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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三权分立”和“权力融合”都是要保证国家权力来自国民的同意,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说:“人人都有造物主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那就是: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才被人们创造出来;政府的权力来自国民的同意。”虽然这两个原则在这一点上相同,却在具体安排上有所区别。前面我们把国民和政府的关系比作全体股东和职业经理层的关系。那么,“权力融合原则”是说:股东大会投票选出一个总经理,然后由他进行公司各项决策管理;“三权分立原则”是说:股东大会进行两个投票,选出一个特派员,负责公司大政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再选出一个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决策。两个人分工不同,但权力是一样大的,而且都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这样做的效果就是:由于两方都是由所有者直接委派的代理人,两方是平级的,所以可以互不买帐;他们就可能竞相向所有者邀功,互相监督指责。两方串通起来合伙蒙骗所有者,虽然有可能,但和只有一个总经理掌管决策管理大权相比,可能性小得多。
这就好比一个商场的老板,必须请人在收银台收钱,可是如果所有程序一个人做,就增加了这个人使出手段贪污货款的可能性。所以老板就再派一个人,把程序分给两个人做,一个负责开票,一个负责收钱。他们俩的权力是平级的,都直接对老板负责。当然,他们俩仍有可能串通,但可能性毕竟和原来相比小很多。这样,老板就要多麻烦一点,要请多一个人;国民也麻烦一点,选完了总统,过两年又要选议员;但为了上述效果,麻烦一点也就认了。
那是不是说:只有实行“权力分立原则”,才能保证对政府的日常监督;否则,政府就会偏离轨道呢?当然不能这么说。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权力融合原则”,也没出什么大问题。有制度安排的保障,有畅通的信息流动,各个现代文明国家的政府都能在整体上按照人民的意愿运作。虽然难免会有少数官员或者某具体部门在某一时间偏离这一轨道,但这会得到纠正。也许“三权分立原则”会使这种纠正做得更快一点,但那也只是量的区别,而没有质的不同。可同时,“三权分立原则”要在别的方面付出代价,那就是行政的统一协调性和效率。在美国,如果国会的多数党和总统属于同一个政党,那么政策的制定、国家大事的处理就顺畅一些;反之,如果两者分属不同政党,则会发生很多摩擦。总统可以否决国会提出的法案,但国会对总统有更大的制约权,国会也可以否决总统提出的立法草案(否决率超过50%),还可以停止给行政部门的拨款,否决总统对其他政府高官的提名,直至弹劾总统。有时双方会闹得像斗气一样,关系很僵。总之,这种分权固然加强了相互监督,但也降低了行政效率。
的确,我国的民主政制还不够健全,在现实的政治运作中还有很多不够民主的地方。但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完全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这也表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治理念是完全符合中国人民的意愿意志和利益的。我们要做的,是把宪法的民主精神,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程序,落到实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调实施宪政,强调法治,法治中最重要的就是依照宪法来进行社会政治决策和管理。我们要把我们的宪法作为总纲领,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进行政治文明的建设。