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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一生的思想活动都是在思辩精神自由,而从来没有单独思考过个人自由,这正是他与康德的区别之处。可以说,没有黑格尔,我们就难以想象后来的历史进程会是什么样的。我们不能说黑格尔的思辩理性主义要对后来的许多历史黑暗点负责,但是起码他的观点被后来的极权主义者利用了。正因此,伯林以黑格尔自由观为积极自由观的典型而给予批评,如果没有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他就不可能或没有根据作这种批评。在邓晓芒那里,对黑格尔的自由概念不做定性,笼统地给予肯定和维护,我们因此无法看出他是为自由主义辩护呢,还是为反对自由主义辩护。因为,“自由”本身完全可以是反自由主义者的口号。邓晓芒紧紧抓住伯林的消极自由冷嘲热讽,可是面对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批评却几乎回避,把它归之于伪自由而了之。这就使他对伯林的批判不能到位,因为伯林的重点恰恰在于指出积极自由及其理性主义是如何演变为****极权的。这是一个思想分析、理性论证的任务,而邓晓芒仅仅是简单地将这种演变说成是“打着自由的旗号”的 “****暴政”,与自由根本没有关系。他不承认这是积极自由的逻辑,因此拒绝考察包括黑格尔在内的自由观具有什么危险的因素,一味维护黑格尔,这使他对伯林的批判苍白无力。
四、也评伯林
伯林一生的思想工作有两个内容,一是澄清自由概念,二是辩护多元主义。为多元主义辩护几乎成为他后期的全部思考内容。他认为多元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础,因此后期工作与前期工作是一致的。但是,有不少人指出,他为多元主义的辩护走向了极端,以致有颠覆自由主义的危险。这一点实际上已经蕴含于他的《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中了。
邓晓芒敏锐地指出了这一点:“令人吃惊的是,在这篇文章的末尾,伯林表达了一种绝非‘自由主义’的立场,把他自己对自由的一切维护、对理性的一切厌恶,甚至对极权政治的一切谴责都全部颠覆了。在他看来,自由只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与之并列的还有一系列其他价值……。如果真的信奉这种多元主义,那我们还有什么可以争论的呢?”(第31页)确实,我们可以引证伯林的这一段话来佐证邓晓芒的这一评论:“这样一种对自由的极端要求,只是人类中高度文明且自觉的一小部分人才能提出。人类的大部分在绝大多数时间里肯定会为了别的目标而牺牲自由:安全、地位、繁荣、权力、美德、来世的报答;或者公正、平等、友爱,以及其他许多看起来全然或部分与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不相容的、其本身的实现肯定不以自由作为先决条件的价值。”[xii]伯林表述的是一种事实(但无疑包含了某种——无论是否是无奈的——肯定性评价),这可以通过对某些国家的不自由状况的原因分析得到证明。在这些国家里,人们对其他价值的渴望超过了对自由的渴望,以致宁愿以不自由来换取这些价值,尽管这种交换可能并不是他们自愿选择的(起码最初是如此)。这些换取的价值最低的是“稳定”(伯林所谓的“安全”),高一点的是“繁荣”或“幸福”,另外还有可能是“认同”(相当于伯林的“地位”)——对国家的认同,哪怕她不给我自由。但是,曾经被认为最值得付出个人自由代价而追求的东西是某种理想目标,这种理想目标的内涵往往体现着积极自由的抱负。在一个自由主义国度里,这种拉锯战总是在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美德之间展开,表现为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保守主义之间的错综冲突。
对于那些从来没有个人权利传统的政教合一的文化国度,个人自由当然是被排斥的,但是,其所表现的主要不是一种压迫,而是文化的产物。正是在这一点上,使伯林晚期在走向文化多元主义的同时走向对自由主义的可能颠覆。这从他的思想传人约翰·格雷的思想倾向上更可以看出来。
上文已述,作为个人自由的消极自由必然是被某种程度地限制的自由,不受限制的消极自由必然走向不正义,因为那样的话强者的自由就会是弱者的不自由。在这个意义上,自由的第一道限制是“正义”,其结果是“平等的自由”,它以他人的同等自由为限。这个界限既“清晰可辨”(以不伤害他人为界)又“变动不居”(对什么是不伤害他人做一个清晰的描述几乎是不可能的),并由道德和法律规定下来。对于自由主义而言,这一自由的限制是最可以站得住脚的限制,如果不是唯一的限制的话。对自由的这一正义限制也就是对自由的正义保护,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情。因此,我们说自由是一种“权利”(right:包含“正义”之义),权利就是在正义下的自由。当然,正义不仅保护自由权利,但是,按照罗尔斯的论证,自由主义的正义应该以保护自由权利为“第一原则”。
对自由的正义限制与对自由的其他理由限制是两码事,按照罗尔斯等人的概念,这是关于正当(right)和善(good)的区分问题。可是,伯林没有做这一区分,他把这些不同的限制平行看待,从而混淆了正当和善这两种价值的内容。他说:
我并不想说个人自由,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里,也是社会行动惟一甚至是支配性的标准。我们强迫儿童接受教育,我们禁止当众执行死刑。这些明显是对自由的阻碍。我们用这些理由为它们辩护:对我们来说,与无知、与培育野蛮或残忍的快乐和兴奋相比,压制它们所需要的约束更加可取。这种判断反过来又依赖于我们怎么样确定善与恶,也就是说,依赖于我们的道德的、宗教的、智识的、经济的与美学的价值;这些价值反过来与我们对人、人的本性的基本需要的理解密不可分。换句话说,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建立在我们关于什么构成完满的生活的观点之上的;我们有意无意地受这种观点指导。[xiii]
如果我们果真把压制不正义(伤害他人)的自由“依赖于我们怎么样确定善与恶,也就是说,依赖于我们的道德的、宗教的、智识的、经济的与美学的价值”,或“建立在我们关于什么构成完满的生活的观点之上”的话,我们就会把正义作为促进这些价值的手段,那么,我们是否要压制伤害他人的自由就会取决于这些价值是否被增加了。这样,我们就会出现为增进这些价值而容许伤害他人的现象,于是一切戕害人、杀戮人、控制人、玩弄人的现象就都可以在追求崇高价值或有利于大多数人的价值的名义下被允许了。伯林肯定不会同意这样的现象出现,但是把正义和善相混淆就会使这样的现象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