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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伯林自由观辩护_政治毕业论文(3)

2013-05-23 01:29
导读:历史 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14]伯林的整篇演
历史地看,‘积极’与‘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不总是按照逻辑上可以论证的步骤发展,而是朝不同的方向发展,直至最终造成相互间的直接冲突。”[14]伯林的整篇演讲基本上都是谈自由如何变戏为为****、极权提供理论依据,从而成为压制个人自由的借口的。这种变戏法的关键步骤是在积极自由的主体上下功夫,也即将“自我”分裂为二:一为超个人的自我,一为个人自我,并使前者对后者实施控制甚至强迫。

  可是,邓晓芒却不以为然,他认为:“伯林的这一番论证所阐述的,并不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冲突’,而是一般自由自己与自己的冲突。”(第 22页)他的理由是伯林自己的一段话:“这种魔术般的变化或变戏法,无疑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在这里不受干涉的自我,不再如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具有他的实际愿望与需要的个体,而是成了内在的‘真实’之人”。[15]因此,既然消极自由的主体自身也有从个人主体转向超个人主体的可能性,那么它和积极自由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指责积极自由,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同样指责消极自由?邓晓芒批判道:

  这种“实体“的膨胀,这种“分裂为二”,对于消极的自由难道不是同样容易吗?[16]……可见问题并不在于是哪一种自由,……而在于如何把自由和不自由(哪怕它打着自由的名义)区分开来。真自由既是积极的同时又是消极的,而不自由也既可以伪装成积极自由也可以伪装成消极自由,就是说,消极自由同样有可能把“真实的自我”膨胀为“超人的实体”而对人的“经验自我”施以强制。……把这种以“自由”面貌出现的不自由归咎于“积极自由”,而以为“消极自由”不在此列,这是站不住脚的。伯林的区分完全没有切中问题的实质。(第22-23页)

  邓晓芒这里的含义是:积极自由也可以是真自由,而消极自由也可以是伪自由。这意味着,伯林的消极自由也会败坏,而伯林所谓败坏的积极自由其实不是真自由而是伪自由。

  可是,败坏的积极自由难道不还是一种积极自由吗?真积极自由和伪积极自由有何区别?按照积极自由的定义,败坏的积极自由反而可以称为是真正的积极自由,因为超我对个我的支配真正地实现了对非理性、激情的驾御,从而达到了理性的绝对,这不正是一个叫黑格尔的人所定义的真正的自由吗?

  我们再来看看更严重的问题:消极自由也会败坏,也会成为伪自由,因为消极自由的主体“同样容易”“膨胀成某种超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本身的长征,被视为比经验的自我更‘真实’的属性主体”。“很容易把人格分裂为二”(第22页)老实说,邓晓芒这里所抓住的伯林原话把我也弄糊涂了,我不得不说是伯林把问题搞混乱了。伯林给消极自由提出的问题是:主体不被干涉的领域有多大。自由在这里的含义是主体不受人为的阻碍和强迫,它与主体是什么没有关系,而仅与主体的活动空间有关。可是,伯林又说积极自由的主体演变和分裂也“可以轻易地施之于‘消极’自由的概念”,这的确是一种混乱。消极自由当然有其主体,但是,消极自由本身与主体有何关系?主体是什么恰恰是积极自由的问题:它关乎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程度。积极自由为什么倾向于从个我主体膨胀为超个我的主体?这是因为它要追求自由:黑格尔意义上的自由,即精神的自我决定——精神依附于肉体就没有真正的自由。主体的膨胀和人格的分裂是追求“ 自我控制”的积极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与“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没有关系。

  要说没有关系也不对。如果消极自由的主体“膨胀成某种超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本身”,那么个人就处于这种主体的任意、专断、为所欲为行为的支配之下。也就是说,如果消极自由施于超个人主体,个人主体就处于随时可能丧失消极自由的处境之下。在这个意义上,消极自由是亲个人的,可以说,如果消极自由的主体不落到个人,就没有消极自由。由此,我们也可以说,超个人主体的消极自由是败坏的或假的消极自由。但是,这与其说是消极自由不如说是积极自由应受谴责,因为正是追求积极自由才走上了主体的膨胀和人格的分裂,而追求消极自由恰恰要求制止这种膨胀和分裂。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如此的冲突,这从历史上看更是明显,而逻辑上看也毫无混淆的可能,我不知为什么邓晓芒要把它们合二为一,从而混乱了本来伯林已经澄清了的许多事情?

  二、也谈自由转化为强迫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自由转化为强迫,这只能发生在积极自由上,而不可能发生在消极自由上。这是由两种自由各自的定义所决定的,消极自由转化为强迫是不可能的,积极自由转化为强迫是其题中应有之义。问题在于,既然积极自由本身就包含了强迫,那么说自由转化为强迫就没有意义。可是,这个问题之所以有意义,恰恰就在于“自由”这个词的含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不加区分,正如邓晓芒所希望的那样。这种不加区分的状况使思辩大师在说“自由”时无所指意,因此,人们渴望的是“自由”,带来的却是强迫;人们为“自由”而奋斗,结果却是消极自由的丧失。民众的渴望和追求与他们领袖所引导的方向正好相反,民众稀里糊涂地从自由的愿望起到强迫的结果终。他们不知道“自由”、“解放”等包含的是什么意思,只知道它们是美好、动听的口号。可是,这不能怪他们无知,只能怪“自由”这个词太含糊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伯林关于两种自由概念区分的理论是一个伟大的贡献,因为它澄清了自由问题上的含糊,揭露了那个“魔术般的变戏法”是怎么耍出来的。伯林说到:

  说我为着我自己的好处而被强制:这有时可能是为着我的利益,而且这的确有可能扩展我的自由的范围;这是一回事。说如果这是为我好,那我就没被强制,因为这是合乎我的意愿的,我也是自由的……;这却完全是另一码事。[17]

  这个“两回事”只有建立在两种自由的区分基础上才能成立。强制——无论是否我自愿的,或为了我好,甚至为了保障我的自由——就是强制,这是就消极自由而言的,任何强制都意味着消极自由的减少以致丧失。但是,就积极自由而言,它要区分自愿的强制和被迫的强制,对于前者,既然是自愿的,那么就是自己对自己的控制,因此是自由。这完全是两码事。可“魔术般的变戏法”恰恰就蕴含于混淆这两回事或两种自由之中。就消极自由而言,它与强迫没有关系,它的定义恰恰是“强迫的不存在”;但是就积极自由而言,自由就是强迫,强迫就是自由。把两种自由相混淆,就会把积极自由当作消极自由来向大众许诺,可结果却魔术般地耍出极权主义来:既然你们要自由,而自由就是强迫,因此你们要的就是强迫。在这里,“自由”概念的含义已经被悄悄地偷换了。由此可见,任何自由的承诺都必须包含起码的不受干涉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否则转化为强迫就不可避免。“自由”本身(类似于邓晓芒模棱两可的所谓“一般自由”)没有意义,消极自由才有意义。以为“自由”就是美好的、令人向往的,而不去澄清是什么自由,到头来只会把自己套进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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