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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伯林自由观辩护_政治毕业论文(12)

2013-05-23 01:29
导读:邓晓芒最后指出:中国学者下一步的使命就是建立起自己坚实的理性主义的理论根基,而不是把一切理性主义都当作教条主义而抛弃。对于自由这样本质上

  邓晓芒最后指出:“中国学者下一步的使命就是建立起自己坚实的理性主义的理论根基,而不是把一切理性主义都当作教条主义而抛弃。对于‘自由’这样本质上属于形而上学的问题,我们更不可掉以轻心,以为单凭一些经验上的描述就能把握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第33页)这就把我弄糊涂了:“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在谁的思想中体现出来?在黑格尔?马克思?我读完邓晓芒文章后得出的结论是,他置换了“自由主义”的内涵,他一直在“自由主义”的名称下维护并非甚至是与自由主义相反对的内容。这当然与“自由主义”的歧义性、可伸缩性有关,任何内涵丰富的概念都会如此。但是,内涵的延伸不能宽泛无边,以致容许颠覆自身。这与“自由”的情景是一样的:“自由”的内涵不能宽泛到其意是没有了个人行为选择的空间——那意味着讨论已不再有意义了。

  在中国“建立起自己坚实的理性主义的理论根基”,我举双手赞成。但是,理性主义这个概念太宽泛,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具体分析,起码应该区分罗尔斯意义上的“rational”与“reasonable”,或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先验理性”和“交往理性”,然后才能谈得上建立的问题。自由主义的理性主义应该扎在宽容、多元、对话、共识、个人自主、个人权利等等这样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建立在任何实质内容的价值理想上。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不是理性主义太甚,而是太缺乏。

 


  注释:
  [1] 伯林:《自由论》,第189页,译林出版社2003版。以下凡引此书只注页码。

  [2] 第201-202页。

  [3] 第242页。

  [4] 第243页。

  [5] 邓晓芒接着写道:伯林“说‘我必须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其中必须存在着自由的某些疆界,这些疆界是任何人不得跨越的’(第237页),不论是以法律的名义还是人民的名义。但是,人们自然要问,为了‘建立这样一个社会’,这些‘不得跨越的疆界’本身是不是要由法律规定下来呢?伯林的回答似乎是否定的”。这里,邓晓芒混淆了法律和道德,或者实在法和自然法。这些疆界当然是不论以法律的名义还是人民的名义都不得跨越的,因为这些疆界先于法律,是自然法的内容。否则,暴君或暴民就可以随意移动这些疆界了。正因为是道德的内容,伯林才说:“这些疆界之划定,依据的是这样一些规则:它们被如此长久与广泛地接受,以致对它们的遵守,已经进入了所谓正常人的概念之中”。(第238页)邓晓芒对此批判道:“这些‘规则’有没有强制性?如果有,那它们就相当于法律的权力,伯林就只是换了一个字眼而已;如果没有,那它就只是‘正常人’脑子里的一些主观想法”。可是,道德的强制性是指道德命令,而非法律意义的强制。正因为它们具有道德的力量,才可以抵制法律的随意性。至于邓晓芒大肆嘲讽和挖苦的“正常人的概念”,其实是伦理学的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概念,只要参看罗尔斯的“反思性平衡 ”便可知。

  [6] 见第189页。

  [7] 第206页。

  [8] 第208页。

  [9] 第209页。

  [10] 第204页。

  [11] 第231页。

  [12] 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公正》,第18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版。

  [13] 第238页。

  [14] 第200-201页。

  [15] 第203页。

  [16] 邓晓芒紧接着引用了孔子和孟子的名句(“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来例证“消极”自由的这种主体的膨胀,这是严重的误读和混乱。孔之和孟子所展现的自由人格是典型的积极自由人格,与消极自由毫无关系。

  [17] 第203页。

  [18] 第202页。

  [19] 第233页。

  [20] 第200页。

  [21] 参看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公正》,第2、11页。

  [22] 第210-211页。

  [23] 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公正》,第17页。

  [24] 查尔斯·泰勒:“消极自由有什么错?”,载达巍等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第69-70页,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版。

  [2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第164页。

  [26] 第224页。

  [27] 查尔斯·泰勒:“消极自由有什么错?”,载达巍等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第90页。

  [28] 第201页。

  [29] 德沃金:“两种自由概念”,载达巍等编:《消极自由有什么错》,第148页。

  [30] 第211页。

  [31] 哈耶克:《科学的******——理性滥用之研究》,第90、91页,译林出版社2003。

  [32] 第214-215页。

  [33] 第215页。

  [34] 第219页。

  [35] 第222页。

  [36] 第224-225页。

  [37] 见第207、208、225(注)页。

  [38] 第211页。

  [39] 第212页。

  [40]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3页,商务印书馆1961版。

  [41] 第234页。

  [42] 第242-243页。

  [43] 第243页。

  [44] 第242页。

  [45] 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第12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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