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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伯林自由观辩护_政治毕业论文(4)

2013-05-23 01:29
导读:可是,邓晓芒却认为,这里的问题不是什么两种自由的混淆,而是真正的自由和打着自由旗号的不自由的混淆。他要求把人们自愿选择的强迫和不是人们自

  可是,邓晓芒却认为,这里的问题不是什么两种自由的混淆,而是真正的自由和打着“自由”旗号的不自由的混淆。他要求把人们自愿选择的强迫和不是人们自愿选择的强迫区别开来,认为后者是“伪自由”(打着自由的旗号迷惑或欺骗人),前者是“真自由”。他写道:

  这里至少有两种情况。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积极自由并不在于对法律的服从……,我们服从它就是服从自己……;但另一种情况是,在一个****社会中对绝对权威的服从,我们的一切行动都要追溯到这个“根源”,而这个根源却不受我们的“控制”。这当然就谈不上什么自由(包括“积极自由 ”)了。当然,现实中后一种情况经常被披上前一种情况的外衣……;但正因为如此,哲学家的任务不就是要把这两种情况区分开来吗?伯林把它们归结为对同一种问题的回答,不正好混淆了积极自由和****暴政的区别吗?(第20-21页)

  首先,我们要说,就消极自由而言,自愿选择的强迫(不自由)仍然是强迫,而不是什么真自由;服从我们同意的法律就是服从我们同意的强迫,法律是从外强加给我们的限制,这一性质是不可能通过我们自愿服从而改变的。其次,不可否认,上述区别具有某种意义,但实践上是否可行令人怀疑,因为自愿的强迫是可以由强迫者制造出来的,萨达姆百分之百的获得人民的支持即是其例。说有些强迫是自己服从自己,因此强迫就是自由,有些强迫则是服从不受控制的绝对权威,因此这种强迫“就谈不上什么自由(包括‘积极自由’)了”,这太轻巧了:难道“服从你自己”不是可以由“不受控制的绝对权威”来说出吗?“自己服从自己” 有太多的文章可作:前一个“自己”和后一个“自己”是同一个自己吗?如果不是,那么“把人格分裂为二”就很难避免。如果你没有个人自主的余地,你的“自己 ”都会被别人代表去,于是服从自己就变戏为服从他人。起初你可能是自愿的被强迫,后来就会走向强迫你“自愿”,从而“无视个人或社会的实际愿望,以他们的 ‘真实’自我之名并代表这种自我来威逼、压迫与拷打他们,并确信不管人的实际目标是什么,它们都必须与他的自由——他的‘真正的’、虽然常常是潜在的与未表达的自我的自由选择——相同一。”[18]古今中外的不知多少“自由”思辩大师当说到“自我”时,他所指的其实并不是任何人的“自己”(伯林所谓的“经验自我”),而是存在于自己中的隐秘的某个“真我”。这种“真我”从一开始就蕴育了对任何“自己”的控制、强制,以实现“自由”。

  邓晓芒指出,应该区分真正的自由和打着自由旗号的所谓自由。但是,真正的自由必须包含某种程度的消极自由,伯林指出:“毫无疑问,对‘自由’这个词的每一种解释,不管多么不同寻常,都必须包含我所说的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19]因此,要区分的与其说是积极自由和****暴政(二者并不一定构成对立物),不如说是消极自由和****暴政。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最根本的问题不是法律被我认同(那是一个次要的、派生的问题),而是法律保障我的消极自由,而正因为保障消极自由我们才认同它们。健全的法律是对消极自由的限制,因而体现了积极自由,但它是为自由而限制自由的(从而达到平等的自由而不是强者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积极自由是为消极自由服务的,它一旦脱离消极自由,其潜在的危险性就会转化为现实的危险性。积极自由自身很难与****暴政划分开来,它只有通过消极自由才能作这种划分。

  其实,无论邓晓芒所谓的真自由还是伪自由,都只是积极自由的形式,因而只是强制的形式。邓晓芒只承认真正的积极自由,而不承认虚假的积极自由即****暴政,埋怨哲学家没有区分这两者。然而,真正的积极自由是什么样的?它和****主义是否就不具有某种亲和性?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究竟什么是积极自由才能澄清这个问题,否则,像邓晓芒那样把积极自由等同于“去做……”的自由,就无法看清楚蕴含于其中的危险性。

  邓晓芒在批判伯林的“积极自由”概念时引证了伯林的一段话:“‘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20]然后批判道:“显然,就连伯林自己也觉察到,这段话中对‘积极自由’的阐述怎么看都像是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关系的阐述:‘我希望’就是想要‘去做’什么,是积极自由;‘而不是’则是‘ 免于’什么,是消极自由;但‘而不是’不过是对‘我希望’的进一步说明而已。”(第21页)可是,邓晓芒这里显然是把问题搞混淆了。

  自由的形式定义起码包括三个方面:摆脱什么,去做(或不做、或成为、或具有)什么,谁在摆脱而去做[21]。这是无论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必须具备的形式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伯林这里的“我希望……而不是……”的结构统一地而不是分别地适用于两种自由。但是,对于消极自由,它的内容是:作为个体的我,希望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做自己认为应当做的事情,而不是这种意愿、行为遭受阻止、强迫或干涉。对于积极自由,其内容却是:我希望控制、驾御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被他人他物所决定或摆布。显然,两种自由所“希望”和所“摆脱”的内容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消极自由所希望的是自己的意愿以及生活方式能够被承认或满足,而不是肆意地被干涉、阻止甚或泯灭。反之,积极自由所追求的恰恰是要对自己的意愿和生活方式给予控制,而它所要摆脱的未必是外在力量对我意愿、生活方式的阻止、干涉,而是自己内在心灵对这些外在力量的恐惧或顽抗态度。积极自由的“而不是”并不是指对外在力量的摆脱,而是指不被其决定——心灵态度不被其决定。恰恰是,我可能摆脱不掉外在的力量或必然性,我才有一个驾御自己内心的问题。人类的行为越是被限制,积极自由(精神自由)的口号喊的就越响,自由意志就越得到弘扬,这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种常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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