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制度下的中国县制改革(4)
2015-04-26 01:04
导读:清末民初,选民选举府厅州县之议决机关,为议事会。议事会职权为议决自治经费的预算、决算、筹集办法、处理办法,城镇乡议事会应议决而未能议决之
清末民初,选民选举府厅州县之议决机关,为议事会。议事会职权为议决自治经费的预算、决算、筹集办法、处理办法,城镇乡议事会应议决而未能议决之事件,依法令属于议事会权限内之事件,此外还有申覆官府咨询及向本级和上级行政长官建议之权。议事会就议员之中选举十分之二为参事会成员,并选同数之人为候补成员。参事会为议事会的副议决机关,即代理议决、辅助议决者,二者关系有点类似于现在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参事会的会长由行政长官担任,每月举行一次常会。[27]1939年的《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县设参议会,由乡镇民代表会议选举县参议员组织之,每乡(镇)选举一人。到1943年,实行新县制的16省1106县中,召开县临时参议会的321县,召开乡镇民代表会的203县,召开保民大会的507县。[28]直到抗战胜利前后,在国民党统治区才普遍设立了县参议会。
1922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宪法》把选举因素带进了县长的产生机制,该省宪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长由县议会选举六人,交由全县公民,决选二人,呈请省长任命一人。"此后,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曹锟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长由县民直接选举之,执行县自治行政;但司法尚未独立及下级自治尚未完成以前,不适用之。[29]该宪法于次年即被段祺瑞临时政府废止。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县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凡筹备自治之县已达建国大纲第八条所规定的程度者,经中央查明合格后,其县长应由民选。"关于这一规定的含义,1934年2月12日中央会议通过的《地方自治原则》有如下解释:地方自治分为三期进行,(1)扶植自治时期,县长由政府任命,县参议会由县长聘任一部分专家为议员;(2)自治开始时期,县长由政府任命,县议会由人民选举;(3)自治完成时期,县长和县议会均由民选。[30]根据国民党对于军政、训政、宪政的划分,以宪法制定完毕作为宪政开始之期。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县长和县议会议员"由县民选举之".但是,这种县级直接选举没能来得及在大陆实施。《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于1950年4月24日公布后,[31]在台湾的人才首次行使了直接选举县(市)长和县(市)议会议员的权利。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废县:市制对县制的冲击
县制不适应城市化进程
地方行政区划随着化、城市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地域型行政建制逐渐被城镇型行政建制取代,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美国传统的行政区划,是在联邦各州下设县(在新英格兰地区还设有乡镇),随着市建制的兴起,县的作用逐渐式微,现在不少县与市合并,有些县成为市下行政区域,有些农业县只有数百居民,有几个州则干脆取消了县的建制。在许多发达的工业国家,市、镇已取代县、专区一类建制,如法国,县、专区只起司法和选举的作用。[32]中国在1950年代城市化进展顺利时,也曾在县制改革方面进行过尝试,由于"大跃进"失败,城市化停滞乃至倒退,使得上县制得以延续至今。现行县制与城市化进程的不适应,可以从人口规模和资金集聚两面。
中国的城市大致分为三个档次,100万以上人口的特大城市,20-100万人口的大中城市,10万人左右的小城市。,特大城市的形成一般以省的范围为腹地,大中的形成以地区和地级市的范围为腹地,小城市的形成以县和县级市的范围为腹地。对于西部地区人口30万以下的县来说,以县城所在的镇作为培育小城市的胚胎,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形成一个小城市,是比较恰当的。对于东部和中部地区人口80万左右乃至超过100万的县来说,现行县制把资源过多地汲取到县城,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仅形成一个小城市,已经不能适应加速城市化进程需要。沿海省份一些非县城所在地的中心镇,人口现已达到或超过10万,也很繁荣,例如东清的柳市镇常住人口9.7万,外来人口4万,预计2001年实现工业总值10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38亿元。[33]但在现行行政区划制度下,这些地方不能置市建制和享有市的管理权限,对于城市化的十分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