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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如何界定了政府与国民的分工合作关系(2)

2015-06-08 02:34
导读:第二,政府人员对国民的意愿意志负责。必须有一种程序或渠道使得政府人员能充分了解到国民在社会政治方面的意愿,然后把这一意愿付诸实施;政府人

第二,政府人员对国民的意愿意志负责。必须有一种程序或渠道使得政府人员能充分了解到国民在社会政治方面的意愿,然后把这一意愿付诸实施;政府人员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好恶去进行社会政治的决策管理工作,如果他们这样做,就会受到处罚乃至失去职位。这意味着是国民自己进行着社会政治的决策管理工作(government by the people),而不是由某个特定的人群(比如政府官员、军事首领、科学家、律师、企业家、大学教授)进行管理。所以判断一个政治体是否是民主的,关键就是看其社会政治的决策管理是出自谁的意愿和意志,而不是看其内容。假设甲政治体由百姓投票制定出一个政策:把某座山的树砍光全部当柴烧;几个政府官员和科学家强烈反对这种做法,但因为最高权力掌握在国民手中,所以这个政策得以实行。乙政治体中政府官员和科学家不同意把那座山的树砍光,即使90%的国民都持强烈的相反意见也无济于事,那座山上的树得以保留。那么,甲政治体就是民主政体,乙政治体则是贵族政体。

第三,每个国民的政治权利平等。国民们在行使最高政治权力时,在投票选举或者立法时,一人一票,权利相等,而不管他们在金钱、社会地位、学问等方面有多大差距。

第四,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策。虽然前面说民主就是由全体国民最后说了算,但事实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领导人或哪个法律是得到了所有国民的支持同意的,能获得80%的选票就已经相当难得了;如果坚持必须全体国民都赞同决策才有效,那么政治生活根本就无法进行。所以就某一政治决策事项而言,只能以在该事项上的多数人意见为准。当然这就可能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多数人暴政”,这些我们在后面“民主如何界定国民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多数人暴政’在什么意义上才是真命题”等文中再作分析,这里只说明,虽然“多数原则”可能会带来一些弊端,但“多数原则”是最高合法性所在,这是民主政制的根本含义。

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为最高原则,会有几种情况需要考虑。

其一,这一原则的有效运转需要一些条件配合,比如国民们都有政治言论的自由,都能去投票。但事实上会发生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政治言论自由,或者设置各种障碍去阻碍少数人投票,比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南方的白人通过什么“文化测试”等方式阻碍黑人投票。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就可以把那种政治体称作“不完全民主政制”。这就像我们把人分为大人和小孩,但会把十七、八的人称作“不完全大人”,认为他们只是部分具备、还没有完全具备“大人”的各种特性。

其二,有些人因为担心把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为最高原则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弊端,所以主张建立一个特定的最高机构,比如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般不出手,可一旦作出了和按多数原则产生的决议相反的决议,则以最高法院的决议为准。如果拥有这样效力的最高法院真的在某一社会体中出现,它的确有权否定按多数原则作出的决议,那么这个社会体就不再被称作或被看作是民主政制。这就像一个男人觉得做男人在一些地方没意思,就去医院做了变性手术,男性的性特征基本消失了,而具有了充分的女性性特征;这时“他”可能会自称自己是更有意思的男人,但别人已经不把他称作或看作男人,而是把“他”定义为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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