制自由而恰恰是给予自由。我以为,这是邓晓芒及其所遵循的那种哲学把问题搞混乱的一个典型,也是伯林之所以要做出澄清的原因之一。
伯林并没有否认自由需要通过某种强制(如法律)来保障,限制自由是为了保障自由,但是,就被限制的人而言这毕竟是自由被缩减了。我们得承认,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与为了其他价值而限制自由是不同的,而与任性、专断的意志限制自由更是不同。但是,即使合理的、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限制自由,难道不也是一种限制吗?此外,即使自由选择(而非被迫)的限制,不也是一种限制吗?难道是自由选择的自由?既然已经自由了,还选择自由干什么?
可见,不能把法律的限制所达到的效果、所发挥的功能、所保障的东西与其本身的性质相混淆。这种区别看似细微,却关系重大,它一旦被形而上学运转起来就很难收住脚步,会一直走下去,直至为极权主义和暴政提供理由。强制就是强制,而不是自由,尽管它可能保障了平等的自由;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对自由的哪怕正义法律的限制都是自由的缩减而非增加;自由就是包括为非作歹,甚至任性、非理性、为所欲为,而正因如此,自由才需要限制。这种细微的分析显得语出惊人,并被邓晓芒批判为狭隘、琐碎、平庸的经验主义,但它却堵住了极权主义所借助的庞大形而上学体系的最初借口。伯林的目的是指出包含在这种强制中的哪怕是合理的理由也存在的危险性,而非鼓吹什么不受限制的自由。
如果把法律进而把强制说成就是自由,那么除非指出另外一种自由,否则我们就会陷入混乱。正是为避免这样的混乱,伯林区分了两种自由。如果谈论的是消极自由,那么限制就是对它的否定;而谈论积极自由,限制恰恰是其内涵。两种自由之所以有必要做出区别,正在于“限制”之有无。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成为控制我“去做……”的根源?[⑥]为什么这被称为“积极自由”问题呢?因为,它一开始就不是问一个人可以“去做……”的外在阻碍有多大,而是问一个人可以掌控自己行为的能力有多大。如果他由于各种原因而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他就失去了自由,而尽管可能他并没有外在的阻碍。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是指外部没有障碍,而是指控制住自己——没有外在障碍而自由的人未必有控制住自己的自由,反之,有外在障碍而失去自由的人未必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自由。这丝毫不违背矛盾律,因为,前一个“自由”与后一个“自由”不是一个东西。如果说它们是“同一种自由的两个方面、两种说法”,那么就真的违反了我们基本的正常思维规律了。
没有外在阻碍的限制正是消极自由的定义,但是,恰恰是这一内涵使消极自由离不开积极自由。因为,如果一个人丧失了理性意志,不能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行为,消极自由尽管仍然是消极自由,但是对于这个不再能够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人而言已毫无意义。其次,正如邓晓芒指出的,消极自由的存在和增加依赖于人们自愿地去服从法律,把法律强制视为自己给予自己的而不是被迫接受的限制。既然消极自由注定是不可能无限的、为所欲为的,那么决定其限制的程度——减少多少、减少到什么程度——就应该由控制和参与决策的权力来决定,这时,民主就成为消极自由所依赖的保障形式。最后,就积极自由强调个人自律而言,它抵御对(消极)自由的侵犯。伯林引证康德的话说“没有人能强迫我以自己的方式获得幸福”[⑦],我是我自己的主人,而不是没有自己意志的物品,被强迫去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个人自主及其所标示的“人是目的”之道德律是“自由的人道主义的核心”[⑧],这种形式的积极自由“至少与‘消极’自由的概念一样深深地进入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中[⑨]”。
反之,按照积极自由的定义,积极自由却不依赖于消极自由之有无。由谁或什么来决定我的行为,或我是否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与我的行为是否存在外在阻碍或我的行为范围有多大没有关系。无论外部有什么障碍或压迫,我都可以“退居内在的城堡”,而获得对自我的掌控,“成为我自己的疆域的主人”[⑩]。我可能已经处于强暴或暴政之下,剥夺了行为空间,但是我仍然具有坚强的意志,把握住自己的行为,而不屈服于它(他)们。积极自由之有无不取决于外在压迫之有无,而取决于内在理性意志之有无。积极自由在古今中外的坚持和发扬者也都是在这个意义上来阐发的,他们追求的不是行为不受限制和干涉的某个空间,而是追求哪怕没有这个空间也可以获得的意志自由。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积极自由的获得并不一定等于人们获得了真正的解放,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积极自由呼声的高涨可能恰恰是消极自由被堵死或不被渴望的的征兆。如果有人认为积极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那么就“有可能在屈服于寡头或独裁者权威的同时,声称这种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说解放了他们 ”[11]。积极自由的获得甚至不仅不需要消极自由,而且是以消极自由自愿的缩减为代价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宁愿放弃消极自由而认同比如国家的主权,“ 不过,这样一个‘自由国家’,可能是其本国公民并没有多少自由的可怜的暴政国家,它的自治可能比外国占领更具有压迫性”[12]。但是,这并不妨碍这个国家的公民宣称自己是“自由”的,“****主义的胜利就在于强迫奴隶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它也许不需要强迫;奴隶也许会非常真诚地欢呼他们是自由的:但是毕竟还是奴隶。”[13]作为奴隶,他把国家的自由当作了自己的自由,在虚幻中享受解放。我们如果不对自由的不同含义进行区分,我们就会晕头转向,不知所云。
不独如此,积极自由不仅可以脱离消极自由,而且还有可能成为消极自由的压迫力量。因此,伯林说到:“成为某个人自己的主人的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自由,初看之下,似乎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