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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也说自由与理性
如果说消极自由的主体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的话,那么积极自由的主体就是一种理性(精神)存在。消极自由是关于人和外在阻碍的简单关系,积极自由却是理性对非理性的关系,这是一种自我内在的关系,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它是精神内部的关系。
理性有两种功能,一为意志功能,一为认知功能。在黑格尔那里,这两种功能是统一的,培根也说过:“知识就是力量”。理性发挥功能的程度就是积极自由的程度。这种功能在西方近代科学诞生及其随后的启蒙时代被提升到了极致,“我们被教导说,获得自由的惟一真正的办法,是通过批判的理性,理解什么是必然的,什么是偶然的。”[i]理性的功能被认为就是通过对必然性的认识来控制我们的生活过程,哈耶克写道:“普遍要求‘自觉地’控制或支配社会过程,是我们这一代人最典型的特征之一”。“这种狂妄的想法,是理性征服外部自然界的成功给人带来的最极端的后果。”[ii]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正像牛顿发现了支配自然界的规律、达尔文发现了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如果说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那么,由于这些发现,我们已经做好了通往“自由王国”的准备。尊重客观力量,遵循历史规律,使马克思从一个人本主义者转变为科学预言家,去发现历史规律,而不是仅仅采取批判的立场。他教导我们,自由不在于主观愿望的空想,而在于符合事物本身的规律。伯林说道:
希望必然规律会与它们的实际表现不一致,是受到了非理性的欲望的俘虏。……这就是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核心。包含在这种理性主义中的自由观念不是不受干涉的领地这样一种‘消极的”概念,不是一个在其中我不受阻碍的空间,而是一种自我导向或自我控制的概念。……我是个理性的存在;不管什么东西,只要我能够向自己证明它是必然的,在理性的社会里不可能是另外一种样子,那么,作为理性的存在,我不可能希望我自己将其弃之不顾。我将其吸收进我的本质中,就像我将逻辑学、数学、物理学规律,艺术法则,以及支配我所理解的所有事物的原则吸收到我的本质中一样。[iii]
理性主义把在规律面前的谦卑与通过遵循规律而控制我们生活的狂妄奇妙地结合起来,这就是积极自由的特征:表面上的保守性蕴涵着极大的统治能量,“那些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导向的人们,或早或晚,注定会去考虑如何将这种自由不仅运用于人的内在生活,而且运用于他与他的社会中其他成员的关系。 ”[iv]由于有了规律作为根据,这种运用就更加的肆无忌惮和不可阻挡:自由不在于为所欲为,而在于遵循规律;规律面前没有讨论和对话的余地,宽容是不可能的;如果你任性妄为,那么就只有强制了,强制你不是限制了你的自由,而是通过强迫你符合规律而获得自由。
我们最熟悉的自由定义是: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对必然的态度判定我们的生活是否自由,自由就是驱除我们顽抗必然的那些内在心灵障碍,符合自己的也是共同的理性。你生活中认为真实的愿望多半是虚假的,甚至是异化的,你根本没有真正主宰自己的生活,你把自己的奴隶状态误当作是自由状态了。虽然任何人都是有理性的,然而并非任何人都遵循自己的理性,因此他们并不能看到真理。必须强迫他们去符合理性,也即强迫过一种真正符合他们意志的生活,或者说强迫他们自由。“强迫经验的自我符合正确的模式并非****,而是自由。……自由,不仅不与权威相冲突,而且实际上与它相统一。”[v]
“强迫自由”看似矛盾,那只是因为强迫和消极自由确实是矛盾的,但是,对于积极自由而言毫无矛盾。既然自由就是通过对必然的认识而抑止自己的非分之想和为所欲为,那么,这样高度的理性认识就不可能是人人可达到的,对于芸芸众生之人,你不可能指望他们有这种理性高度(列宁:工人阶级不可能自发地产生科学思想,必须把这些思想从外面灌输进去),因此强迫是不可避免的。“我应该为人们做他们做不到的事情,而且我不可能征得他们允许或同意,因为他们不具备知道什么对他们来说最好的条件” [vi]。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自我”是如何成为超人实体的,这里我们看到,“理性”从一开始就可能成为个人的异己,它虽然在我心灵里,但并不属于我,我可能完全不理解它。
有些人并不像其他人那样善于倾听他自己内部的理性呼声。如果我是立法者或统治者,我必然会假定,如果我实施的法律是理性的,它就会受到我的社会的所有成员的自动赞同,如果他们都是理性的存在物的话。因为,如果他们不赞同,他们必然是非理性的;于是,他们需要由理性来压制……。我发布命令,如果你抵抗,我就可以自行压制你的人格中与理性相反对的非理性因素。……如果你不能约束自己,我必须帮你约束,而且你还不能抱怨缺少自由,因为……你并没有听从你自己的内在理性;就像儿童、奴隶、白痴一样……。[vii]
伯林对理性的发难,成为冷战时代自由主义者攻击共产主义的象征。与此同时,以哈耶克、波普为首的朝圣山学社的活动把对自负的理性的批判推向高潮。理性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极权主义的罪魁祸首。我倒是认为这冤枉了理性,因为理性本可以不是如此的,它仅仅是被错误地运用了,起码在康德和黑格尔那里,理性就有非常不同的运用,以致沿着这一歧出的新康德主义(道义论)与新黑格尔主义(目的论)在关于政治原则的信念上就有异常明确的对立(我讲的不是英国启蒙派与法兰西启蒙派的对立)。理性之恰当运用,在于是否以论证和捍卫个人自由为宗旨,如果把理性运用于论证和构造任何善的目标,那么就会把个人作为手段来促进这些善,个人的自由就随时会被压制。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理性的宗旨是什么,当今的罗尔斯、哈贝马斯等都是朝这一方向做出努力的思想巨人,这说明理性并非天然可怕。
这里的问题仍然是两种自由的区别问题。邓晓芒不无正确地写道:“纵观伯林的自由观,不论是积极自由也好,消极自由也好,凡是涉及到自由变成了不自由的情况,他都要怪罪于理性的运用。这一点当然在论及积极自由的时候他说的最明确。”(第27页)伯林确实明确地把积极自由向****主义的转化归罪于理性的某种运用,但是,他从来没有把理性与消极自由联系起来。这是因为,消极自由关乎的是主体的意愿是否被满足,而与主体意愿的方式(无论是“自我实现” 的积极方式,还是“自我克制”的消极方式)无关,后者涉及的是理性控制自己内心和行为的能力、态度问题。邓晓芒把“退居内在城堡”的主体“消极”抵御行为说成是消极自由行为,这是对消极自由的严重误读,而他得出的结论更是一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